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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28:01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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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工作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发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我市境内注册1年以上,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从事开发生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申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

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的范围;

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五条 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所在市、区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5月份前,企业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市科技局组织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并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和财政等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四)评审合格,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授予“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五)颁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江府〔2007〕4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扶持。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等,应当于45个工作日内把变更情况报告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查考核一次,复查考核合格的,继续保持“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复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吊销证书及牌匾;重新达到标准、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江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办法》(江府办〔199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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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对《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 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准材料;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证据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人员应告知其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复议人员应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章,并填写收案登记表呈送复议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对重大疑难案件呈送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复议机构主管领导确定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 承办人应依照复议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的,需填写立案审批表,依照权限报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在领导批准立案后应将立案情况向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填写案件呈批表,报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承办人审查后,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需补正的,应制发补正通知书,写明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并将不合格的复议申请书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补正的申请书符合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即登记编号,由承办人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案件,由复议机构的领导指定一名协办人,协助承办人审理好案件。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于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承办人可以将答辩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答辩或逾期的,不影响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情况时,如发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将案件受理情况告利害关系人。
第十五条 要求参加复议的第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承办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复议机构领导批准。承办人根据审定结果制发批准参加复议通知书或不批准参加复议通知书。
第十六条 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调查和核实有关证据的,应由两个以上复议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复议机关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复议人员对案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勘验内容、在场人等,并由勘验人、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或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物证,可以采取扣押措施,同时填写扣押清单,由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在场人,案件承办人签名或盖章。扣押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
第二十条 承办人认为需要时可以经复议机构领导批准,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复议案件《调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理复议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程序参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员审理案件时,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深入调查研究,收集并核实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审理复议案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准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
(四)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对具体行政行为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制度和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理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复议机关可邀请有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审理下列复议案件,经当事人要求,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一)不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的案件;
(二)不服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
(三)复议机关认为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其它案件。
第二十七条 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中,认为有复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制作裁决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复议机构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准予撤回复议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又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而申请人又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裁定终止审理。
第三十条 承办人根据对复议案件的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结案报告,并起草《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承办人将结案报告和起草的《复议决定书》报复议机构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的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送达《复议决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书,要填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三条 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和结案登记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864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

  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

  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

  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

  

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

  综合类

  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

  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

  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

  法制类

  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

  税收类

  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

  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

  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

  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

  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

  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

  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

  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

  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

  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

  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

  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

  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

  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

  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

  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

  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

  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

  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

  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

  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

  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

  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

  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

  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

  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

  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

  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

  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

  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

  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

  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

  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

  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

  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

  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

  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

  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

  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

  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

  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

  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

  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

  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

  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

  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

  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

  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

  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

  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

  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

  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

  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

  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

  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

  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

  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

  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

  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

  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

  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

  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

  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

  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

  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

  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

  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

  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

  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

  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

  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

  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

  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

  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

  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

  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

  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

  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

  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

  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

  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

  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

  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

  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

  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

  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

  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

  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

  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

  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

  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

  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

  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

  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

  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

  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

  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

  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

  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

  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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