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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9月7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42:58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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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9月7日)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附表一: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
│    │  职务 工 资 标 准                                    │
│  职务│                                              │
│等级  ├─┬──┬──┬──┬──┬──┬──┬──┬──┬──┬──┬──┬──┬──┬──┬──┤
│    │ │  │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 教 授│ │  │  │  │  │  │  │  │  │  │  │  │  │  │  │  │
│ 研究员│78│ 85│915 │995 │1075│1155│1235│1315│1395│1475│1555│  │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副教授│57│ 61│662 │705 │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1133│1188│1243│  │  │
│  副研│6 │9  │  │  │  │  │  │  │  │  │  │  │  │  │  │  │
│究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讲  师│43│ 46│492 │519 │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助理研│ │5  │  │  │  │  │  │  │  │  │  │  │  │  │  │  │
│究员  │ │  │  │  │  │  │  │  │  │  │  │  │  │  │  │  │
├────┼─┼──┼──┼──┼──┼──┼──┼──┼──┼──┼──┼──┼──┼──┼──┼──┤
│助  教│36│ 38│399 │425 │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  │  │  │  │
│ 研究实│ │1  │  │  │  │  │  │  │  │  │  │  │  │  │  │  │
│习员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
│                                                   │
│                                                   │
├────┬──────────────────────────────────────────────┤
│    │  职务 工 资 标 准                                    │
│    ├─┬──┬──┬──┬──┬──┬──┬──┬──┬──┬──┬──┬──┬──┬──┬──┤
│职务等级│ │  │  │  │  │  │  │  │ ,│  │  │  │  │  │  │  │
│    │一│ 二│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中学高级│57│ 61│662 │705 │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1133│1188│1243│  │  │
│教师  │ │9  │  │  │  │  │  │  │  │  │  │  │  │  │  │  │
├────┼─┼──┼──┼──┼──┼──┼──┼──┼──┼──┼──┼──┼──┼──┼──┼──┤
│中学一级│43│ 46│492 │519 │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教师  │ │5  │  │  │  │  │  │  │  │  │  │  │  │  │  │  │
│小学高级│ │  │  │  │  │  │  │  │  │  │  │  │  │  │  │  │
│教师  │ │  │  │  │  │  │  │  │  │  │  │  │  │  │  │  │
├────┼─┼──┼──┼──┼──┼──┼──┼──┼──┼──┼──┼──┼──┼──┼──┼──┤
│中学二级│36│ 38│399 │425 │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737 │
│教师  │ │1  │  │  │  │  │  │  │  │  │  │  │  │  │  │  │
│小学一级│ │  │  │  │  │  │  │  │  │  │  │  │  │  │  │  │
│教师  │ │  │  │  │  │  │  │  │  │  │  │  │  │  │  │  │
├────┼─┼──┼──┼──┼──┼──┼──┼──┼──┼──┼──┼──┼──┼──┼──┼──┤
│中学三级│32│ 33│354 │376 │398 │420 │442 │464 │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教师  │ │9  │  │  │  │  │  │  │  │  │  │  │  │  │  │  │
│小学二级│ │  │  │  │  │  │  │  │  │  │  │  │  │  │  │  │
│教师  │ │  │  │  │  │  │  │  │  │  │  │  │  │  │  │  │
├────┼─┼──┼──┼──┼──┼──┼──┼──┼──┼──┼──┼──┼──┼──┼──┼──┤
│小学三级│31│ 32│341 │361 │381 │401 │421 │441 │461 │481 │501 │521 │541 │  │  │  │
│教师  │ │7  │  │  │  │  │  │  │  │  │  │  │  │  │  │  │
注:根据劳人薪[1988]2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附表三:中专、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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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
┃等│  │                                           ┃
┃级│  │                                           ┃
┠─┼──┼──┬─┬───┬──┬──┬─┬──┬──┬──┬───┬──┬──┬──┬──┬─┨
┃ │一 │二 │三│四  │五 │六 │七│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 │  │  │ │   │  │  │ │  │  │  │   │  │  │  │  │六┃
┠─┼──┼──┼─┴┬──┼──┼──┼─┼──┼──┼──┼───┼──┼──┼──┼──┼─┸┒
