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15:01  浏览:9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 相关市场的含义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 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替代性分析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行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是市场里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能够提供这些商品的地域,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
  第五条 需求替代
  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第六条 供给替代
  供给替代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在识别相关市场参与者时就应考虑供给替代。

第三章 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

  第七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概述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具体见第十条)来界定相关市场。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客观、真实的数据,借助经济学分析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都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第八条 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
  (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二)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
  (三)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接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无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
  (四)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五)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偏好或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任何因素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的作用都不是绝对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第九条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
  (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二)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商品。
  (三)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四)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比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五)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第四章 关于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思路的说明

  第十条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
  假定垄断者测试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可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目前为各国和地区制定反垄断指南时普遍采用。依据这种思路,人们可以借助经济学工具分析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
  假定垄断者测试一般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假设该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假定垄断者),那么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能否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目标商品涨价会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如果目标商品涨价后,即使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图,则目标商品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
  如果涨价引起需求者转向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使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无利可图,则需要把该替代商品增加到相关商品市场中,该替代商品与目标商品形成商品集合。接下来分析如果该商品集合涨价,假定垄断者是否仍有利可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商品集合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否则还需要继续进行上述分析过程。
  随着商品集合越来越大,集合内商品与集合外商品的替代性越来越小,最终会出现某一商品集合,假定垄断者可以通过涨价实现盈利,由此便界定出相关商品市场。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思路相同。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地域(目标地域)开始,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地域的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对目标地域内的相关商品进行持久(一般为1年)小幅涨价(一般为5%-10%)是否有利可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目标地域就构成相关地域市场;如果其他地域市场的强烈替代使得涨价无利可图,就需要扩大地域范围,直到涨价最终有利可图,该地域就是相关地域市场。
  第十一条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几个实际问题
  原则上,在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时,选取的基准价格应为充分竞争的当前市场价格。但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谋行为和已经存在共谋行为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当前价格明显偏离竞争价格,选择当前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会使相关市场界定的结果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应该对当前价格进行调整,使用更具有竞争性的价格。
  此外,一般情况下,价格上涨幅度为5%-10%,但在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涉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价格小幅上涨的幅度进行分析确定。
  在经营者小幅提价时,并不是所有需求者(或地域)的替代反应都是相同的。在替代反应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对不同需求者群体(或地域)进行不同幅度的测试。此时,相关市场界定还需要考虑需求者群体和特定地域的情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现将《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质量,以保证火炬计划健康、稳步地发展。


附件:《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火炬计划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科技统计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极为重要、责任重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是国家对火炬计划各承担单位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状况的定量综合考察,是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踪研究火炬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编制火炬计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发展策略的基本依据。火炬计划的各级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第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炬计划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以保证火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四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在科技部统一部署和组织下进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科技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统计部门(以下简称高新区)为地方统计的主管部门。火炬计划统计调查单位包括火炬计划所有执行单位。

第五条 凡属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被调查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人都无权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六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拟订,报科技部科技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火炬计划项目、高新区外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统计工作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高新区内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各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入区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从事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制造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统计工作由高新区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负责实施。

第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高新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情况、高新区综合情况、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地方火炬计划实施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大学科技园情况、留学人员创业园情况、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情况、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情况等。以上属于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各统计单位实行年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火炬计划进展情况,火炬计划统计还建立年度快报制度。除此之外,高新区要完成季报工作。

第八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如果需要增补火炬计划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各地制定的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不得与科技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相抵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九条 火炬中心负责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最终审核、检查。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机构必须健全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证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对外、对上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资料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公布,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负责公布。凡需公布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必须经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方可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数据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做好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十三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应鼓励火炬计划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同时利用可以公开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并根据火炬计划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专职火炬计划统计人员,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统计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负责人名单须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统计人员一般应在此岗位固定工作三年以上,统计人员须将基本情况报到科技部火炬中心,如有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将新的通讯联系方式报火炬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科技部布置的火炬计划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组织协调本系统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本系统的统计调查计划。

2.搜集、整理、提供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

3.对本系统的火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归口管理本系统内火炬计划统计单位的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软盘。

