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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14:15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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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建设部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8年11月23日,建设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结构工程师工作的总体部署,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实施相配套,加强过渡期内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确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为2000年全面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摸索经验,对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范围
(一)此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只限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范围内实施。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项目(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执行)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按国务院有关部、局和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行业工程项目等级分类标准执行)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制度。过渡期内三级及以下项目是否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资质和内部质量管理
(一)在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与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双控管理。具有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等级单位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甲级: 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4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名) ;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8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3名)。
乙级: 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2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各) ;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5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2名)。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是指在设计单位法人领导下,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按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从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等工作。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资格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并应享有相应的待遇。
(四)凡属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五)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审定人和结构专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签字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中签字。
(二)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上盖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章的设计文件(或所列目录的内容)负责:
方案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说明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目录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修改设计文件:每页的图签内或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四、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执业。设计单位聘用注册结构工程师时,必须依据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定聘用合同。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个别年龄达到70岁,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受聘执业。
五、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
(一)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签字审查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区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印样和签字字样目录,作为工程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有关审查工作的必要依据。从1999年1月1日起签定合同的凡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报批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如未加盖与单位证书编号相符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设计项目须填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登记表》,年检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在聘用单位执业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聘用期内注册结构工程师因特殊情况调离聘用单位到其他设计单位执业时,原聘用单位与新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注销和注册手续,并向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
(四)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或破产时,该单位有责任做好其注册结构工程师后续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须加盖中方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六、离遏休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管理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本单位继续执业。当本单位不再返聘后,方可受聘于其他设计单位继续执业。
(二)在接受其他单位聘用时,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同新聘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并更换执业专用章。有关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在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过渡期内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甲乙级设计单位,允许有一年的过渡期,可与能满足单位设计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控管理要求的单位进行合作设计,签定合作设计协议书,并由合作设计单位指派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和结构设计审定人,并经签字盖章后,设计文件方可生效。合作设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2000年必须达到规定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
(二)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过渡期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
(三)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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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覃日飞所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会议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为全面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3〕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
企业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发[2001]22号)和《市编委关于市直县级事业单位调整与设置的通知》(荆机编[2001]56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基础上,设立“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并与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为一个机构,对外挂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是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事业单位,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指导、服务全市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全市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起草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与政策。
(三)指导、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结构调整和改革、改组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加强技术开发,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及技术转让和转化等服务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六)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统计、分析工作。
(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
(八)依法维护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九)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其依法经营。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政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有关重要会议;负责局机关文书处理、保密、档案、信访、财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拟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与政策;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督促全市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依法经营。
(三)企业发展科
制订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指导、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改革,负责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并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开拓国际市场;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
(四)科技教育科
指导、协调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指导技术开发;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转化等服务和培训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协助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五)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事业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21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正科5名,副科3名);另配机关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