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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游投诉处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25:34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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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游投诉处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旅游投诉处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旅办发[201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32号令)已于2010年5月5日发布,将在2010年7月1日实施。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的规定,现将旅游投诉处理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印制格式文书,与《旅游投诉处理办法》配合使用,并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实践,及时报告文书使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知。

  附件:1、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
     2、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
     4、旅游投诉转办函
     5、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
     6、旅游投诉调解书
     7、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8、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
http://www.cnta.gov.cn/html/2010-5/2010-5-25-9-26-79687.html

附件内文书,请参考法律图书馆-法律文书-其他文书页面
http://www.law-lib.com/flws/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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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抢了律师的饭碗?
(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君不见,时下各行各业竞争惨烈,流汗流泪又流血;  

  君不见,律师饭碗金银铜也难端,法务皮条都来抢。  

   ——题记  

  近日,笔者在中国律师网见到诸多律师界的“潜规则”,对此,笔者在从业中也深有感慨。“律师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为了生存与发展,为了立足法律之林,很多律师不得不争相使出浑身解数来营销自己,求得案源。  

  如果通过撰写文章对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和办案后的切身感受的记录,或通过自己办过的经典案例中已表现出来的水平、品牌等进行宣传,展示自己的风格,是正 当而且必要的营销方式,是值得提倡的。但令人心痛的是,法律界确确实实存在某些人、某类人运用非正常手段与律师抢饭吃:行业内——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 径,行业外——存在诸多没有律师牌却操作律师业务的“皮条客”,越俎代庖,抢律师饭碗。类似种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为法治所不容,为行业戒律所不容,为道德伦 理所不容!  

  笔者就律师职业生涯中,遭遇“抢饭碗”事件,差点惨遭滑铁卢,与君谈一谈,请君为我侧耳听。希望同行以此为鉴,提高警惕。  

  一“赏”:管教与律师间的伎俩。  

  现实中存有不少管教“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虽然他们的权力很小,既不负审判,又不决定罪名,但他们负责关押犯的安全、饮食起居,利用帮关押者通风报信,传送衣服,安排会见等机会,收受红包;或者对看守所内的被告人进行教唆,说被告人请的律师怎么不好,诋毁律师,进而说他认识的某律师很厉害,打过什么官司,认识某某等……,唆使被告人写信出去给家属请管教介绍的律师,因为管教管着被告人,所以被告人也比较忌讳,而一些不知情的家属也以为管教介绍的律师是被告人选择的而请。管教从而拿回扣;或者管教找些助手、亲友或熟人等,在看守所门外兜客,坐收渔利。 

  据我们了解,在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做上述“通风报信”之事,“行价”一般是一次800-1500元不等。除此,他们还会利用接近关押者之便,介绍律师给他们, 从而吃回扣,多则高达40%,甚至更高,少则也有20%,这样一年下来有些有办法的管教甚至就有几十万的“介绍费”,可见是一块不小的肥肉。介绍律师给关 押者,本无可非议,但可怕的是,他们绝大多数都是介绍无案无水平、专吃管教的下九流律师。不仅帮不到当事人,反而会害了当事人。  

  在我们以往办理的案件中,就经常遭遇此类行径。管教硬塞律师给关押者饶某某,迷信管教所说的饶某某,就请了管教介绍的律师,结果却导致本是清白的饶某某 却被无辜地判了13年的牢狱之灾。钱花完了,希望没了,造成饶某某对律师的极度不信任。后来饶某某的父母找到我们,在初次与当事人会见时,他本人有些固 执,对我们也不完全信任,甚至不愿签署会见笔录。但该当事人的父母不愿再请管教介绍的律师,在会面后的一星期后,饶某某才如梦初醒,写了封道歉信给我们, 并答应了由我们代理他的上诉。  

  由于我们感觉到,当事人本性善良,孝顺父母,之前不愿意聘请律师也是为了为父母省钱,我们就再接下了这件“烂尾”的案。通过我们艰辛的调查取证和专业 的辩护,最终法院改判为8年的有期徒刑。判决一出,饶某某当即亲笔写了一封感谢信给我们。现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我于8月8日收到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改判为8年,……,一直想当面向您们道谢,可一直没见您们过来,甚感无奈,只好以这种方式来表达我对您们的感谢。感谢您们长时间以来对我这个案子尽心尽力、呕心沥血、操办辛劳的四处奔波,而终得以肯定。没有昔日您们的帮助,就不会有今天这个良好、理想的结果。……假如有缘,我期待等我获得自由的时候,在外面当面好好地感谢您们……”  

