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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01:45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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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财教[2001]74号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促进中央级普通高校房屋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修购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购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资金。
房屋修缮主要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维修;仪器设备购置主要指为教学、实验服务的仪器设备和图书等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和道路维修改造。
凡涉及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长期出租或转为对校办企业投资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的维修改造费用,不应包括在修购专款之内。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兼顾一般的原则分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建立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五条 修购项目的申报
(一)高校申请修购项目,要符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要符合修购专款的支出范围,要经过充分的论证。
项目学校要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匹配比例一般不低于申请修购专款的20%。
(二)申请修购项目由项目学校按规定填报《中央级普通高校修购专款申报书》(附件二),提出项目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含自筹资金部分)、实施期限(分年度实施计划),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益等情况。向主管部门报送申请修购专款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主管部门对项目学校报送的《项目申报书》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编报《××部(委)高校修购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附件三)及修购专款申请报告,上报财政部。
第六条 修购项目的审核。主管部门、财政部应对学校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对一些大型修购项目的审核,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审内容、程序等按有关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修购项目预算的确定和下达。财政部根据项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并结合国家财力可能,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确定项目预算。当年未安排专款的项目,可滚动下年研究安排。
修购项目预算确定后,财政部通过项目学校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预算,同时抄送项目学校。
第八条 项目预算的实施。
(一)项目预算实施中要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各项目承担高校校(院)长为项目实施中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二)各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项目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撤销或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工后,项目预算指标有结余的,经财政部批准可留归高校用于其他修购项目。
(四)年度终了,项目学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决算,并附详细说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对未完工项目要单独说明,待项目完工后,项目学校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编报项目预算的使用情况报告(格式另定)。
第九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各项目承担高校和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财政部要对各高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修购项目的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财政部确认后,要对项目承担高校作出收回专项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不予核批专项等处罚。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完工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经审计后确认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十一条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211工程”专项资金安排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出仍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财公字[1999]361号印发的《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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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

(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为松山湖园区)是东莞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模式、创新发展环境、创新发展能力的示范区,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基地,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龙头。

第三条 松山湖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研发、教育等知识密集型产业,努力发展成为国内外著名企业聚集中心、研发服务中心和人才教育中心。

第四条 松山湖园区的开发建设应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原则,坚持立足长远、适度开发、高效利用、集约经营的发展方向,把握开发节奏、开发规模,严禁掠夺性、破坏性开发建设。

第五条 松山湖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松山湖园区的生态环境。

松山湖园区内所有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在规划和建设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松山湖园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园区的生态景观。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松山湖园区总体规划和松山湖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松山湖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有关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进入松山湖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松山湖园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国家、省、市的环境保护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国内外著名品牌;

(二)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科技孵化器;

(三)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事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项目;

(四)高税收、高附加值项目;

(五)科研、技术、教育机构;

(六)金融、会计、设计、咨询、法律、会展、物流、资产评估、人才服务等中介机构;

(七)为松山湖园区发展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进入松山湖园区项目和企业的具体标准以及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 松山湖园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松山湖园区土地由园区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统筹使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山湖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的管理,建立健全供地目录制度、建设用地定额制度、带项目供地制度、最低保护价制度等土地利用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园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保护制度,高效益、可持续地开发使用园区土地。

第十条 松山湖园区土地实行有偿、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年限由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土地,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松山湖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并逐步实行以土地租赁制度为主。

第十二条 出让松山湖园区土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出让松山湖园区土地使用权的地价不得低于当年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 松山湖园区内房地产实行分区、分期开发建设。

2010年之前,北区可以根据松山湖园区总体规划,适度合理地发展商业楼宇、商品住宅;北区之外的区域,严格控制商业房地产项目。2010年以后,可以根据国家同期有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

经批准,松山湖园区中心区内可以适度开发配套旅游项目。

松山湖园区中心区内,严格控制建设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项目,禁止擅自兴建商业楼宇和住宅,禁止兴建任何厂房,禁止从事工业生产性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松山湖园区内的企业依法转让、出租其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受让方或承租方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的,受让方、承租方不得进入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取得松山湖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松山湖园区的相关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禁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应当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理地上附着物。

第十六条 非法变更土地用途,非法出租或抵押房地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依法取得松山湖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需变更经营范围和投资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因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而不批准变更的,应解除其园区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十七条 松山湖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2001年12月7日)




  市计委
  (一)审批2项
  1、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监管)
  2、农转非
  (二)审核3项
  1、限额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监管)
  2、技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改监管)
  3、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登记
  (三)备案2项
  1、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
  2、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市经贸委
  (一)审批1项
  锅炉增容
  (二)核准1项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转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三)备案1项
  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市建委
  (一)审批1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监管)
  (二)备案1项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昌承接业务(改监管)


