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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9:53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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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49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市区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处置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本实施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非农业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 (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五)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的;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闲置土地的清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闲置土地的检查清理,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情况,现场勘察取证,予以认定,逐宗造册登记,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建立工作台帐,监督跟踪其利用的情况。
  第六条 闲置土地处置的一般程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清理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处置闲置土地:
  (一)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通报同级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
  (二)闲置土地使用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土地闲置情况,提供该宗用地的有关资料及基本情况(包括该宗地的范围、面积、闲置时间及闲置原因),并接受调查,也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土地使用者的处置申请,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核确认闲置土地并决定采取的处置方式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依照《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市政府(1999)34号文件的规定,从闲置土地确认之日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费标准向闲置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的收费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按一年该用地出让价(划拨地按所在地的基准地价)13%的标准计收;属一般建设用地的,按一年该用地原用地价8%计收;属基础设施用地的,按一年该用地原用地价3%计收。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超过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1个月仍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闲置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行征收和管理。
  第八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一)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迟延的,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等特殊情况致使土地闲置的以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2、出让合同未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下发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3、虽经市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1、立案,认定事实。
  2、被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3、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二)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等特殊情况,致使土地闲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予以处置: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限期促建。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可由闲置土地使用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说明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原因,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报建手续证明、开发项目投资总额25%以上的资金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填写《动工建设保证书》。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限期督促开发建设。延期促建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延长6个月,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2)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则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延长6个月,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收取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2、有偿协议全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如下:(1)征地款,按原底价的原始单据结算,予以退还;(2)投入的土地平整费,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后,予以补偿;(3)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拟退还的征地款和给予补偿的土地平整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结算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进行挂账处理。待该宗地招拍挂后三个月内付清。
  3、有偿协议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对部分土地闲置的,可收回闲置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按第八条第(二)项第2点执行。
  4、安排临时使用。政府可安排用于临时公共绿化等公共市政建设,待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安排临时使用期间,闲置土地可视情况减免土地闲置费。
  5、置换。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建设用地。
  6、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具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闲置土地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评估后,政府以协议形式收购储备,或者以招标、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重新出让。属于以公开交易方式重新出让的,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的办法是: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扣除有关税费后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增值部分全部归政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按交易价格扣除有关税费后的剩余额补偿原土地使用者。
  第九条 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期限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或所提出的处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订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闲置土地使用者必须缴清土地闲置费及滞纳金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办理土地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建设、规划部门等才能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处置,按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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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郭晶晶产子的消息占据了许多媒体的头条。在热议这个话题的同时,有人开始对孩子的未来成长和隐私表示出担忧。有学者指出,如何平衡媒体关注与孩子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给孩子一个正常、平凡的成长环境,成为郭晶晶夫妇面临的棘手问题。诸如此类的现象表明,在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再次引发人们的深思。

所谓“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的特定时期和特定领域内,因其特定身份或因特定事件,使其与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密切相关,成为公众关注对象的自然人。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公众人物”不可避免会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媒体追逐的目标,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无疑是最为快捷、有效的传播手段之一。从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郭美美”事件、“微笑表哥”事件、“房叔”事件、重庆官员雷政富等人“不雅视频”事件,以及前不久美国的“棱镜门”事件等等,都不难看出网络媒体的特有效应和巨大作用。

然而,网络媒体是把双刃剑,把握不好就会伤及无辜,更会构成侵权。

公民享有隐私权且应当受到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亦应适当保护,也逐渐为大家所接受。然而,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的哪些隐私应当保护,该怎样保护,目前我国法律仍无具体规定,理论界也有争议;司法实践裁判不一,很难找到一个准确的“平衡点”,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

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要把握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度”,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关联性原则

认定一条信息是否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首先应当从该信息是否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是否同“公众人物”的身份密切相连来作出判断。

