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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49:57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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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安   部  文件
交   通   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1]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确保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有些企业生产、使用违规卧铺客车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交通部决定,对卧铺客车的生产、使用和管理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责,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

  各级经贸、公安、交通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T16887-1997)、《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等标准规定,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

  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卧铺客车,国家经贸委不予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列入《公告》的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实施生产一致性考核制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一经发现违规产品,国家经贸委即将该产品从《公告》或《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取消,情节严重的,将该企业从《公告》或《目录》中除名。

  公安部门要严把注册、检验关,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及年检的卧铺客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的卧铺客车,不允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检验手续。

  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卧铺客车,不得批准其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业务,并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

  二、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合法经营,杜绝违规产品流入市场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卧铺客车生产、改装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违规卧铺客车,并进行自查、自纠,将违规的车型报国家经贸委;所生产的卧铺客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T16887-1997)。卧铺布置必须采用“1+1”或“1+1+1”形式(指相邻两卧铺横向间距不小于350mm的布置形式)且不得设置车顶行李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接已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座位客车改装卧铺客车或加装铺(座)位的业务,凡发现继续违规改装的,国家经贸委将有关生产(改装)企业或产品从《公告》或《目录》中除名。交通部门将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三、积极稳妥地处置在用违规卧铺客车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在用卧铺客车已经设置车顶行李架的,必须立即拆除,对于没有下置行里舱的卧铺客车、允许按核定客车人数每人20公斤随身行李限制放在车厢内。对于在用卧铺客车卧铺布置为“2+1”或“2+2”形式(指存在相邻两卧铺横向间距小于350mm的布置形式)的营运车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客运经营者自愿同意将其卧铺布置改为1+1+1的,公安、交通部门予以支持,但其改造工作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实施后生产的“2+1”或“2+2”布置的卧铺客车,由原卧铺客车生产企业负责改造,卧铺客车生产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卧铺客车改造的相关服务工作。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实施前生产或由客运经营者自行改装的卧铺客车,应在具有卧铺客车生产和改装资格的企业改造。

  二是客运经营者仍要求使用卧铺布置是“2+1”或“2+2”形式的卧铺客车从事客运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载客人数,即按卧铺布置为“1+1”的形式进行核定,每铺核定一人,交通部门才允许其经营旅客运输。

  未采取上述整改措施的卧铺客车允许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1月1日起,违规卧铺客车不允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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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发[2007]43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六日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和行动的分级

4.2 Ⅰ级应急响应(特大事件)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4.4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4.5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6.3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2 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

1.4.3 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和单位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市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抚顺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发布全市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为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

2.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汛和抗旱工程的建设及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所辖防洪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防洪抗旱调度预案的实施;及时提供汛情、旱情,制定防汛抗旱预案。

抚顺军分区: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民兵和驻军做好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汛期旱期加强与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联系,汛情旱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措施的使命。

武警抚顺支队:负责调动部队参加紧急抗洪抗旱抢险。

市发改委:负责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年度计划和安排实施;争取国家对我市防汛抗旱资金项目等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与防汛抗旱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洪水淹没区群众。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防汛抗旱经费保障,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汛期正常供水、煤气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编制城市防洪规划。组织制订城区防洪、排水规划;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

市交通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本系统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及时修复水毁交通道路、桥梁。

市商业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及汛期食品、生活必须品储备。

市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国家粮库的防洪安全,并做好救灾粮的调配供应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和异常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有关气象信息。

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加强对灾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中国人保抚顺分公司:负责指导保险公司扩大承保面、丰富保险产品,组织开展灾害后的保险施救、理赔。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本系统通信工程的防洪安全,保证全市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移动通信的畅通。

市经委:负责本系统所属工厂、企业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大伙房水库管理局:负责大伙房水库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水库水情。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水情、雨情。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属水库、河道、各县区辖区内有重要防洪抗旱任务的单位,汛期旱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做好运行状况报告。各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险情发生后40分钟内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②水库出现险情,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

③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且通信中断,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执行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的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④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

(2)堤防工程信息

①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按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受旱情况。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及措施,做好防汛和抗旱的组织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做好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安全度汛工程准备工作。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防汛抗旱要求和标准,合理配置抢险物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准备;加强各类通信网络系统维护,做好通信准备

(3)防汛抗旱检查,实行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主要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所在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水文、气象等部门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加强监测和预警。

(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人员和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及时预警。

3.2.4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统计队伍,掌握旱情,及时预警。

3.2.5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大范围供水危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市管水利工程洪水风险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制订。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中型水库和市管河道的防汛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其它防汛预案,由所在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和行动的分级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和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4.2 Ⅰ级应急响应(特大事件)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城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多个县城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垮坝或数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某县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县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市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总指挥主持指挥部成员会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同时将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指挥抗旱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Ⅱ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某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某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数个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市区发生重度干旱;

(7)市管河流发生重大险情。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信号。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Ⅲ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某县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数个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某县发生中度干旱或几个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市区发生中度干旱;

(7)市管河流发生较大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定临时防洪抗旱方案,并组织实施。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Ⅳ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某县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某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4)某县发生轻度干旱;

(5)某城镇发生中度干旱或几个城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重点河道、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7)市管河流发生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兰色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预报、监视、指导和上报等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巡堤查险,做好准备;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适时启用防洪工程,采取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洪涝灾害

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排涝,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由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警报,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做好准备或转移。若导致人员伤亡,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及时警报和报告。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当地政府迅速组织有关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准确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应急开源、限水、调水、送水等特殊应急抗旱措施。

(2)严重干旱

准确掌握旱情灾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准确掌握旱情和抗旱情况。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防汛抗旱信息按《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抚政办发〔2007〕21号)要求上报。

4.8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程序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9 抢险救灾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防汛抗旱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防汛抗旱抢险队按照抢险预案对主要河道堤防进行决口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保证抢险人员自身安全。为抢险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设施。及时发布危险区域或饮用水源被污染的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必要时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4.12 信息发布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地方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汛情旱情控制或消除情况,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未使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对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信息产业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设备、物资等,保证抢险急需。对重点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组织除险。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要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组成市防汛抗旱机动总队,下设具有不同业务特长的支队,作为市级专业抢险队的补充。

各县区根据情况,组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5.2.3 供电保障

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应予优先保障。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拨以及道路畅通。

5.2.5 医疗保障

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灾区巡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

5.2.6 治安保障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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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娱乐场所:
  为了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娱乐场所安全工作,确保全市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工作。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五条 娱乐场所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娱乐场所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六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第七条 娱乐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间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九条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2 –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电梯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 3 –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歌舞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必须由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公司提供,保安人员数量按照场所核定定员人数的5%计算,核定人数数量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歌舞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定人数,并发给《娱乐场所定员意见书》。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娱乐场所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确定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关闭防火门,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营业时间的规定,不得在法定营业时间外营业。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在全面落实本规范的各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场所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5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