┃高│576 │619 │ 66│705 │748 │803 │85│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级│  │  │2  │  │  │  │8 │  │  │  │   │  │  │  │  │  ┃
┃讲│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讲│438 │465 │ 49│51│546 │583 │620 │65│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953 ┃
┃师│  │  │2  │9 │  │  │  │7 │  │  │   │  │  │   │6 │  ┃
┠─┼──┼──┼──┼─┼──┼──┼──┼─┼──┼──┼───┼──┼──┼───┼─┼──┨
┃助│363 │381 │ 39│42│451 │477 │503 │52│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737 ┃
┃理│  │  │9  │5 │  │  │  │9 │  │  │   │  │  │   │1 │  ┃
┃讲│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教│324 │339 │ 35│37│398 │420 │442 │46│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员│  │  │4  │6 │  │  │  │4 │  │  │   │  │  │   │ │  ┃
┗━┷━━┷━━┷━━┷━┷━━┷━━┷━━┷━┷━━┷━━┷━━━┷━━┷━━┷━━━┷━┷━━┛
注:根据劳人薪[1988]2号文件规定,中专、技校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附表四: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主任│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医、│5  │  │  │5 │   │  │  │   │  │  │   │  │  │  │  │  ┃
┃护、│  │  │  │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师│  │  │  │ │   │  │  │   │  │  │   │  │  │  │  │  ┃
┠──┼──┼──┼──┼─┼───┼──┼──┼───┼──┼──┼───┼──┼──┼──┼──┼──┨
┃副主│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任医│6  │  │  │5 │   │  │  │   │  │  │   │  │  │  │  │  ┃
┃、护│  │  │  │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治│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医(│8  │  │  │9 │   │  │  │   │  │  │   │  │  │  │  │  ┃
┃主管│  │  │  │ │   │  │  │   │  │  │   │  │  │  │  │  ┃
┃护、│  │  │  │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医、│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737 ┃
┃护、│3  │  │  │5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师│  │  │  │ │   │  │  │   │  │  │   │  │  │  │  │  ┃
┠──┼──┼──┼──┼─┼───┼──┼──┼───┼──┼──┼───┼──┼──┼──┼──┼──┨
┃医、│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  │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护、│4  │  │  │6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士│  │  │  │ │   │  │  │   │  │  │   │  │  │  │  │  ┃
┗━━┷━━┷━━┷━━┷━┷━━━┷━━┷━━┷━━━┷━━┷━━┷━━━┷━━┷━━┷━━┷━━┷━━┛
注:根据人薪发[1988]22号文件规定,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附表五: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等│                                                   ┃
┃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十六│十七 ┃
┠─┼──┼──┼──┼─┼──┼──┼──┼─┼──┼──┼───┼──┼──┼───┼──┼──┼───┨
┃高│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1298│1353│1408 ┃
┃级│6  │  │  │5 │  │  │  │3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工│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程│8  │  │  │9 │  │  │  │7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助│ 36│381 │399 │42│477 │503 │529 │55│581 │607 │633  │659 │685 │711  │  │  │   ┃
┃理│3  │  │  │5 │  │  │  │5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技│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
┃术│4  │  │  │6 │  │  │  │4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等│                                                   ┃
┃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十六│十七 ┃
┠─┼──┼──┼──┼─┼──┼──┼──┼─┼──┼──┼───┼──┼──┼───┼──┼──┼───┨
┃高│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1298│1353│1408 ┃
┃级│6  │  │  │5 │  │  │  │3 │  │  │   │  │  │   │  │  │   ┃
┃农│  │  │  │ │  │  │  │ │  │  │   │  │  │   │  │  │   ┃
┃艺│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农│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艺│8  │  │  │9 │  │  │  │7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助│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  │   ┃