第十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应具备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等基本素质,同时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大专以上学历。对于现有专业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应当组织专业培训,并逐步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八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1.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火炬计划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火炬计划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2.统计报告权——将火炬计划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3.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火炬计划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提出问题和政策建议。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于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提出撤销其火炬计划项目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建议。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火炬计划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要根据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及时聘以相应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保证火炬计划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

1.在完成规定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数据可靠、数量齐全、报送及时方面工作质量好的;

2.在火炬计划统计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管理效率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4.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成绩显著的;

5.在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制度,并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可依据《统计法》,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有上述行为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警告,直至报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撤销其国家级或省级的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0号
━━━━━━━━━━━━━━━━━━━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议案
的办理方案报告》,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省、市、县(包括
县级市、区,下同)、镇四级动物防疫网络,改变我省防疫工作落后局面,促进
畜牧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起至2004年,用5年时间,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镇
四级动物防疫网络,改变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落后面貌。
  (二)基本要求
  1.省兽医防疫检疫站
 省兽医防疫检疫站按《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省农
业厅、计委粤农函[1999]324号)以及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
“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求》(牧站(防)[1998]51
号)的规定,配备中高级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科学仪器,使之建设成为全省的动物
疫病监测、诊断中心,能对带有普遍性而且严重危害生产的疫病进行研究,及应
用新科技成果,为动物防疫服务,使之具有较强的技术推广、技术培训能力,具
有对细菌病、病毒病、寄生虫病病原的分离鉴定、血清学监测能力,以及对常规
的中毒病检测和诊断能力,具有为制定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提供科学指导的
能力。
  2.市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
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面
积应达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补充仪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使其具备常见疫
病的诊断、科研能力。能开展细菌分离鉴定,常见寄生虫的初步鉴定,常规的血
清学监测。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动物疫情调查,指导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
扑灭计划的实施。
  3.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
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面
积应达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使其能开
展动物疫病血清学监测,对常见的寄生虫进行初步鉴定,能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
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4.乡镇畜牧兽医站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省农业厅1995年制定的《广东省乡镇畜
牧兽医站建设目标及实施办法》(粤农[1995]183号)的要求,每个站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并设有办公室、诊断室、兽药门市等,配
备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及一些诊疗设施,使其具有动物疾病的临床诊疗、简单
的细菌染色观察和寄生虫观察能力。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
  1.资金来源
  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1)省级补助资金每年1355万元,5年共投入6775万元,用于省
补助范围内的市、县兽医防疫检疫站及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
  (2)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政府每年配套1355万元,5年共投入
6775万元。
  (3)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由当地政府安排资金,参照相应的建
设标准,建设动物防疫网络。
  (4)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工作经费。
 2000年由省财政在预算内一次性安排省兽医防疫检疫站建设资金600
万元(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批复》(计农经[1999]1328号)和省财政厅有关“省财政将对国
家财政债券安排我省动植物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给予安排解决”的粤财农函
[1999]40号文,无偿利用国家债券建设《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金800万元,其中省兽医防疫检疫站建设的配套资金
600万元)。
  省级宣传、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经费由省财政预
算内另行安排。
  (5)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本级动物防疫机构的
宣传、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经费,并安排扑杀患烈性
传染病动物专项资金。
  2.各市、县政府应将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落实资金。乡镇政府应无偿划拨200平方米以上建设用地供乡镇畜牧兽医站站
址建设使用。
  3.省补助范围内各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投资比例(详见附表一、二)具体
为:
  (1)山区为主的地级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11个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总投入880万元,其中省补助440
万元,市配套440万元。
  (2)山区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50个山区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总投入4000万元,其中省补助2000
万元,市配套400万元,县配套1600万元。
  (3)经济欠发达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14个经济欠发达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省级补助市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实
验室仪器设备的更新补充,总投入560万元,其中省补助280万元,市配套
56万元,县配套224万元。
  (4)乡镇畜牧兽医站
  811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总投入7810万元,其中省补助3905万
元,市级配套811万元,县级配套3094万元。
  ①对于新建和重建办公用房的339个无站址、397个危房乡镇畜牧兽医
站,每站总投入10万元。投资比例为省补助5万元,市配套1万元,县配套4
万元。
  ②对于需维修办公用房的75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每站总投入6万元。投资
比例为省补助3万元、市配套1万元、县配套2万元。
  乡镇畜牧兽医站仪器设备应配备疫苗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及一些诊疗设备,
其中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由省农业厅负责统一招标采购。
  4.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
  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10个市、51个县动物防疫检疫站基础设施建设和
检疫检验仪器设备的更新补充,及56个无站址和危房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
应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
求》(牧站(防)[1998]51号)和省农业厅1995年制定的《广东省
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目标及实施办法》(粤农[1995]183号)规定分批
进行建设,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自筹资金解决,并参照省补助范围内对各
类站建设的投资总额安排资金。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应在2002年前全部完成
动物防疫网络的建设工作。
  5.各级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疫情监测、防治技术研究等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
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工作。其中省级每年组织一次动物防疫宣传、技术推广月活动,
安排至少3期培训班,组织技术力量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新发疫病等进行常
年性疫情监测和综合防治技术的研究;市、县也应作相应的工作安排。
  (二)资金管理
  1.省补助范围内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省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厅根据动物防
疫网络建设进度,编制年度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文。
  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采取自下而上填报《动物防疫网络
建设协议书》的申请程序,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投入要作出5年规划,
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组织人员对建设资金、用地
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领导重视、规划落实、资金到位的市、县、乡镇给予
优先扶持;对在限期内无规划的单位,省暂缓安排扶持资金。为确保建设计划落
实,省的扶持资金到位前,要求各级政府出具落实配套资金的承诺书。
  2.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也要根据省农业厅编制的动物防疫网络
建设计划,制订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进度等计划,报省农业厅备案,并签订完
成动物防疫网络建设《任务书》。
  3.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管理,严格按
照项目计划要求投放,对基建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拨款。对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仪
器设备的资金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要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
用项目资金购置通信、交通设备,或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对动物防疫
网络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挪用建设资金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审计机关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省审计厅将进行重点抽查。

