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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请慎重签字/刘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4:52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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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请慎重签字

上海律师 刘军

事实经过:
张女士是一所高校教师,2005年12月初,张女士决定买房,在黄埔区某中介公司处看中了一套房产。张女士看中的是27楼,但中介公司没有该房子的钥匙,中介公司带张女士看了一套同样房型的10楼房子。由于晚上看不出采光情况,尽管是27楼,张女士还是有些担心27楼的采光,但中介公司的人说,27楼的房子采光不会有问题的。在中介公司不断的劝说下,张女士当晚在中介公司准备的几份文件上签了字,并交了4万元定金,房东的代理人出具了收据。次日中午,中介公司拿到了27楼的钥匙。张女士看了27楼的房子后发现采光果然不好,经过认真考虑,张女士打算不买该处房产。但房东不同意退回定金,中介公司甚至说,如果张女士不买该房产,中介公司将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支付佣金(上下家合计为总价款的2%)。张女士遂向律师咨询,律师提出如下咨询意见。

律师说法
1、关于定金问题
定金协议合法有效,张女士如以尽管支付了定金,但因合双方就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返还定金,似乎有法律根据,但与事实不符。因为定金协议中关于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关于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均达成一致意见。故张女士如不打算购买该处房产,丧失定金的可能性很大。
2、关于佣金问题。
经过审查,律师发现,张女士已经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一共有三方:中介公司,房东与张女士。此外,张女士在《佣金确认书》签字确认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间介绍房源,促使双方签订合同的任务已经完成,张女士确认在某日支付佣金。《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依照该条规定,如果法院确认中介公司促成了交易,则张女士就应该支付佣金;如果认定由于她的原因致使买卖行为不成立,张女士还应该按照居间协议约定,支付本由上家支付的佣金。司法实践中就本案中介公司是否促成交易不同法院有不同看法,未能形成同一意见。律师认为,促成交易不等于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就应该认定促成交易。所以,律师认为,张女士应该支付房价2%的佣金。
3、律师提醒
实事求是的说,张女士系受中介公司的游说而签订有关文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女士很难证明有关文书上的签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上的事实与生活中的事实往往是有区别的。律师提醒的是,受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影响,很多房地产中介公司经营每况愈下,其中不乏一些中介公司为赚取佣金,游说甚至误导买房人在不了解的情况下签署有关法律文书,试图将生米做成熟饭。一旦买房人签了字,就处于非常不利境地。所以,买方时,一定要慎重签字。必要时可以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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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
州监察局 州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全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8届第85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项目管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农综改办〔2009〕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县(市)监察局、财政局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督查的项目为全州范围内的所有的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条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错必纠,注重增强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督查范围
(一)督查试点县(市)是否建立组织领导,设立办事机构和配备办事人员;
(二)督查试点县(市)是否按《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
(三)督查试点县(市)乡镇对省、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督查试点县(市)是否按合法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
(五)督查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试点要求。
第七条 督查内容
(一)奖补项目是否以村为单位,项目实施范围为村内户外;
(二)奖补项目是否是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三)是否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是否是村民自愿出劳,是否超出规定标准向农民筹劳或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劳任务;
(四)是否公开项目内容、工程概况、施工期限和村民筹劳、社会捐赠、乡镇投入、部门帮扶和财政奖补情况;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是否纳入“村财乡 (镇)代管村用”管理,核算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和财政奖补资金的现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项目实施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六)项目是否举债建设,防止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增加农民负担,村级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七)试点工作过程中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第八条 督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采取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项目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地检查。1.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2.查阅档案资料;3.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4.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5.反馈检查结果及提出整改要求。
(二)审阅汇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汇报材料进行审阅。
第九条 对督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