有的信息对普通人来说是隐私,而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可能就属于公共信息。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时往往取决于被披露的对象是否属于“公众人物”。一块名表戴在富豪的手腕上,不一定会引起多大的关注,但戴在政府官员手腕上,就会引发众多的质疑,因为这关系到了特殊的身份和公共利益。作为老百姓的张三李四结婚、离婚,那是他们的自由;但房地产大佬的婚变就会引来媒体的浓厚兴趣,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也自然占据世界网络媒体的头条——原因仍然是他们的身份特殊。同理,如果是身为富二代的“郭美美”炫富,大家认为不过是无知、无聊、少女的虚荣心作祟,顶多嗤之以鼻,而一旦知道其红十字会背景,立马引发全国民众的声讨,因为这涉及到了公共利益。

因此,是否与“公共利益”、“特定身份”相关联,是判定“越界”与否的一个尺度。如果和公共利益无关,与特殊身份无涉,那么过多披露、渲染“公众人物”隐私就肯定“越界”,必定侵权。


私密性原则

与前述关联性相反,只要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无关,都属于私密内容,都要受到隐私权保护;如果“公众人物”不愿为人所知的纯私密信息被披露,裁判其侵权,就无可厚非。

私密性信息包括生理特征、缺陷等身体隐私,住宅、卧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有形私密空间,日记、悄悄话、电子邮件等无形私密空间,生活习性、健康状况、病历、档案以及银行账号、密码等纯私人的信息。实践中,披露公众人物纯私密信息的事情屡见不鲜,如发生在前几年的我国的“王菲产子”事件中,歌坛天后王菲虽然是“公众人物”,但作为产妇的她选择到哪家医院,住什么样的病房,尤其是生下来的婴儿是什么样子,完全是产妇自己及其家人的私事,与公共利益无关,媒体不应该过多披露,除非其本人自愿。然而,从王菲产前检查到住院生产,从婴儿性别的猜测到出生后确切的斤两,都被媒体连篇累牍地炒作得铺天盖地,甚至连初生婴儿的生理缺陷都被详细描述,这显然就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如果涉及诉讼,媒体承担责任当属自然。

需要再次强调:如果一条信息超出了“私”的范围,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影响,那么,就不再是隐私权的范围所能涵盖,公众就有知道的必要。正如“表哥”杨达才的名表,“房叔”蔡彬的房子,以及“郭美美”的财产一样,本来属于私人信息,但由于其特殊的身份超出了“私”的范畴,自然会引发“公”的关注。


真实性原则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更是网络媒体应当遵循的原则。网络媒体为了满足公众兴趣,不可避免会追逐新奇、轰动的信息以吸引眼球,有的网络媒体为了追求时效性、点击率,往往会抢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可能来不及对细节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种情况下,稍不注意就会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当然,司法也不可能苛求网络媒体事无巨细都要事先经过核实之后才发布信息,但最起码应对主要的、基本的事实负责。

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及时性、轰动性效应而置真实性于不顾,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者采用“偷拍”、“偷录”等方式偷窥、宣扬“公众人物”隐私,甚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胡编乱造,把网络当作传播小道消息、宣泄个人情绪乃至泄私愤的途径,其结果就是以社会监督和言论自由之名,行“网络暴力”之实,不仅违反视真实为生命的媒体人的职业规范,也有违诚实信用的做人之道,更是严重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值得注意的是,真实性应当还包含另外一层意思,即“公众人物”主观意愿是否真实。有少数“公众人物”尤其是演艺圈明星,他们往往并不介意媒体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有的还主动借助媒体来宣扬自己的隐私,甚至还有的故意制造所谓“绯闻”、“艳照”、“走光”等事件来达到“自我炒作”的目的。其实,这些仍然属于真实性原则的范畴,即“公众人物”主观上是否真实、自愿披露自己的隐私——在主观真实的情况下,媒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试行)

卫生部


关于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试行)
卫生部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1977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战略目标。1986年我国政府明确表示了对这一目标的承诺。1988年10月李鹏总理进一步阐明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2000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组成部分。

我国农村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基本途径和基本策略是在全体农村居民中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所谓初级卫生保健是指最基本的、人人都能得到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利的、人民群众和政府都能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是全社会的事业。就国家而言,实施初级卫生保
健是政府的职责,社会的职责。就人民群众而言,人人都有权享受初级卫生保健,人人又都有义务参与初级卫生保健并为初级卫生保健做贡献。就卫生工作而言,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是为全体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以保障与增进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实施初级卫生保
健是体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方面。

