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47:39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忻政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号)、山西省审改办《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工作方案》(晋审改办发〔20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2011年12月22日在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省纪委监察厅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市委“3581”发展战略,按照依法行政、便捷为民、科学高效的原则,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为重点,着力于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构建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平台和统一、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得到全面清理和规范;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服务佳”的要求,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实施流程再造;优化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审批;健全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精简审批事项,促进政务服务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要突出投资、社会管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三个重点领域,通过进一步精减审批项目,力争使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精减到120项左右。

在精简审批事项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1)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下放的坚决下放,该转移管理方式的坚决调整;(2)除资源、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审批项目慎重处理、从严管理外,凡没有法律法规明确依据或法律法规只规定审核、同意、出具意见、加强监管之类的项目原则予以取消;(3)凡国务院、省政府取消或法律法规废止或修订取消了的项目予以取消;(4)凡法律法规虽规定审批,但与现实管理不相适应或长期不执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不再保留审批;(5)凡属市场准入类项目,为开放市场和防止贸易壁垒予以取消;(6)凡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项目应予取消,确需保留的列为管理服务项目;(7)凡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具有审批权限的项目,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和便于监管,原则上下放县区审批;(8)凡最终审批权在省级的审批类项目及各类事后备案、验收类项目,确认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项目,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性质的项目,均调整为管理服务项目;(9)凡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有关联性且审批频率不高的项目,原则上予以合并。

此项工作由审改办(监察局)、编办、法制办负责。5月上旬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坚持依法行政,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程序、优化流程、明确职责、加强监督制约,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运作。坚持“审批流程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科学设置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步骤、运转流程,除需专家论证、听证、查勘场地等行政审批事项外,审批过程应控制为“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四个环节。对行政审批项目按即办件、承诺件进行分类管理,即办件按照“立等可取”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承诺件的流程设计要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权限、承诺时限。要切实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整合部门内部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部门内部并联审批审查机制或联合会审机制;审批事项为关联多个部门审批的,要确立牵头部门并由牵头部门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审批流程图,确定各部门实施审批的环节、步骤及办理时限。

此项工作由政务大厅负责,监察局协办。

(三)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模式

要结合忻州实际,建立三个政务平台:一是行政审批平台。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各部门审批服务职能向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项目进驻服务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权限授权到位)的原则,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原则上所有市直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派驻、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建立联合审批高效办理机制,重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串并联组合的关联审批模式;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全程推行联合审批方式;企业登记注册、投资建设项目要进行一条龙审批服务。二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招拍挂等事项纳入平台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有形交易市场。三是公共政务服务平台。将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低保等政府服务事项纳入平台办理。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监察局、政务大厅、编办、法制办协办。

(四)优化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审批

完善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市、县统一、集中、实时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并与已建成运行的忻州市阳光农廉网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传统业务审批与电子政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网上审批功能,逐步建立健全网上受理、审批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审批所有环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部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此项工作由政务大厅牵头,监察局协办。

(五)建设电子监察,加强效能督查

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对违规问题自动红灯报警、语音提示,并向违规人员提出警示信息。电子监察系统覆盖所有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和服务事项,实现全程实时监控,使行政监察由事后监察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的全方位、多角度监察,由人为弹性监察变为智能刚性监察。

此项工作由监察局牵头,政务大厅协办。

(六)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政务服务

坚持改革、发展的思路,积极创新政务服务、政务管理工作。对同一部门涉及审批事项的各科室进行职能整合、机构归并,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进行论证;拓宽政务服务领域,探索在政务服务场所内设立行政复议、调解、仲裁服务机构,鼓励非营利性中介组织进入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便民服务功能,乡镇、街道健全完善基层政务服务点。

此项工作由监察局牵头,编办、法制办、政务大厅协办。

四、实施步骤

(一)全方位清权确权(4月10日—5月10日)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本部门目前所有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及其他行政权力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新的办事流程和审批流程图。审改办(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编办负责审核部门职能和整合内部审批机构,法制办、编办、政务大厅负责联审,逐部门、逐项目、逐依据进行审查认定,政务大厅负责压缩审批时限和流程优化。

