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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42:52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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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4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职责,加强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的管理、督查和考核,确保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目标任务,改善太湖无锡水域水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根据《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无锡市太湖治理和环境保护大督查工作机制暂行办法》、《无锡市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工作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省政府和市政府下达的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其他相关规划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太湖治理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

第四条 以省、市下达的目标责任书为重点,全面考核、突出重点,统一监督、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条 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下发。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和《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报告实施进度,完成年度任务。

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太湖办)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从每年新增财力中划出20%,设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第七条 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以下简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效能考核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目标任务制定

第八条 目标任务的制定按照任务梳理、任务上报、征求意见、审定下发的程序进行,成员单位上报任务和反馈意见材料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目标任务来源包括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江苏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入湖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方案以及各职能部门工作计划中涉及太湖水环境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目标任务包括工作任务类和工程项目类。工作任务类需明确任务目标或指标要求,工程项目类任务需明确责任部门、建设主体、主要建设内容、规模、目标、计划投资等要求。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市太湖办负责征集下年度目标任务,成员单位按要求报送目标任务和计划实施的工程项目。

市太湖办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成员单位报送的目标任务,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市级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审定后下发。





第三章 目标任务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目标任务管理制度,目标任务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审批制度、资金申请制度、实施监管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当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到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他附属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相应的声明文件。

第十五条 对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市和市(县)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市和市(县)两级太湖办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发改委。申请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市太湖办应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批。申请县、区级专项资金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由市(县)、区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取得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进度和资金落实,以及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行,保障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涉及专项验收的,应当由各专项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项目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后,由发改部门或委托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太湖办报告目标任务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项目进度情况,每半年报告工作总结和计划,并及时报送涉及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动态。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应按时将水文水质、饮水安全、调水引流等监测监控数据上传太湖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市太湖办负责汇总相关信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目标任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太湖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大事项应急处置情况、项目审批验收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报送情况、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每年由市太湖办会监察、发改等部门制定,并报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太湖办、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可以单独或联合对目标任务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评分标准评议和打分,并形成考核意见。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一)因工作失职造成太湖水污染事件发生或影响供水安全的;

(二)项目完成率低于90%或考核评分低于80分的;

(三)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

(五)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说明和调整计划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对完成情况较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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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12日


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科计〔2005〕15号


杭州市各科研院所:
  为增强我市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杭州市科技局与杭州市财政局对《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持、增强我市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研院所专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院所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杭州市科研院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市科研院所专项资金历年结余。
  第四条 申报对象杭州市科研院所可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院所专项资金,鼓励与高校、企业联合申报(对改制五年内市属科研院所给予重点资助)。
  第五条 资助原则
  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专项资金属科研补助资金,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资助。主要用于补助:
  (一)杭州市科研院所的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社会公益研究和设备更新等;
  (二)为支持和促进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对积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市属科研院所可在设备更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范畴(对市科技经费已安排过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统筹安排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主要为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范围为:属杭州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及其产业领域,且完成后能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完成后能带动一批相关企业发展的项目;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后能提高行业层次、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项目;可申报重点项目。专家打分前五位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按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投入资金的3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平台性建设项目,资助额可达50万元);一般项目按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投入资金的15%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二)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同行专家评审、充分论证,其开发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单位必须按项目计划(除公益性项目以外)已投入50%以上的经费,并落实项目实施所需后续资金来源;(四)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 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并提供项目申请表(申报项目须附有效查新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和有关凭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或已经财政局批准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表。经同级主管(或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的立项程序依照《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预算审核,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必要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
  (三)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二)项目专项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中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安排项目结转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接受审计的义务,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所收回的经费用于当年备选项目。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将《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及项目年度实施总结,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撤销或中止:
  (一)项目在实施中如遇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重大调整,原项目目标与之严重不符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其它部门匹配的资金以及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
  (三)场地、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技术路线无法按合同执行的;
  (四)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技术骨干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需要调整、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经与市科技局、财政局协商一致后实行。对无法协商一致的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撤销或中止。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对因故调整、撤销和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下拨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所退还的经费用于当年备选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归属和成果收益的分享办法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管理单位都必须做好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条件的科技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或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评审立项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不上报材料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对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享受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