依据党中央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性指标,从当前实际水平出发,提出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最低限标准如下: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
(以县为单位)
---------------------------------------
| 不同经济地区最低限标准
初级卫生保健指标 |-------------------
| 贫困 | 温饱 | 宽裕 | 小康
-------------------|----|----|----|----
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县、乡(镇)政 | | | |
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100 |100 |100 |100
规划(%) | | | |
2.县、乡政府年度卫生事业拨款占两 | | | |
级财政支出的比例(%)① | 8 | 8 | 8 | 8
3.健康教育普及率(%) | 50 | 65 | 80 | 90
4.A.行政村卫生室覆盖率(%) | 90 | 95 |100 |100
B.甲级卫生室占村卫生室比例 | | | |
(%) | 30 | 50 | 70 | 90
5.集资医疗保健覆盖率(%) | 50 | 50 | 60 | 60
6.“安全卫生水”普及率(%) | 60 | 70 | 80 | 90
7.“卫生厕所”普及率(%) | 35 | 45 | 70 | 80
8.食品卫生合格率(%) | 80 | 80 | 85 | 85
9.婴儿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 | | | |
(%) | 20 | 15 | 8 | 5
10.孕产妇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 | | | |
比(%) | 30 | 25 | 20 | 15
11.儿童“四苗”单苗接种率(%) | 85 | 85 | 90 | 95
---------------------------------------
注:①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该项指标由各级地方政府审定。

---------------------------------------
| 不同经济地区最低限标准
初级卫生保健指标 |-------------------
| 贫困 | 温饱 | 宽裕 | 小康
-------------------|----|----|----|----
12.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五年 | | | |
递降百分比(%) | 15 | 15 | 10 | 10
地方病病区特定指标:①地方病患 | | | |
病率每5年递降百分比(%) | 10 | 10 | 5 | 5
---------------------------------------
注:①为地方病病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必列指标,其它地区不做
要求。

