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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香自苦寒来/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0:45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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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香自苦寒来
[注:这是本人2004年6月份到现单位竞聘所写自荐信。]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张要伟,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94年以全县文科第一名考入原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998年7月大学毕业,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后在宝丰祥和律师事务所(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实习,1999年8月以全市第一名考入农村信用社,一直在宝丰县农村信用联社机关工作。在1998年10月一次性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上,2002年又顺利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感谢领导为我创造了这次公平竞争的机会,感谢领导的信任和支持,给予我这次展示自我的机会和舞台。几度风雨几度春秋,短短几年的时间,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同事的热心帮助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均得到大幅度提高,我已经从懵懂少年成长为符合新形势要求的时代新人。
四年整的大学生活,奠定了我坚实的知识基础。“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四年大学生活,过得既忙碌又充实,我犹如一个刚学会游泳的儿童,一头扎进了知识的海洋,贪婪地汲取着精华!四年的时间既长又短,但就是在这四年里,我专心倾听教授的每一节课,广泛阅读各种法律专著,认真谛听学者法制讲座,积极参加多种社会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极大开拓了自身视野,锻炼了适应社会的能力,为今后从事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年多的工作实践,造就了我扎实的业务能力。工作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理论必须联系实际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到律师事务所工作伊始,我甘当小学生,向书本学习,向老律师请教,向具体事例学习,对待办的每一个案子,仔细研读法律规定,不放过每个细节,做到令当事人满意、令自己满意。到信用社工作后,从填好每一张凭证、记好每一笔帐入手,从最简单的东西学起,从不起眼的一点一滴做起,很快掌握了财会基础知识。在信用社我主管全辖的法律事务,在实践中锻炼自己、提高自己,无论是企业改制的资产保全工作,行政收费、罚款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还是联社定期的法制讲座和培训的授课工作,我都积极参与、认真对待、多策并举,工作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受到联社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参加工作五年多,我学以致用,把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很好地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造就了我扎实的业务能力!
领导和同志的帮助,形成了我良好的思想品质。作为一个农家子弟,少年的艰苦生活,使我充分品尝了人间的艰辛,也使我形成了朴素的为人之道。我信奉“人以德为先”的处世之道。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诚实待人,严于律己,不断加强个人修养,上好每一天班,做好每一件事,以“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为信条,严格要求自己,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形成了良好的思想品质,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同!
不断的学习和锻炼,提高了我自身的综合素质。面对新形势和新时代,我越来越觉得自己掌握的知识不够用。从学校毕业后,面对诸多的诱惑,身处平庸的环境,我暗暗告诉自己,不能滑进得过且过的泥沼,不能褪掉犹存的锐气,我必须学习、学习、再学习!在这种信念的支撑下,我不断砥砺自己的毅力,从没间断过学习,认真研读法律论文,仔细分析法律案例,保持了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持续性。此外,面对工作的新要求,我利用工余时间充分自学,已掌握了电脑操作和写作的基础知识,完善了知识结构,提升了知识层次,自身各项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使自己适应新形势和新时代的要求,从而不成为时代的落伍者!
我没有辉煌的过去,只求把握好现在和未来。我没有惊人的业绩,也没有耀眼的资历,更没有显赫的学历,优势也不足挂齿。倒是拿破仑的哪句“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在激励着我斗胆一试,响应组织号召,积极参与竞争,我不敢奢求什么,只想让大家认识我、了解我、帮助我,抑或喜欢我、支持我。也正因为如此,我更加清醒地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差距,促使我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励精图治,恪尽职守,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以绵薄之力来回报组织和同志们,为人民检察事业发展作出自己新的更大的贡献!
给我一个机会,我会很好地把握;给我一个舞台,我会很好地发挥!请各位领导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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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局对二○○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20件(见附件一),自然失效的68件(见附件二)。现将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替代文件 替代文号

  1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55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技[2004]11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资质等级评估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2000]36号

  关于2004年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技[2004]38号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工资总额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1999]50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2]7号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5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4]44号

  5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照顾安排工作的通知 沪劳[85]计创字第1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七个部门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交接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7]4号

  6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上海在外省插队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 沪劳访发[88]94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仍在外省农村结婚尚未安排工作的上海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劳访发[94]56号

  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驻沪部队军官家属要求调沪工作的意见 沪劳计[90]17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发布《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发[2004]35号

  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1]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0]30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10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关于再就业工程专项低息贷款的实施意见 沪再就办[97]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2]20号

  11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意见 沪劳办服发[93]第60号 沪税政二[93]第51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1]54号

  1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关[1998]2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企业和农村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40号

  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农发[2004]1号

  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0]4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4]33号

  1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就发[96]11号

  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4]33号

  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2]2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4]21号

  1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培训费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技发[92]18号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20号 沪财预[2003]第36号

  1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35号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20号 沪财预[2003]第36号

  1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技校复合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沪劳保财[1999]15号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20号 沪财预[2003]第36号

  2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技校复合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沪劳保财[2000]14号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20号 沪财预[2003]第36号

  附件二:宣布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1]43号

  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安排初中入学的技校学生实习劳动的通知 沪劳[84]技创字第247号