  三、项目管理

  (一)省安排建设项目进程
  2000年至2004年,各年度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进程安排如下:
  1.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
  包括韶关、河源、梅州、肇庆、清远、云浮、汕尾、揭阳、潮州、茂名、阳
江等11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站、50个山区县和澄海、潮阳、陆丰、揭东、惠
来、电白、化州、阳西、阳东、吴川、雷州、廉江、徐闻、遂溪等14个欠发达
县的兽医防疫检疫站,以及811个乡镇的畜牧兽医站。  


号 建设内容 建设数量(个)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2 2 2 3 2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10 10 10 10 10
3 欠发达地区的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3 3 3 2 3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148 154 154 144 136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15 5 5 15 35

  2.珠江三角洲地区
  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中山、东莞等7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
站,以上各市所辖县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市、博罗县以及肇庆市的端州区、
鼎湖区、四会市等31个县的兽医防疫检疫站及所辖的56个无站址或危房乡镇
畜牧兽医站。(注:广州市东山、荔湾、越秀,深圳市罗湖、福田、盐田,佛山
市城区等未设动物防疫机构的7个区不计在内,另外从化、惠东、高要等列为山
区县,属省补助范围。)


号 建设内容 建设数量(个)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1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2 3 2
2 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10 11 10
3 新建或重建的乡镇畜牧兽医站 18 20 18

  3.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非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市、县
 包括汕头、湛江、惠州等3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站,汕头市达濠、龙湖、金
园、升平、河浦、湛江市赤坎、霞山、坡头、麻章、河源市源城、汕尾市城区、
阳江市江城区、茂名市茂南区、清远市清城、潮州市湘桥、揭阳市榕城、云浮市
云城、韶关市北江、浈江、武江等20个区的兽医防疫检疫站。  


号 建设内容 建设数量(个)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3 0 0 0 0
2 区兽医防疫检疫站 4 5 4 4 3