  市农委
  审批1项
  农转非


  市外经贸委
  (一)审批1项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
  (二)审核3项
  1、外贸系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2、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确认(改监管)
  (三)备案1项
  外地来昌驻设机构


  市教委
  (一)审批1项
  组织全市性中小学竞赛活动
  (二)核准2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及示范性学校的核定(改监管)
  2、校办企业设立
  (三)审核2项
  1、利用外资项目
  2、全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收费项目标准(改监管)


  市科委
  (一)审批1项
  南昌市民营型科技型企业设立(改监管)
  (二)审核1项
  科技保密审查(改监管)
  (三)备案2项
  1、省外单位到我市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评任务进行资格和任务登记(改监管)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市计生委
  审批1项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转中介组织)


  市体委
  审批1项
  健身气功辅导员技术等级(转中介组织)


  市人事局
  备案2项
  1、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2、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


  市劳动局
  (一)审批2项
  1、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改监管)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修理、改造
  (二)核准2项
  1、企业职工进档工资和调动、挂编工资评定(改监管)
  2、集体企业职工改变身份后连续计算工龄和补办临时工工龄(转中介组织)
  (三)审核1项
  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改监管)
  (四)备案1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改监管)


  市公安局
  (一)审批7项
  1、刻字业许可(下放县区)
  2、印刷业许可(下放县区)
  3、旧货业许可(下放县区)
  4、典当业许可(下放县区)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下放县区)
  6、机动车延缓报废
  7、桑拿按摩业许可(下放县区)
  (二)审核2项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资格
  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验收


  市司法局
  核准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年检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


  市交通局
  (一)核准2项
  1、在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设施(下放县区)
  2、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公路增设或挖掘公路(下放县区)
  (二)审核2项
  1、三资企业申请境内经营道路运输初审
  2、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


  市乡镇企业局
  审核3项
  1、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审核(改监管)
  2、乡镇企业人员“农转非”
  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烟花爆竹的乡镇企业


  市建管局
  (一)核准1项
  施工现场施工机具核发准用证(改监管)
  (二)审核1项
  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上岗资格
  (三)备案5项
  1、市外单位进昌从事建筑活动登记(改监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改监管)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改监管)
  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登记(改监管)
  5、工程项目招标登记(改监管)


  市房管局
  (一)审批2项
  1、城市房屋住宅装修许可(下放县区)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下放资金管理中心)
  (二)核准3项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机构资质
  2、城市房屋拆迁人自行拆迁
  3、三级及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改监管)
  (三)审核2项
  1、单位售房款使用(下放资金管理中心)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下放资金管理中心)
  (四)备案1项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使用维修基金(改监管)


  市土地局
  (一)备案3项
  1、辖区内土地估价人员资格
  2、宗地价评估结果(转中介组织)
  3、商品房预售合同


  市工商局
  (一)审批1项
  发布烈性优质酒广告(改监管)
  (二)核准2项
  1、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县区)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县区)
  (三)备案5项
  1、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改监管)
  2、商品展销会登记(改监管)
  3、企业集团开业、变更、注销及章程修正案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5、商标许可合同副本存查(下放县区)


  市财政局
  审批1项
  代理记帐机构设立(转中介组织)


  市粮食局
  (一)审批1项
  农转非
  (二)审核1项
  企业自用粮收购许可证(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


  市国资局
  审批1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市农业局
  (一)审批1项
  动物诊疗许可(下放县区)
  (二)审核1项
  农药经营资格(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
  (三)备案1项
  复合肥登记管理(改监管)


  市水产局
  核准2项
  1、核发草洲使用证
  2、渔业船员资格(下放县区,市区内由市里代管)


  市水利局
  核准2项
  1、江河古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拆毁占用
  2、困难企业免交水资源费


  市旅游局
  (一)核准2项
  1、三星级以下(含三星,预备三星)饭店评定(转中介组织)
  2、涉外旅游定点经营许可
  (二)审核2项
  1、涉外旅游汽车定点经营许可
  2、四星以上(含四星,预备四星)饭店评定(转中介组织)


  市卫生局
  (一)核准2项
  1、医疗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资格
  2、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改监管)
  (二)审核1项
  医疗广告内容


  市广电局
  (一)审核1项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已公开发行的录像制品
  (二)备案1项
  外地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来昌施工


  市宗教局
  审核1项
  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


  市地税局
  审批1项
  企业所得税税前政策性单项费用扣除和弥补亏损(并入纳税减免)
  注:加★的,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