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28:10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开办劳务市场,由开办单位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劳务市场开办资格,方可开办。未取得开办资格的,不得开办劳务市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禁止自发的劳务市场。
“申请劳务市场开办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2、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未取得开办资格擅自开办劳务市场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其停办或者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对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劳动法规、规章进行劳务中介活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由市劳动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单位的劳务市场开办资格。”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进一步严明人事和劳资工作纪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党[2003]10号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进一步严明人事和劳资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党委),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党委,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党委,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
  为认真落实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企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整合,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保持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烟草行业人事和劳资工作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党组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把握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党组(党委)议定三个重要环节。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包括非领导职务)配备干部,严禁系统外进人。近期各省级局确需提拔处级干部及厂级干部的,必须报国家局人劳司审批。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国家局制定的劳动工资政策。各省级局(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和核定的工效挂钩基数,严禁突击花钱和变相分钱、分物,不得以各种名义滥发工资和奖金。各省级局(公司)机关本年度每月工资奖金实发数不得超过2002年同期水平,确需调整的,须报国家局批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省级局(公司)及京外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立即上报去年全年收入。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在资产清理、登记和处置工作中,要加强对资产和账户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严格执行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规定。要牢记“两个务必”,严禁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送礼,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项政策、规定及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党组(党委)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局部和整体的关系,自觉服从大局。要严明纪律,保证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三年四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议授权茂名市工商局直接受理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粤工商函〔1991〕2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权(具体实施方案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管理工作:
1、茂名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或由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2、茂名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3、对茂名市辖区内的国内企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除外)和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核准登记时,凡是不属于登记权限范围内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三、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月报、季报等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认真抓好各项基础建设工作。
四、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情况,及时加强外资管理机构、人员,改善办公条件,以适应工作需要。
五、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过程中,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其核准登记管理权。
六、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按授权范围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同时接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



199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