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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1:32:06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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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6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关于经双方协议取消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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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图务院


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发[200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3年11月4日 黑政法发[2003]6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遇到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的问题,现请示如下:

本案建设单位于2000年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于2001年1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2003年3月,市环保局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11月2日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建成投产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249号),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设单位对此不服,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解释有异议,该案已中止审查。

我们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理由是:

一、该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建设单位于2000年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于2001年1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内容之一的环境影响评估按有关规定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前进行,即建设单位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手续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因此,该市环保局于2003年3月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已明显超出两年的时效。

二、适用法律错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是主体工程已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情形。本案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本条规定的内容毫不相干,依照该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发的《关于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建成投产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249号)扩大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适用范围。由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未设定对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建成并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所以复函中“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处理”的规定,扩大了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违法设定了新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因住宅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设施均已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住宅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污物已由城市排污系统统一处理,建设单位只需交纳配套费。所以,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之前,对住宅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建成后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有别于其他生产建设项目,以采取责令补办环境影响评估手续的补救方式加以解决为好。

此请示妥否,请函复。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西藏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西藏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2000年内地西藏初中班将有1620余人毕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00年内地西藏班初、高中毕业生专业分流计划的函》(藏政函〔2000〕3号)和《关于承担办内地西藏班(校)协议书》确定的任务,经与有关省(市)政府部门和有关部委协调同意,
落实1545名升学招生计划(详见附件,略)。为做好内地西藏初中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西藏初中班毕业生的升学招生计划,是国家计划招生任务,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招生计划已经公布,不得再调整。
二、凡准备升学的内地西藏初中班毕业生(含内地西藏班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必须参加西藏自治区组织的普通中专招生统一考试。考试由西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和登分造册。
三、升学报名、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教委关于1999年内地西藏班初中毕业生返藏参加统一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教民厅〔1999〕2号)规定执行。
体检要严格按招生体检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各初中校不得自行组织体检。
四、考试有关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对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荣誉和体育竞赛个人前三名的学生,加10分计入总分。
考试结束后,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名,并填写考生的总花名册(内容包括考号、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家庭地址、毕业学校、统考成绩、志愿)、阅档登记表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招办留存,两份交内地西藏班招生办),
供招生时备用。
五、凡报考公安、军队学校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考生,必须按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88〕教职字001号)第三章中关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准备升高中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单独划线,以高中总招生数的10%的比例录取,其它志愿可自愿填报。
六、升学选报专业,可由学生自愿报考。各班(校)要指导学生选择专业,要教育学生服从需要,鼓励他们学好西藏建设急需的专业。为保证中师生源和质量,各班(校)要做好工作,动员最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凡填报高中的考生学习成绩要达到中等以上水平。
七、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会同西藏自治区教委确定内地西藏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有关科目最低录取线。
八、新生录取工作,以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选拔的原则,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与西藏自治区教委教育合作交流外事处共同负责;录取仍使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印章;由于学习基础差,统考成绩达不到最低录取分数线、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确有困难、体检不合格
、思想品德和平时表现差等原因不能升学的考生,可予以必要的淘汰(淘汰率掌握在10%左右)。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内地西藏班招生录取。
九、普通高中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原则上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和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收费参照各有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学校所在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以学校招生简章为准。同时,对贫困牧民子女和
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实行补贴。补贴所需经费,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援藏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3〕71号)精神办理。录取到拉萨中学的学生在高中学习阶段执行区内有关政策和规定。
各地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要必须做好考生的教育和指导,使考生全面了解并自觉缴纳规定的有关费用。
十、为全面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择优选拔人才,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必须提供考生的全部档案。主要包括:(1)初中四年各学期各学科成绩及操行评语;(2)志愿表;(3)省级三好生,优秀班、团干部材料;(4)奖惩材料;(5)入团志愿书;(6)
体检表、体育达标手册等。学生档案袋封面按原国家教委教民〔1994〕5号文附表二要求制作和填报。
十一、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将于今年8月召开招生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毕业生档案、考生的总花名册、阅档登记表,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验收,统一管理。
十三、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复杂的工作。请有关省(市)总结经验,积极创造条件,严格按规定,认真组织落实。



200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