  (二)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要加强检查和监督,采
取投资看红线,验收看产权的方法,从建设的总体规划到近期的新建、重建、维
修计划、图纸设计、预算、施工验收等环节都要检查监督,严格把关,做到财尽
其能,物尽其用,杜绝讲排场、超过财力可能的“胡子”工程。各级审计机关要
对预、决算进行审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基建档案,并纳入各级国有资产管
理。
  (三)防疫检疫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应从实际出发,保证质量,适合需要,
价格合理。其中,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所需的部分主要仪器设备,由省农业厅根
据需要、实用的原则通过统一采购的形式购置,分批安排发放,各级不能截留。
未列入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所需主要仪器设备,也可委托省农业厅统一购置。所有
仪器设备要做好财产登记,资料备查,责任落实,专人保管和使用,禁止挪作他
用。

  四、组织领导

  (一)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包括各级人大的监督,
未列入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更应接受人大的监督。建议各级人大监督同级政府把
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
措施,把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各级政
府考评和各级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扑灭规划,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
规范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行为,改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动物防疫执法水
平;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动
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执法检查
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疫,敢于执法,严格执法,维
护动物防疫正常秩序。
  (三)省农业厅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广东省实施〈动物防
疫法〉办法》(草案),经省政府审核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应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划,
组织实施。省农业厅要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五)省农业厅应将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每年年度计划报省政府备案;每年年
终,应向省政府汇报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
检查。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具体实施,各级政府及计划、财政、工商、卫生、出
入境检验检疫、交通、机构编制、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执行。



附表一: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各级资金投入一览表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全省建设
数量(个) 每个站
投资额
(万元) 全省投
入总计
(万元) 资金来源(万元)
省补助 市配套 县配套
1 山区为主的市
兽医防疫检疫站 11 80 880 440 440 0
2 50个山区县
兽医防疫检疫站 50 80 4000 2000 400 1600
3 14个欠发达地区县
兽医防疫检疫站 14 40 560 280 56 224
4 新建或重建乡镇
畜牧兽医站 736 10 7360 3680 736 2944
5 维修的乡镇
畜牧兽医站 75 6 450 225 75 150
  合计     13250 6625 1707 4918

附表二: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每个站的投资情况表

号 建设项目名称 每个站
投资总额
(万元) 资金来源(万元)
每个站
省补助 每个站
市配套 每个站
县配套
1 11个山区为主的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基建投入 30 15 15 0
仪器设备投入 50 25 25 0
小计 80 40 40 0
2 50个山区
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基建投入 30 15 3 12
仪器设备投入 50 25 5 20
小计 80 40 8 32
3 14个欠发达地区
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仪器设备投入 40 20 4 16
4 新建或重建
乡镇畜牧兽医站 基建投入 9 4.5 1 3.5
仪器设备投入 1 0.5 0 0.5
小计 10 5 1 4
5 维修的
乡镇畜牧兽医站 基建投入 5 2.5 1 1.5
仪器设备投入 1 0.5 0 0.5
小计 6 3 1 2

附表三: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年度安排表
年 度 序
号 建设项目 每站
省补助
(万元) 建设
数量
(个) 小计
金额
(万元) 年度
合计
(万元)
2000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48 74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15 4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1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54 77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5 1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2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54 77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5 1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3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3 12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2 4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44 72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15 4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4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36 68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35 105
6 办案经费 30   30

注:办案经费专项用于省级会议、培训、检查等支出。
附表四:

省级动物防疫机构经费安排一览表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投入金额
(万元) 备注
省兽医防疫检疫站建设 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要求及省农业厅、计委关于该项目《实施方案》规定进行建设 600 无偿利用国家债券的项目建设,其中省级在2000年一次性配套600万元(省兽医防检站)
宣传 每年组织举办动物防疫宣传月活动及平常常规宣传 宣传、技术推广、疫情监测及防治技术研究经费,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内另行安排。

  (注:市、县部分由各市、县自行解决)

技术推广 新疫苗、新兽药的田间试验及推广应用
疫情监测 几种主要动物疫病的监督和测报
综合防治
技术研究 几种主要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治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