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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1:27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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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383号


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深圳市、重庆市、贵州省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通过整合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力争取得节能减排工作新突破。为做好相关工作,我们选定了北京市、深圳市、重庆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南省长沙市、贵州省贵阳市、吉林省吉林市、江西省新余市等8个第一批示范城市,并研究制定了《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组织领导,按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为平台,以整合财政政策为手段,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从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全面开展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人居环境改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坚持政府推动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加强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快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三是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优先选择节能减排潜力大、投入少、见效快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突破,同时要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是坚持政策激励与目标约束相结合。加强对试点城市的财政支持,积极引导试点城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同时要强化责任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试点城市为完成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多做贡献。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示范城市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实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效水平大幅提高、低碳技术广泛推广、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减少、服务业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逐步健全,使试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走在全社会前列,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围绕产业低碳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提高重点行业产业集中度和先进生产能力比重。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准入门槛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水平,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提升优化产业结构。

  围绕交通清洁化改造城市交通体系。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鼓励私人购买低排放和新能源汽车,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交优先和各种公交便利化。

  围绕建筑绿色化推动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逐步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北方采暖区城市全面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推动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能耗监测。

  围绕集约化加快发展服务业。支持现代物流以及金融、科技、咨询、信息、服务外包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力打造服务业聚集圈(带)或聚集园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功能聚集,形成辐射广、功能强的现代服务业空间布局,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围绕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以及城镇化要求,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面向民生的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拓展传统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和专业门类。

  围绕主要污染物减量化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建设完善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改造污水治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回用率。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建设完善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全面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大力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的脱硫脱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和支持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形成循环经济的生产生活模式。

  围绕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优化城市能源结构。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推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应用示范。充分利用公共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屋顶,集中建设太阳能发电系统;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地热能在建筑上规模化应用,积极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以智能电网为载体、“发输用”一体化、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分布式电力系统。

  三、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

  (一)组织实施。

  1.示范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示范城市财政部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及时跟踪掌握试点情况,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2.示范城市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执行期为三年的综合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和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六个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应包括示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能源消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节能减排总体及分阶段量化目标(单位GDP能耗、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主要措施、管理体系、资金概算和政策保障等内容。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提纲详见附1-6。

  3.示范城市要将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批复实施。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示范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示范城市政府签署示范协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5.示范城市根据实施方案将年度实施项目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根据现有制度办法对项目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审核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分类、分批、分次拨付资金。

  6.示范期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政策保障。

  1.现有支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项政策优先向试点城市倾斜,对符合条件并列入实施方案的项目按现有政策给予支持。

  2.对列入实施方案但现有政策没有覆盖的项目,中央财政根据项目投资、地方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情况给予综合奖励。已经享受政策支持的项目,综合奖励不再重复安排。

  3.示范城市所在省级政府和本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

  附:1.产业低碳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交通清洁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建筑绿色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4.服务业集约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5.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6.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下载:

附1 产业低碳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782645.doc
附2:交通清洁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870699.doc
附3:建筑绿色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968345.doc
附4:服务业集约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075359.doc
附5: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158239.doc
附6: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24468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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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3)77号
1993年11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及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民政部制定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须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拆迁工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后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后,新的用地单位的个人,可通过出让或划拔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的职能机构,金融、法律机关等都要协助办理拆迁、安置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市区拆迁管理总的原则是,市统一领导者,市、区、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逐级申报。

第七条:市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指导市、区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单位和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

三、负责对拆迁承办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

四、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处理和裁决拆迁安置纠纷。

六、查处违反拆迁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委托拆迁者的委托合同。

八、拆迁申请报告。

第十条: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应委托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拆迁资格的专业拆迁承办单位负责拆迁,并签订委托拆迁协议书,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市拆迁居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拆迁实施前,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向拆迁范围内的确良被拆迁人发布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期限、回迁期限等;拆迁地的拆迁主动管部门和拆管承办人,负责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传拆迁有关规定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工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须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拆迁承办单位或拆迁人应按《房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准擅自改变范围的拆迁期限。

第十四条:拆迁承办单位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补偿办法,进户时间。有关经费用发放以及违约责任等项 内容,在拆迁前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拆迁承办单位或拆迁人与被迁人经办商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有,拆迁人已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临迁用户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承办单位或拆迁人在被拆迁人迁时,应向被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包括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姓名和名称,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性质、地址、面积、拆迁时间和协议签订时间等),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建设施工,不准妨碍拆迁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超过规定的搬迁期限不搬迁时,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过期不搬迁的,由市拆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承办单位或拆迁人不准对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电,供热、供气、不准拆未搬迁的被拆人房屋。

第十九条:在拆迁范围内,自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准自行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准改变房屋用途,不准自行房产交易和房屋互换。

第二十条:拆迁承办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按规定标准推向拆迁人收取拆迁费。

第二十一条: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循私舞弊。

第三章 拆迁管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拆迁单位或拆迁人对被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给予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做到先安置,后拆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3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决定:2003年7月18日省政府第6号令公布的《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从即日起予以废止。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按照《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