全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大致分两步走。第一步,1995年以前50%的县达标;第二步,到2000年再有50%的县达标。具体分为以下3个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1989——1990),即规划试点阶段。主要任务是:1.全面进行初级卫生保健的宣传教育,重点是开发领导层,培训管理干部、技术队伍和群众卫生骨干;2、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改革与完善医疗保健制度,完成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组织准备;3、通过调查
研究,在搞清各项规划指标本底情况基础上,以《最低限标准》为依据,提出本县预定值,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4、选择条件适宜的县进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试点,建立在本地区具有典型意义的示范县。力争全国有10%的县首先达到规划目标的最低限标准(其中婴儿死亡率、孕产妇
死亡率和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990年应较1988年分别降低5%、4%、15%)。
第二阶段(1991——1995),即全面普及阶段。主要任务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群众的充分参与,全面实施“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有50%的县达到《最低限标准》。
第三阶段(1996——2000),即加速发展、全面达标阶段。主要任务是:1.在社会经济条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完善发展初级卫生保健的内部机制,加快步伐,使所有的县都能达到初级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完成第二个50%;2.第二阶段已达标的县,要在新的基础上
继续努力,以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高的标准,向新的目标前进;3.全国范围的检查考核,总结验收。
几点说明
1.《关于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原则地提出了不同地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最低限标准和分阶段实施的构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从实际出发拟定本地区的规划和实施办法。
2.不同经济状况地区的划分是根据国家2000年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统计局曾经使用过的统计口径提出的,其意义在于强调从实际出发。既不搞一刀切,又努力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达到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人人享有同等的健康权利。
3.各地规划指标的预定值一般不应低于最低限标准。目前经济已较发达,工作基础也较好的地区,指标及其内涵可以扩充,标准可以提高。
4.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评价标准另发。
5.关于指标的解释和计算方法:
指标1 指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并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了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并定期检查考核实施情况。
把PHC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
发展规划的乡(镇)数
指标1=-------------------×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2 县、乡政府年度卫生事业拨款指两级财政支出中,卫生事业费、卫生基建投资、中医经费、卫生科研经费和卫生人力发展投入的总和。不含集体组织的经济支持和个人支付的卫生费用。其意义在于保证卫生事业经费在地方财政支出中占有合理的比例,并使之随社会经济的发展
同步增长。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指标将有可能为“卫生事业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所取代。
指标3 指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常见疾病预防保健知识、生活卫生常识等普及到家庭、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百分比。
普及健康教育的乡(镇)数
指标3=-------------×100%
全县乡(镇)数
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不足本乡常住人口的70%时,不计入分子
的乡(镇)数。
指标4A 村卫生室应有医有药有专门的工作房间,乡村医生承
担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宣传3项任务。
村卫生室数
指标4A=-----×100%
行政村总数
设有1个以上卫生室的行政村,其分子“村卫生室数”仍按“1”统
计。
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如未设卫生室,可在计算时从分母“行政村
总数”中减去“1”。
指标4B 甲级卫生室的最低标准是:(1)有诊断、治疗、药房3室分开的专用房屋;(2)至少有120种常用药品及必要设备;(3)至少有1名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医生,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卫生员(接生员);(4)有一套管理制度,如门诊、发药、收费、消毒、防保等
项制度。
甲级村卫生室数
指标4B=---------×100%
行政村卫生室总数
指标5 指以全体居民为对象,通过不同的集资方式和管理办法,实行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医疗保健专用基金和按一定比例补偿居民的医药、预防保健费用支出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
实行集资医疗保健制度的行政村数
指标5=---------------×100%
行 政 村 总 数
享受集资医疗保健的人数不足该行政村常住人口的70%时,不计入分子的“行政村数”。
指标6 指水源水的感官指标,PH值和氟、亚硝酸盐含量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煮沸后可以饮用。
饮用“安全卫生水”人数
指标6=-----------×100%
总人口数
指标7 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粪便定期清除并行无害化处理。
卫生厕所数
指标7=-----×100%
厕所总数
指标8 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年检验件数在500件以上,品种覆盖率达百分之百,检验样品中抽样样品应占60%以上。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样品数
指标8=-------------×100%
年检验样品总数

指标9 婴儿死亡率指1年内,每千名活产婴儿死亡数。“活产婴儿”指具有呼吸、心跳、脉博、肌肉抽动4种生命现象之一者。在统计时,婴儿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婴儿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婴儿死亡率各递降
的百分比数。
婴儿死亡数
婴儿死亡率=-----×1000‰
活产婴儿数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婴儿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
指标9=------------------------×100%
1990年(1995年)婴儿死亡率
指标10 孕产妇死亡率指1年内每1万名孕产妇从妊娠至分娩后42天,由于与妊娠(含宫外孕)、分娩有关或因妊娠分娩致原发疾病恶化而引起的死亡数。但不含意外事故、节育手术事故和其它手术意外致死数。在统计时,孕产妇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每
五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孕产妇死亡率各递降的百分比数。
孕产妇死亡数
孕产妇死亡率=------×10000/万
年孕产妇总数
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年孕产妇总数”以“年活产婴儿总数”计算。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
指标10=-------------------------×100%
1990年(1995年)孕产妇死亡率
指标11 指儿童“四苗”计划免疫中,每1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
种率。
实际接种人数
指标11=------×100%
应接种人数

指标12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指1年内每10万人口中,甲、乙、丙类35种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发病数。统计报告中传染病漏报率应控制在5%以下。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各递降的
百分比数。
法定报告传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
=----------×100000/10万
染病发病率 年平均人口数
1990年(1995年) 1995年(2000年)
法定报告传染病_法定报告传染病
发病率 发病率
指标12=-------------------×100%
1990年(1995年)
法定传染病发病率
地方病病区特定指标 地方病患病率每5年递降百分比指地方病流行区每10万人口中,某种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氟病、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克山病)患病人数每五年递降的百分数。
某地方病患病人数
某地方病患病率=--------×100000/10万
年平均人口数
某地方病患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病率每5年 某地方病患病率 某地方病患病率
=-------------------×100%
递降百分比 1990年(1995年)某地方病患病率



199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