┃理│3  │  │  │5 │  │  │  │9 │  │  │   │  │  │   │  │  │   ┃
┃农│  │  │  │ │  │  │  │ │  │  │   │  │  │   │  │  │   ┃
┃艺│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技│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
┃术│4  │  │  │6 │  │  │  │4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经济、会计、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十六│十七 ┃
┠──┼──┼──┼──┼─┼──┼──┼──┼─┼──┼───┼──┼──┼──┼───┼──┼──┼───┨
┃高级│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968 │1023 │1078│1133│1188│1243 │1298│1353│1408 ┃
┃经济│6  │  │  │5 │  │  │  │3 │  │   │  │  │  │   │  │  │   ┃
┃、会│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统计│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
┃经济│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会│8  │  │  │9 │  │  │  │7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统计│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
┃助理│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  │   ┃
┃经济│3  │  │  │5 │  │  │  │9 │  │   │  │  │  │   │  │  │   ┃
┃、会│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统计│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
┃经济│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
┃、会│4  │  │  │6 │  │  │  │4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统计│  │  │  │ │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高级│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记者│5  │  │  │5 │   │  │  │   │  │  │   │  │  │  │  │  ┃
┃(编│  │  │  │ │   │  │  │   │  │  │   │  │  │  │  │  ┃
┃辑)│  │  │  │ │   │  │  │   │  │  │   │  │  │  │  │  ┃
┃编审│  │  │  │ │   │  │  │   │  │  │   │  │  │  │  │  ┃
┃、播│  │  │  │ │   │  │  │   │  │  │   │  │  │  │  │  ┃
┃音指│  │  │  │ │   │  │  │   │  │  │   │  │  │  │  │  ┃
┃导 │  │  │  │ │   │  │  │   │  │  │   │  │  │  │  │  ┃
┠──┼──┼──┼──┼─┼───┼──┼──┼───┼──┼──┼───┼──┼──┼──┼──┼──┨
┃主任│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记者│6  │  │  │5 │   │  │  │   │  │  │   │  │  │  │  │  ┃
┃(编│  │  │  │ │   │  │  │   │  │  │   │  │  │  │  │  ┃
┃辑)│  │  │  │ │   │  │  │   │  │  │   │  │  │  │  │  ┃
┃副编│  │  │  │ │   │  │  │   │  │  │   │  │  │  │  │  ┃
┃审主│  │  │  │ │   │  │  │   │  │  │   │  │  │  │  │  ┃
┃任播│  │  │  │ │   │  │  │   │  │  │   │  │  │  │  │  ┃
┃音员│  │  │  │ │   │  │  │   │  │  │   │  │  │  │  │  ┃
┠──┼──┼──┼──┼─┼───┼──┼──┼───┼──┼──┼───┼──┼──┼──┼──┼──┨
┃记者│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编│8  │  │  │9 │   │  │  │   │  │  │   │  │  │  │  │  ┃
┃辑)│  │  │  │ │   │  │  │   │  │  │   │  │  │  │  │  ┃
┃一级│  │  │  │ │   │  │  │   │  │  │   │  │  │  │  │  ┃
┃播音│  │  │  │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助理│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737 ┃
┃记者│3  │  │  │5 │   │  │  │   │  │  │   │  │  │  │  │  ┃
┃(编│  │  │  │ │   │  │  │   │  │  │   │  │  │  │  │  ┃
┃辑)│  │  │  │ │   │  │  │   │  │  │   │  │  │  │  │  ┃
┃二级│  │  │  │ │   │  │  │   │  │  │   │  │  │  │  │  ┃
┃播音│  │  │  │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三级│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  │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播音│4  │  │  │6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翻译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译审│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  │5  │  │  │5 │   │  │  │   │  │  │   │  │  │  │  │  ┃
┠──┼──┼──┼──┼─┼───┼──┼──┼───┼──┼──┼───┼──┼──┼──┼──┼──┨
┃副译│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审 │6  │  │  │5 │   │  │  │   │  │  │   │  │  │  │  │  ┃
┠──┼──┼──┼──┼─┼───┼──┼──┼───┼──┼──┼───┼──┼──┼──┼──┼──┨
┃翻译│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8  │  │  │9 │   │  │  │   │  │  │   │  │  │  │  │  ┃