(二)固化审批项目流程(5月10日—5月25日)

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详细目录,列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等内容,经市、县政府审核通过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审批流程确定后,政务服务中心内部要向群众公布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建立电子监察系统(4 月10日—6月20日)

建立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三大业务平台(行政审批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监控,切实保障行政权力的阳光规范运行。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5月25日—6月20日)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号)的要求,制定完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主要包括:规范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行为方面的制度;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方面的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方面的制度;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制度;电子监察、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此项工作由政务大厅、监察局、审改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是加快推进转型跨越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市、县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抽调业务精、熟悉行政法规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强化工作责任,特别是主要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时间进度要求圆满完成此项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于4月20日前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工作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迅速行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督办,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真正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落实推进等情况,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规范完善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

保监发〔2004〕7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金运用调控和管理,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效分散风险,现就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投资的银行次级债券应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并纳入金融债券管理。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比例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3%,投资一期次级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券发行量的20%。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次级债券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投资境内次级债券按本通知执行。
二、保险公司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累计占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比例由1%调整为2%,其他仍按《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23号)的规定执行。
三、保险公司对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占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比例由2%调整为3%,其他仍按《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7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2】113号)


各保监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取消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发给你们。我会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研究并及时处理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1 保险公司董事会决议备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
2 机动车辆保险证的内容及格式规范核准 《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1]121号)
3 机动车辆保险证制作合同备案 《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1]121号)
4 机动车辆保险证制作计划备案 《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1]121号)
5 机动车辆保险证印刷流水号编号办法备案 《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1]121号)
6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的印刷企业资质认定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保监发[2002]6号)
7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印刷企业备案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保监发[2002]6号)
8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使用样本备案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保监发[2002]6号)
9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样本变更备案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保监发[2002]6号)
10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编号办法及变更备案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保监发[2002]6号)
11 地震险最大自留额的确定方法备案 《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保监发[2001]160号)
12 地震险法定分保审批 《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保监发[2001]160号)
13 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共保集团备案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险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14 财产保险公司变更共保集团备案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险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15 财产保险公司撤消共保集团备案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险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16 财产保险公司共保集团章程制定备案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险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17 财产保险公司共保集团章程修改备案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险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18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审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
19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任职的其他法人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备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
20 法定分保再保险公司指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
21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审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
2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审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
23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平职或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备案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发[2002]2号)
24 保险公司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备案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发[2002]2号)
25 保险公司任命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临时负责人备案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发[2002]2号)
26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分备案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发[2002]2号)
27 法定分保条件修订审批 《法定分保条件》(保监发[1999]229号)
28 航空意外险保单印制厂资质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统一使用1999年版航意险新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87号)
29 人身保险公司生命表审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
30 建立兼业代理关系备案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144号)
31 终止兼业代理关系备案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144号)
32 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资格审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3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资格审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4 审计事务所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资格审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5 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资格审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6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4号)
37 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5号)
38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3号)
39 保险代理合同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58号)
40 存放保险公估机构营业保证金的商业银行资质认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3号)
41 存放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的商业银行资质认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5号)
42 存放保险代理机构营业保证金的商业银行资质认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4号)
43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区域核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3号)
44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审批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3号)
45 保险代理机构经营区域核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4号)
46 保险代理机构业务范围审批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4号)
47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区域核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5号)
48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审批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5号)
49 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常驻人员备案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5号)
50 保险公估机构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常驻人员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1]第3号)
51 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负责人离职备案 《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发[1999]225号)
52 境外保险代表机构升级为分支机构审批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0]第1号)
53 保险公司超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
54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资格审批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206号)
55 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审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
56 保险公司以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资本保证金审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
57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额度审批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保监发[1999]85号)
58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核定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保监发[1999]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