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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部2001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10:50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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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部2001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1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通知


建科[2001]1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有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的规定,经各地推荐和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共评出《建设部2001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简称《推广项目》)126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的推广项目按照《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推广项目转发到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有关单位,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推广转化工作。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集成相关推广项目,组织好《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部、省两级示范工程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1997]261号)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推广工作的监督、检查与管理,推广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到推广应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积极为应用单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推广项目转化的技术性能和质量。

  四、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开展推广项目的宣传工作,并组织编写《建设部2001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简介汇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建设科技推广协作网要积极配合做好推广项目的《简介汇编》和宣传工作。

  五、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推广项目推广应用情况的统计和推广转化工作总结。

  六、对公布的《建设部2001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由部颁发证书。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科技司和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建设部科技司联系人倪江波,电话:(010)68393823;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任民,电话:(010) 68394249)。

  附件:建设部2001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建设部二○○一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说明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推动科学技术进入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创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正确驾驭新科技革命的趋势,全面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掌握科技发展的主动权,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技术跨越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的要求,我部在连续十年发布年度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的基础上,总结完善发布内容并更定发布名称,编制了“建设部2001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以引导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加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这些项目技术可靠,投入少、产值高、覆盖面广,可在建设行业大范围、大面积推广实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可形成规模效益,推动建设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建设产业技术水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可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指南项目共计126项,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222项科技成果中,经专家评审并征求建设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的。指南项目分为八大类,其中,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4项;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14项;建筑节能技术15项;住宅产业技术8项;建筑用钢技术3项;化学建材54项;水工业技术16项;计算机信息技术12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南项目下达后,要加强在本地的推广应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推广的政策和措施,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为促进转化指南项目在全国推广应用作出贡献。

目录

  第一类: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

  第二类: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

  第三类:建筑节能技术

  第四类:住宅产业技术

  第五类:建筑用钢技术

  第六类:化学建材

  (一)塑料门窗、型材及设备的生产应用技术

  (二)塑料管材及管件生产应用技术

  (三)防水材料

  (四)建筑涂料应用技术

  (五)建筑结构胶

  第七类:水工业技术

  第八类:计算机信息技术

建设部二○○一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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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3〕265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根据《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闽政[1998]38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闽建房[2000]7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20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按标准建设并依照规定计价的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是具有新罗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年收入5万元(随职工收入变动及住房供求情况适时调整公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凡上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实物分房,现外租私房或以办公室、招待所、仓库、营业性场所或临时搭盖作宿舍的无房户;或虽已享受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该公房属不可售公房未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本人申请退出该公房的住户;
  2、在龙岩市区范围内,经有权部门鉴定确属危房且户主无他处住房的危房户;
  3、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4、年龄男30周岁、女28周岁及以上无住房的单身大龄职工;
  5、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或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距单位三公里范围内自建私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的住户。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教师、科技人员及离退休职工家庭。
  第四条 根据一个家庭拥有一套(一处)优惠住房的原则和有关房改政策,下列情况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本人或配偶在龙岩市或外地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
  2、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或龙岩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距单位三公里范围内已有私房且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
  3、已购房改政策性住房,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含出租、出售、转让)的。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
  1、有职务或职称干部职工家庭,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上限执行: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已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副高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其职务或职称可就高计算,也可按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
  2、其他城镇居民家庭按一般干部职工家庭标准执行,也可按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
  3、单身职工参照闽政管[1999]146号文第五条规定实行,即单身职工连续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购买;25年以下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的50%计算,但不低于40平方米。
  4、自建私房面积未达到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家庭,按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上限扣减自建私房面积计算。
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执行。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需向房改部门申领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附表),经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核实、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区房委会办公室审批,并在《闽西日报》进行公告,符合条件的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负责出具证明。对出具假证明者,追究其有关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凡申请人弄虚作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该住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其本人负责。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仅限于自住,每户限购一套(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户拥有全部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享受政府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闽政[2000]文344号、龙政综[2002]22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政策性住房贷款不足的,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政策规定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进行成本监审及利润控制,其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字140号)等文件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十二条 龙岩市区范围的划分和有私房的认定,按岩署[1994]综64号、岩房委[1999]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7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