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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9:11:51  浏览:9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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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研[2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建立一定先导性的、结构合理的,有利于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质和培养质量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
  1995年全国研究生工作座谈会以来,国家和各培养单位相继出台了许多措施,有力地推动了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较好地适应了国家“九五”期间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又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新问题,主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调节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研究生培养规模还不能很好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尚不强;研究生培养条件的改善相对滞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能够适合于培养高水平博士的生源不足;现行研究生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还不能完全适合于人才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实践能力培养,与社会的实际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证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等。
  上述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影响了研究生教育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制约了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好这些问题,就今后几年的研究生培养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研究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深化改革,积极发展;分类指导,按需建设;注重创新,提高质量。
  (一)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必须紧密结合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学制方面,根据社会对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研究生的要求进行改革和新的探索,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适应社会需求的程度;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大应用性人才培养的比重。
  (二)根据区域、行业和学科的发展水平及其对高层次人才数量、质量和类型的要求,对研究生工作进行分类规划与指导。采取多种措施扶持中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重视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国家要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适时新增一批研究生院。培养单位通过应用型人才,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逐步培育一批产学研基地。
  (三)推进素质教育,突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创业精神的培养,增进研究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强化全面质量观,把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国家和省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培养单位应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改革研究生培养制度和培养模式,形成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
  (一)科学规划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硕士生教育承担着既为博士生教育输送合格生源,又为社会培养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在强调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重视综合素质、创新和创业精神,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面向确定培养目标、培养类型和培养模式。
  博士生教育应以培养教学、科研方面的高层次创造性人才为主。博士生不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而且要具有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
  (二)改革研究生培养方式。研究生培养可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应逐步将通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和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方式纳入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式。
  (三)拓宽研究生培养口径,统筹安排硕士、博士两个培养阶段。大多数学科、专业可按一级学科口径考核招收硕士研究生,按二级学科或较宽学科口径进行培养。
  培养单位可自行决定采用本科毕业生直接攻博士或硕士生提前攻博等培养方式。
  (四)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月,具体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允许研究生分段完成学业,并规定学生累计在学的最长年限。
  (五)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的研究生培养体系。鼓励培养单位间互相承认学分。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使我国研究生教育在可比方面达到和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深化研究生教学和科研环节的改革,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
  (一)硕士生课程设置要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研究生层次的特点。课程体系要有足够的宽广和纵深度,并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
  博士生课程应结合博士生的研究领域和所需知识结构,以及提高创新能力的需要来确定。直博士生的课程应贯通设置。
  研究生外国语课程应着重提高研究生的外误应用能力。博士生外国语课程设置与否及其考核方式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二)建立以研究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要重视和促进研究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教学方式。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应更多地参与学术讨论、学术报告等活动。
  (三)加强研究生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提高研究生教学的整体水平。国家主管部门设立“面向21世纪研究生教学用书建设计划”专项经费,支持出版高水平的研究生推荐教学用书。提倡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出版研究生教学用书。组织出版一批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的推荐教学用书。
  (四)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训练和学位论文工作。
  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基础学科的研究生要加强科学实验训练。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应重视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工程技术类及应用性较强学科的研究生应加强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训练。
  培养单位要采取措施鼓励博士生选择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学科前沿领域课题或对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突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要防止将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研究工作完全限于培养单位低水平开发项目的倾向。
  严格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创造性,尤其是不足之处有具体说明。培养单位可规定学位论文有一定的一次答辩不通过率。
  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制度。
  培养单位应注意对新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特别是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同时重视从国外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提倡高等学校聘请科研机构的高水平科研人员担任兼职导师工作。
  培养单位应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制度。要逐步做到博士生指导教师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要强调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有适合于博士学位论文的高水平研究方向和科研项目。提倡建立由不同研究方向,甚至不同学科教师组成的博士生指导小组,为博士生创造更为综合的学术氛围。
  五、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改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地区布局。
  (二)改进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办法。改进和推广已在部分专业学位试行的联考办法。联考应有利于考核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综合文化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有利于选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入学。
  (三)要根据行业、职业领域对专业学位人才知识与能力结构的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和设置课程。应积极借鉴国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成功经验。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应加强案例库的建设,较大幅度提高案例教学的比重。要注意防止降低培养质量和仍按学术型培养的两种倾向。
  (四)加强与专业学位相关的学科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要注重对现有师资的培训和提高,更新知识结构,转变教学观念;另一方面,要根据需要聘请实际部门的高水平专家参与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
  六、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评估制度,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法规建设,规范各类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培养单位在评估中的作用。
  (二)逐步建立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定期评估的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应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建设,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三)培养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自我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培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起具有自我完善功能的质量保证和监控机制。
  (四)国家开展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评选100篇优秀博士论文,并拨出专项资金支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提倡各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开展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并采取措施,激励成绩突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管理干部。
  七、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研究生教育应把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放到突出位置上。培养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养成求实、严谨、科学的作风。
  八、规范研究生管理工作。
  (一)国家制度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法规,规范研究生管理工作。
  (二)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研究生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鼓励管理干部进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研究,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队伍。
  21世纪将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世纪。在这历史进程中,研究生教育承担着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战略任务。研究生教育战线的全体同志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和紧迫的责任感,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圆满地完成国家交给我们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教育部
二000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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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惠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惠办法

兰政发[1993]13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包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先安排。市、县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条 使用土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2.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十日内向用地者提出规划要求、使用年限和出让金标准。

3.经与用地者协商一致,履地报批手续,获准后由出让双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地价和各项费用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核发《外资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

4.外商投资企业可参加土地部门的土地招标和土地拍让。

第六条 地价、土地使用费:

1.外商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交通、采矿、农林、畜牧及城市给排水、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种基础设施的项目用地,划拨给土地使用权,在经营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2.获得优惠地价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唐湘凌律师: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一)

作者简介:唐湘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办理最高院和全国各省高院再审、二审疑难复杂案件。欢迎就本类型案件联系交流,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1、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案件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与以前相比,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更加明确具体。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申请再时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原法院还是上级法院?
原来《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这样容易造成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重复审查的现象。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然,该条同时也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由于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可能作出生效的裁判。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院系统除了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审理再审案件之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都有再审的管辖权。
但是这里也要注意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跨级申请再审。例如中级法院审理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就不能直接申请最高法院再审,只能申请高级法院再审。

3、再审程序规范吗?在再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有无对抗性?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为了增强再审申请的对抗性,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这项规定使得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更加全面和准确,也符合人民法院的中立立场。

4、再审案件有没有审查期限,是不是可以无限期拖延?
《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于再审案件审查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没有期限规定,导致一些再审案件拖延较长期限。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这项规定对再审申请审查的期限进行明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落实,提高诉讼效率

5、裁定再审的案件,由哪一级法院负责再审?
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6、民事《调解书》是不是不能申请再审?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的规定,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7、是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有没有期限限制?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8、检察院抗诉程序是否同样可以启动的再审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