┠──┼──┼──┼──┼─┼───┼──┼──┼───┼──┼──┼───┼──┼──┼──┼──┼──┨
┃助理│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  │  │  │  ┃
┃翻译│3  │  │  │5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一 │ 二│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研究│785 │ 85│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馆员│  │0  │  │5 │   │  │  │   │  │  │   │  │  │  │  │  ┃
┠──┼──┼──┼──┼─┼───┼──┼──┼───┼──┼──┼───┼──┼──┼──┼──┼──┨
┃副研│576 │ 61│662 │70│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究馆│  │9  │  │5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馆员│438 │ 46│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  │5  │  │9 │   │  │  │   │  │  │   │  │  │  │  │  ┃
┠──┼──┼──┼──┼─┼───┼──┼──┼───┼──┼──┼───┼──┼──┼──┼──┼──┨
┃助理│363 │ 38│399 │42│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737 ┃
┃馆员│  │1  │  │5 │   │  │  │   │  │  │   │  │  │  │  │  ┃
┠──┼──┼──┼──┼─┼───┼──┼──┼───┼──┼──┼───┼──┼──┼──┼──┼──┨
┃管理│324 │ 33│354 │37│398  │420 │442 │464  │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员 │  │9  │  │6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国家│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级教│5  │  │  │5 │   │  │  │   │  │  │   │  │  │  │  │  ┃
┃练 │  │  │  │ │   │  │  │   │  │  │   │  │  │  │  │  ┃
┠──┼──┼──┼──┼─┼───┼──┼──┼───┼──┼──┼───┼──┼──┼──┼──┼──┨
┃高级│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教练│6  │  │  │5 │   │  │  │   │  │  │   │  │  │  │  │  ┃
┠──┼──┼──┼──┼─┼───┼──┼──┼───┼──┼──┼───┼──┼──┼──┼──┼──┨
┃一级│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教练│8  │  │  │9 │   │  │  │   │  │  │   │  │  │  │  │  ┃
┠──┼──┼──┼──┼─┼───┼──┼──┼───┼──┼──┼───┼──┼──┼──┼──┼──┨
┃二级│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  ┃
┃教练│3  │  │  │5 │   │  │  │   │  │  │   │  │  │  │  │  ┃
┠──┼──┼──┼──┼─┼───┼──┼──┼───┼──┼──┼───┼──┼──┼──┼──┼──┨
┃三级│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  │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教练│4  │  │  │6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地质、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等│                                             ┃
┃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
┠─┼──┼──┼──┼─┼──┼──┼──┼──┼──┼──┼───┼──┼──┼───┼──┨
┃高│ 65│697 │742 │78│847 │907 │967 │1027│1087│1147│1207 │1267│1327│1387 │1447┃
┃级│2  │  │  │7 │  │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工│ 52│550 │580 │61│653 │696 │739 │782 │825 │868 │911  │954 │997 │1040 │  ┃
┃程│0  │  │  │0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助│ 43│456 │476 │49│526 │556 │586 │616 │646 │676 │706  │736 │766 │   │  ┃
┃理│6  │  │  │6 │  │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技│ 39│406 │422 │44│470 │494 │518 │542 │566 │590 │614  │638 │  │   │  ┃
┃术│0  │  │  │6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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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十三: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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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等│                                               ┃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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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十六┃
┠─┼───┼──┼──┼─┼──┼──┼──┼─┼──┼──┼──┼──┼──┼───┼──┼──┨
┃船│  56│604 │639 │67│709 │753 │797 │84│885 │929 │973 │1017│1061│1105 │1149│  ┃
┃长│9   │  │  │4 │  │  │  │1 │  │  │  │  │  │   │  │  ┃
┠─┼───┼──┼──┼─┼──┼──┼──┼─┼──┼──┼──┼──┼──┼───┼──┼──┨
┃轮│  51│539 │568 │59│626 │661 │696 │73│766 │801 │836 │871 │906 │941  │976 │1011┃
┃机│0   │  │  │7 │  │  │  │1 │  │  │  │  │  │   │  │  ┃
┃长│   │  │  │ │  │  │  │ │  │  │  │  │  │   │  │  ┃