  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和申报户口的通知 沪劳技发[87]101号

  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算机操作员技术等级标准和技术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技发[96]44号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市属控股公司本部工资发放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综[2003]3号

  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门急诊医疗费自负比例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1997]60号

  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者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8]33号

  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1998年本市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沪劳保补[1999]1号

  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0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沪劳保保[2000]11号

  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2]39号

  11关于结算2002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2]48号

  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致残后辅助器具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3]39号

  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3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3号

  1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与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供需信息联网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就发[96]95号

  1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办服发[94]83号

  16上海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企业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人员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操作意见 沪劳服职[98]第24号

  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地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8]49号

  1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地驻沪劳务输出办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8]50号

  1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关系处理的暂行意见 沪劳关[96]14号

  20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再就办[98]25号

  2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1999]9号

  22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制止不符合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职工提前退休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93]35号

  2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1]1号

  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原行业统筹单位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3]1号

  2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原行业统筹单位200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3]16号

  26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老龄委、市退管委关于改进企业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分配比例和提交办法的通知 沪劳险发[91]33号

  2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3]44号

  28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沪民险发[1997]12号

  29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核算及基金活动情况表编表说明》的通知 沪民险发[1997]29号

  30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活动情况汇总表编表要求》的通知 沪民险发[1997]28号

  3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金存款规定的紧急通知 沪民险发[1998]12号

  3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帐户转移中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农[1999]3号

  3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补发《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 沪劳[80]生字第997号 沪人[80]第23号 沪财企[1980]76号

  3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外来流动人员就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0]48号

  3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金结算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就[1999]9号

  3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设立上海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专户的通知 沪劳就发[96]71号

  3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的基本生活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就发[96]82号

  3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的基本生活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力发[94]12号

  3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沪社保法发[1997]28号

  4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21号

  4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2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2]3号

  4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帐利率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2)11号

  4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纳入本市统一管理的通知 沪劳保业一[1998]9号

  4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原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养老保险移交本市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59号

  4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4]11号

  4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适当平衡一九九四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处理意见 沪社保业一发[94]23号

  47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调整本市合作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1996]15号

  48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金、医疗两项保险转移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发[95]3号

  4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95]6号

  5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合作社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1996]14号

  51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6]6号

  52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6]2号

  5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五年度物价补偿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6]8号

  5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已退休的合同制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1996]41号

  5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1996]17号

  5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调整本市合作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发[1996]23号

  57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暂行处理意见 沪社保业一发[1997]1号

  58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发[1997]9号

  5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7]17号

  6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7]27号

  6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0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0]25号

  6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1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1]22号

  6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2]42号

  6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老龄问题委员会、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收缴办法的补充意见 沪劳险发[92]3号

  6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改进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提取、使用和缴纳办法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94]16号

  6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老年大学学费报销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5]19号

  6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0]27号

  68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老龄问题委员会、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分配比例和交款办法的通知 沪劳[86]资创字第165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58号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强化责任意识和任务意识,调动市本级财税部门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挖潜增收的积极性,促进市本级财政收入健康快速增长,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其征管一线单位(即市财政局契税分局,市国税局重企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服务中心、稽查局)。
二、考核任务
考核任务仅指地方财政收入。将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列为考核任务。2004年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考核任务为14610万元,比上年实际完成数增长10%。分部门为:
(1)国税1660万元(仅指“两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扣除由国税办理的各类退税后的净收入),增长10%;
(2)地税9980万元(指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中地方分成部分的收入),增长10%;
(3)财政2990万元(指财政部门负责入库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契税),增长10%,含抵减专员办退增值税预计90万元。
三、奖励办法
各征收部门按上述考核任务,以市本级年终金库报表数为准,实行分档奖励,年终一次兑现。具体办法如下:
1、完成任务奖
凡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市政府奖励市局和征管一线局(中心)主要领导每人2500元,市财税三家在职在编的正式干部职工人平400元。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不予奖励。
2、超收分成奖
凡超额完成考核任务的征收部门,按照超收额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分段计算奖励,分段计算办法为:超收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部分奖励10%(地税不含经费挂钩比例,下同);超收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部分奖励15%;超收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奖励20%;超收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25%。其中:国税各段奖励比例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奖励经费可以用于补充征收机关工作经费和发放个人奖金,其中:征管一线奖励经费占70%,市局机关占30%。
此外,市政府另外给予征收部门市局和征管一线局(中心)主要领导超收奖励,其中:每超额完成考核任务增幅1个百分点,提高10%的完成任务奖。
四、奖金拨付
完成任务奖,年终一次拨付到位。超收分成奖,当年仅拨付征收单位奖励经费的50%,如第二年未完成考核任务,则剩余的50%予以扣除;如第二年完成考核任务,则将上年未拨部分连同当年应拨付的奖励经费一并拨付到位。
五、惩罚
对未完成全年考核任务的征收部门实行经济惩罚,其中:地税部门按欠考核任务数的10%扣减其挂钩经费;国税部门按欠考核任务数的15%扣减其地方补助经费;财政部门按欠考核任务数10%扣减其预算经费。
六、其他
本考核办法暂定三年,其中考核任务一年一定。年度执行中,如遇财税体制调整和国家出台重大的增减收政策,均按可比口径考核。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相关的奖励办法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