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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2:13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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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证供热质量,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内与市热力公司(以下称供热单位)集中供热相关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以及用热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集中供热管网、检查井、管架等供热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拆除或改建。
供热设施如需移动或改建,应在动工五日前报供热单位批准,并由供热单位负责施工或监督施工。
第四条 热源单位厂区外供热主干管至用热单位供热阀井止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
第五条 热源单位应严格履行供热协议,并按供热计划和规定的供热参数供热。
第六条 供热单位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按时供热,并保证规定的室内温度。
第七条 用热单位用热设施的设计、安装、施工应当符合集中供热标准,不符合集中供热标准,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
第八条 用热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一次交清集中供热集资款(管网配套费)。
第九条 用热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要防止内网设施漏水;
(二)不得在内网接装水咀或其他放水设施;
(三)不得在内网上擅自改动供热设施或增加供热面积;
(四)不得随意调节进户阀门;
(五)不得改变用热用途;
(六)用热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内网管理、巡查和维护;
(七)接受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的巡视和检查。
第十条 供热费按以下规定核收;
(一)供热费按用热面积核收。室内净高不足4米的,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用热面积;室内净高4米以上(含4米)的,每超过2米,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增加一次计算用热面积。
(二)用热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足供热费。
(三)供热费具体标准,由市公用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一条 用热单位银行帐户变更,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单位承担供热费的职工个人用户,在职工调出单位后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其供热费由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已竣工接管供热的,其空闲房屋的供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者,除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可视情节对单位追缴500--2000元的补偿费;对个人追缴50--200元的补偿费。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者,除限期拆除并修复设施外,并按如下规定追缴补偿费:
1、每增加一片暖气片,追缴140元;
2、每增加一平方米用热面积,追缴35元;
3、私自排放供热循环水的:暖气片放风,每天10元;管径Φ15毫米的,每天15元;管径Φ15-20毫米的,每天50元;管径Φ32毫米的,每天100元;管径Φ40毫米以上的,每天200元。
(三)逾期不交纳供热费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超过供暖期仍不交纳的,停止下个供暖期的供暖。
(四)擅自动用控制阀门等供热设施,造成供热运行故障,责令赔偿实际损失。
(五)室内不采取防寒保温措施,使热量流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每平方米用热面积加收1元补偿费。
(六)供热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除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供热外,并由主管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热源单位除不可抗力外,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影响供热的,要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对用热单位的各种违章处理款项,供热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收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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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盐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运行[2002]51号


关于做好2002年盐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盐业管理办公室: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后,原委管国家局职能划入我委,国家经贸委设立盐业管理办公室(在经济运行局加挂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行使盐政管理职能。现就当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食盐生产计划编制的准备工作。请结合本省(区、市)食盐产、销情况,本着保证合理库存、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确保当年食盐供应的原则,认真做好2003年计划编制和产销衔接的准备工作。

  二、关于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2002年底到期,需提前作好换证准备工作。部分2001年底到期的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顺延至2002年底统一换发。请各地将定点企业食盐的核定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小包装能力及其他基本资料,于2002年4 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需要调整的企业,请重点予以说明。

  三、关于食盐准运证的发放工作。自2002年4月1日起,食盐准运证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发放。请各地将2002年一季度发放的准运证存根寄送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今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有关文件、通知等信息将在国家经贸委网站予以公布。网址:www.setc.gov.cn。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地点: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家经贸委办公大楼2803室

  联系人: 唐社民

  联系电话:010-63192786(传真),63192722

  E-MAIL:ygb@setc.gov.cn。(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肖超英



二○一○年七月二日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合法的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合法被拆迁房屋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四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但符合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用地及建房条件的,以2004年安庆市卫星图片为基准,按下列规定确认其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

  (一)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确认。

  (二)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乡(镇)村办公用房、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确认。

  第六条 拆除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

  (三)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对应当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以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房屋安置多层(4-6层)、低层(1-3层)房屋的,增加12%的建筑面积。

  第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结构等,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拆除被补偿安置房屋的附属物,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值给予每平方米50~80元的一次性货币补偿。

  拆除住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主水电表等配套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迁移安装费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在安置房中给予恢复。

  第十条 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地建设通告发布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1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搬迁设备和物品存量情况,按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建多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建中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建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每人每月1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个月一次性计发。

  第十五条 在征地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土地、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员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视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四级(含)以下士官;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集资农转非后仍在当地常住和务农的;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常住当地、在本市行政区域无宅基地、无其他住房、未享受住房福利待遇)及其未成年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拆迁补偿安置人口:

  (一)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二)另有宅基地、房屋或已享受住房福利的;

  (三)已经得到拆迁补偿安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 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1人可以按2人计算补偿安置人口;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人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以征地建设通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资料计算。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分期拆迁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一户多宅的,只按一户一宅认定。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公示制度。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座落地点、性质、用途、面积、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补偿安置面积等情况,在被拆迁区域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居委)、村民小组和《安庆晚报》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五天。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会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建立人口及拆迁补偿安置信息登记系统,对被拆迁范围补偿安置人口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信息进行汇总,并动态更新,有关部门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绝拆迁安置过程中重复补偿安置和易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管理部门、组织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及分立等批准手续,经调查属实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补偿安置范围、提高补偿补助标准的,经调查属实,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工程对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有关房屋补偿和补助标准




附表1: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表



拆迁房屋

地段级别
人均40 m2内部分(元/m2)
人均超过40 m2部分(元/m2)

框架

结构
砖混

结构
砖木

结构
其他

结构

1
2200
300
260
220
180

2
2100

3
2000

4
1900

5
1550

6
1200

7
850

7级以外
500





附表2: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表



房 屋 类 别
拆迁房屋地段级别
框 架

结 构

(元/m2)
砖 混

结 构

(元/m2)
砖 木

结 构

(元/m2)
其 他

结 构

(元/m2)

生产、办公等用房及

二层以上营业用房
1-7级及7级以外
710
550
470
200

单层或底层

营业用房
1
1200

2
1150

3
1100

4
1050

5
1000

6
950

7
900

7级以外
850




说明:

1、生产、经营、办公用房(不含利用住宅进行生产、经营、办公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需要搬迁的重型设备或物品较多的,搬迁补助费标准视情给予适当增加。

2、7级以外地段是指市区范围内、城区基准地价定级范围外的区域。




附表3:



地段级别分布说明表



级别
范 围

1
东至市民广场、棋盘山路,南至沿江路,西至工农街、四方城,北至水上公园路、大湖南侧、菱湖南路。

2
1级地以外:东至龙眠山路、新河,南至沿江路,西至湖心北路、中兴大道、菱北西路、壕埂街、德宽路,北至天柱山路。

3
2级地以外:东至长江大桥、独秀大道,南至沿江路,西至油化一路、马山宾馆、鸭儿塘路,北至龙眠山路、纬三路、花亭路。

4
3级地以外:东至文苑路、晴岚路,南至沿江路,西至茅岭、石化腈纶厂、热电厂,北至站南路、迎宾大道。

5
4级地以外:主城区东至晴岚路、秦潭湖,南至沿江路,西至茅清路外沿、狮子山公园,北至定级范围线;

北部新城东至高速路、纬四路,南至定级范围线、宜秀大道,西、北至环一路。

6
5级地以外:东至方兴路,南至江堤,西至定级范围线,北至定级范围线。

7
6级地以外:定级范围以内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