┠─┼───┼──┼──┼─┼──┼──┼──┼─┼──┼──┼──┼──┼──┼───┼──┼──┨
┃大│  46│486 │509 │53│562 │592 │622 │65│682 │712 │742 │772 │802 │832  │862 │  ┃
┃副│3   │  │  │2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   │  │  │ │  │  │  │ │  │  │  │  │  │   │  │  ┃
┃管│   │  │  │ │  │  │  │ │  │  │  │  │  │   │  │  ┃
┃轮│   │  │  │ │  │  │  │ │  │  │  │  │  │   │  │  ┃
┠─┼───┼──┼──┼─┼──┼──┼──┼─┼──┼──┼──┼──┼──┼───┼──┼──┨
┃二│  41│439 │459 │47│505 │531 │557 │58│609 │635 │661 │687 │713 │739  │765 │  ┃
┃副│9   │  │  │9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  ┃
┃管│   │  │  │ │  │  │  │ │  │  │  │  │  │   │  │  ┃
┃轮│   │  │  │ │  │  │  │ │  │  │  │  │  │   │  │  ┃
┠─┼───┼──┼──┼─┼──┼──┼──┼─┼──┼──┼──┼──┼──┼───┼──┼──┨
┃三│  38│400 │416 │43│454 │476 │498 │52│542 │564 │586 │608 │630 │652  │  │  ┃
┃副│4   │  │  │2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  ┃
┃管│   │  │  │ │  │  │  │ │  │  │  │  │  │   │  │  ┃
┃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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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十四: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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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等│                                                 ┃
┃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艺│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1395 │1475│1555│   │  │  │  │  ┃
┃术│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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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指对在服刑期间确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取保在监所外医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是一种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它是法制和文明的象征,体现了我国对服刑人员的人文关怀。然而,近年来,少数罪犯及亲属为使其逃避劳动改造惩罚,利用各种关系,伪造虚假病残鉴定文书,企图逃避法律监督。
保外就医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植根于人的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这种权利看作是一种绝对的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 因而法律在规定了保外就医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权利的同时,也分别规定了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
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同时“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去实施保外就医制度,那么就可以基本上达到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的两重效果。然而事实并不那么简单,保外就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变味”。
案例:广东江门获刑10年副市长靠假体检鉴定未坐牢
江门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被判入狱10年,但从宣判当天起,他就开始“保外就医”,一天牢也没坐,在外“逍遥”了一年。昨日,广东省检察院通报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时透露,是看守所串通医院为林崇中出具了假体检鉴定,使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目前其已被收监。
  据介绍,在实际情况中,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常有“消失”的情况。省检察院表示,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加强了对监外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是否依法收监执行等情况的监督。
  通报中透露,河源某保外就医的朱某某在保外就医后就“人间蒸发”了,脱管长达10年,其于近日被抓获收监。
  据统计,截至2011年上半年,广东省共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10469人,其中管制105人,缓刑6907人,假释1268人,暂予监外执行480人,剥夺政治权利1709人。
一、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
1、保外就医审批不严,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因为我国的法律对保外就医的规定不甚严密,在1996((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一直是遵照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几部门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办理的,因规定权威性不强,各地都相应制定了这方面的细则,操作不是很规范,各地在尺度的掌握方面差异很大,漏洞很多。虽然存在着一套严密的审批程序,但很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做到。有些单位擅自降低保外就医标准,对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的罪犯适用了保外就医,出现一些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打工经商,看不出有什么严重疾病;有些单位甚至对自伤自残的罪犯也保外就医;这些都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2、在落实对保外就医犯的监督管理上,存在不负责任现象
