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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 保障司法公正/刘福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22:27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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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是刑事司法的生命和灵魂。证据真实、合法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为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规定在以下方面细化、补充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为了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查证核实等,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和定案的根据。但是,由于具体程序和方式不明确,即使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法庭也无法进行调查。因为既缺乏调查的程序,也没有调查的方法。而依据该规定,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法庭应当根据提出异议的阶段,在公诉人宣读公诉书后或者在法庭辩论前进行调查。为调查证据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像或其他证据,通知讯问时在场的人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这意味着,法庭为了调查证据是否合法,可以通知进行过讯问的侦查人员到庭作证。
  第二,明确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依据该规定,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公诉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证据的合法性。
  第三,明确了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程序参与权。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不论是法庭上还是法庭外,都规定了控辩双方的参与程序。以上规定立足我国现实,一方面使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了可操作的程序和方式,可以使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够得到排除;另一方面将排除的范围主要界定在通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容易导致证据虚假的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上,合理地确定了证明责任的分担,区分了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的不同情况,较好地平衡了准确打击犯罪与有效保障人权的关系。
  该规定的出台,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具体规定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发生,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其次,排除非法证据既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往往导致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的虚假,而采用这种证据定案,既会冤枉无辜,也会放纵真正的犯罪人。排除非法证据可以规范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促使侦查机关转变办案方式,把精力放在依照合法程序收集证据上,真正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使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从而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次,有利于彰显程序公正。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排除非法证据不仅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从实体上实现司法公正,而且可以使国家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同时,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也有利于实现



作者:北安法院刘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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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科学和技术的合作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应通过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互相帮助,以便利用先进的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发展中匈两国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条 科学和技术的合作将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之。

  第三条 为实现第一条内所述之合作,并为准备向两国政府提出各种建议起见,应于本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内成立一中匈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两国政府各指派委员三人(共六人)组成之,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布达佩斯举行。

  第四条 两国政府均有权派遣其所任命之三名委员中的一人驻于对方之首都(北京或布达佩斯),以便在有关履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之事务方面保持固定的和直接的联系。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愿将本协定废止时,则本协定即自动延期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签定于北京,共两份,每份以中、匈、俄三种文字书就,三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如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朱 学 范                 夏 法 朗 柯
    (签 字)                   (签 字)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彼得·亚诺什同志,
尊敬的部长同志: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六三年十月三日期满之日起继续延长五年,以后,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废止该协定,则该协定的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如蒙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你的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部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柴 泽 民
                    一九六四年一月九日于布达佩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特命全权大使
柴泽民同志
尊敬的大使同志:
  我谨向您确认,我收到了您今日的照会一份,其内容如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六三年十月三日期满之日起继续延长五年,以后,如在满期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废止该协定,则该协定的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如蒙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你的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我谨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匈方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
  大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彼得·亚诺什
                      一九六四年一月九日于布达佩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开始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
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