  在为饶某某感到欣慰与庆幸的同时,此案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深省与反思。  

  二“赏”:同行间的恶性竞争。  

  律师队伍的良莠不齐,行业规范的不健全,造成了同行间不正当竞争泛滥。互相压价、互相诋毁、互相套密是经常被用到的手段。  

  我们就曾被人诋毁,遭受人身攻击;遭遇“秀才遇到兵”的无奈状况——某些律师在庭上东拉西扯,信口开河,不着边际,前后观点矛盾,贻笑大方;遭人套 密,后来由于律师过河拆桥,套密者揭发了他们之间见不得光的勾当,向我们发来了一封道歉信,此事也给我们上了一堂别样的课。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 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因此,现列举信的部分内容如下,希望引起同仁们的警觉,有则改之,无则免之、防之。  

  “……,我以前为一位律师联系业务。我在法院立案庭里面曾偷窥过您的起诉资料。……,当时,我的手里拿着材料,装出也是在立案的样子,站在您的旁边。我趁您在立案窗口处填写法院发的诉讼材料的地址时,用手机快速的储存了被告方的电话号码,……。然后装出整理材料的样子,……,把刚才所看,所记的内容记录了下来。然后,在当天晚上,我就联系了被告方当事人,谎称我是与法院有关系,所以能提前知道某某起诉他。让他收到材料后,来联系我,我能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并能帮得到他。当被告方当事人拿到法院给的材料后,就会来找我们。我们一般都会接下这个案件。但是,与我合作的律师并不诚信。他没有将我该得的业务提成如数给我。我在思考了很久后,决定写信给你。向您说声对不起。……因为现在,有很多律师自己没有案源,就不择手段的在同行身上打注意。……” 

  三“赏”:内鬼的出卖。  

  “病从口入,祸自口出”。“不要乱讲”,堪称律师助理铁的定律,保密意识应时刻谨记。  

  但在目前的律师实践中,面对金钱的诱惑、物欲的膨胀,不少律师助理坐不稳了,为了早日脱离“苦海”,他们无心于提高业务技能,常常铤而走险,私底下利用手中掌握办案律师的敏感材料和相关信息,或作为筹码向对方律师索取利益,或拿来与第三律师“做生意”,这种背经叛道的行径甚至会使办案律师身败名裂。举我们曾遭遇过的内鬼出卖为例,同所内鬼窥探我们所代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并私底下拿去复印了一份,与其他律所的律师合伙,主动与起诉书上所涉当事人联系,给当事人造成认为其知道内部消息的错觉,从而请他。  

  “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的阴霾,时时笼罩在律师界的天空中,挥之不去。这样下去会怎样?——老律师不愿带徒弟,带了也不愿培养;中国的律师行业会怎样?——青黄不接,出现断层危机。  

  除此,同处一间律所的律师之间往往也会出现“自相残杀”的悲况。虽是“同根生”,同处一间律所屋檐下,但其中不乏心怀不轨者利用“近水楼台先得月”的 地利优势,了解到或者窥探到其他律师的关键资料或信息,以便作为索取利益的筹码。为了金钱,为了美色,为了沽名,为了钓誉,他们不惜出卖同事,出卖朋友, 出卖灵魂。在他们的字典里,没有“良心”二字。对他们来说,“生命诚可贵,金钱价更高”才是他们的座右铭。  

  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但人却能为了一己之私,背信弃义,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可悲哉?可悲乎? 

  四“赏”:办案人员及书记员的“暗箱操作”。  

关于印发《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印发《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人字[2003]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各省、直辖市广电集团(总台):

现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站是承担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三条 设立鉴定站实行许可证制。申报建站的单位,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四条 鉴定站由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劳动人事部门直接领导,接受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总局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鉴定站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鉴定范围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需要扩大鉴定范围的,须向总局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审批。

第六条 鉴定站负责承担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考核鉴定工作。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和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工作由总局指导中心直接管理。

第七条 鉴定站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广播电影电视)》。

第八条 鉴定站应使用广播影视行业统一组织编写的职业(工种)大纲和教材。对尚未编写的职业(工种)大纲和教材,可暂由各鉴定站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广播电影电视)》的要求,编写试用大纲和教材。编写大纲和教材的计划领事先向总局指导中心申报。

第九条 鉴定站鉴定用题必须从总局指导中心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条 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持证上岗。每个职业(工种)的鉴定工作至少聘任3名考评员。考评员必须按规定开展考核鉴定工作,并在所评定的鉴定人员考核成绩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 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鉴定的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五条 鉴定站应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在完成每批鉴定工作任务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将鉴定结果和鉴定合格者名册报总局指导中心,经审查合格者,由总局指导中心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鉴定站,并由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鉴定合格者。

第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总局指导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编号、统一验印,并进行电子注册,在网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七条 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十八条 鉴定站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场所及鉴定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按照职业(工种)标准要求进行设备更新,努力提高鉴定质量与鉴定能力。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鉴定站,由总局指导中心提出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