一则监管机关和基层公安机关联系不够,监管机关在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后,把人保外后,没能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使保外就医的人员脱管失控;二则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管考查不严,定期的谈话和走访不够,甚至引起保外就医人员逃脱现象。
3、个别人徇私舞弊,致使有些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些犯罪分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病残取保逃避法律制裁,用行贿、拉关系的手段拉拢有关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以保代放。
4、操作程序不甚合法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查或者发函调查。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合规定的做法,如“一保到底”(在刑期之内,保外就医时间上没有限制),拖办、漏办续保手续等。
5、病残鉴定程序不规范
病残鉴定必须经过委托单位、鉴定人、出具鉴定书等一系列规范流程, 当前病残鉴定程序比较混乱, 特别在鉴定书书写方面, 有的医生仅简单写了一个疾病病名诊断, 有的只简单写了疾病特征, 根本不具备鉴定书所应有的各类基本要素, 因此医生出具的应不是鉴定书, 而是一份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是否具有鉴定的效力, 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对于续保的保外就医人员, 狱医在没有与当事人接触的基础上, 往往仅凭当事人寄来的病历资料和就诊医院的疾病证明, 就出具保外就医意见, 这与法医鉴定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对当事人在错案责任追究上, 法医单独对鉴定书的真实性负责, 而医生作为非鉴定人, 不负有类似鉴定人的单独法律上的义务。
6、病残鉴定医院管理混乱
刑诉法第214 条第三款规定: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 必须保外就医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审批。而在实践中大多执行的却是司法部[1990]247 号文, 该文第六条规定: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 未设医院的, 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根据此规定, 可进行病残鉴定的医院范围广、数量多, 虽然比较方便, 但不规范, 难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这些医院无论从技术水平还是从对病残标准的理解和掌握上, 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客观上使病残鉴定工作难以统一, 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 使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机可乘, 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
二、保外就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制度中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不完善、不落实。
鉴定责任制度是指有关人员违反鉴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目前对鉴定程序未作规定,具体义务难以确立,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对由于不尽职守而导致错误鉴定、不及时续保、不尽考察义务的鉴定医师、保证人及相关部门人员无法追究其责任。这也给少数罪犯及其亲属钻鉴定管理的漏洞,以获取虚假病残鉴定证明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也是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第二、保外就医鉴定证明不实。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张冠李戴,弄虚作假。有的罪犯及家属利用医院管理上的漏洞,用有严重疾病的人顶替罪犯作身体健康检查,获取患病的报告单、CT、X光片等。其二、请客送礼,伪造鉴定。罪犯及亲属为了达到保外就医利用各种关系,采取请客送礼、贿赂等非法手段,拉拢腐蚀有关执法人员、医护人员,使他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虚假化验单、报告单。使罪犯由无病变有病,由小病变大病,为违法保外就医大开方便之门。其三、无法医技能,审查流于形式。普通的执法人员或检察人员由于缺乏法医技能,无法对病残鉴定结论和病历真伪进行审查监督,使少数不法分子伪造的假病历和假鉴定瞒混过关。其四、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保外就医鉴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思想素质的具体要求,缺乏对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人员组成的明确规定,造成所有劳改机关医院和县以上医院的医生人人能鉴定,个个不负责的局面。
第三、在保外就医办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1、监督失控,形同虚设。根据法律规定,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应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保外就医不当的,应当在接到批准决定后一月内,以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但在实践中,有的监狱职能部门在上报保外就医时,我行我素,事前没有向检察机关(驻监检察室)证求意见,事后也不通报;有的批准机关事前、事后都不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有的检察机关收到批准决定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的法医参与,不能对批准决定进行实质性审核,导致监督失控,形同虚设。
2、应收监而未收监。监狱在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考察时,大多无法医参加,对保外就医人员病情缺乏真实性了解,使一些罪犯的病情基本好转或痊愈,仍然取保在外。
3、监狱自我考察,检察监督失控。大部分监狱对保外就医人员自行考察,从而使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失控。第四,应当续保而未及时续保。有的保外就医人员,病情未好转,需要继续治疗的,但原来的保外就医的时间已经结束,由于未及时续保,导致保外就医人员仍然取保在外,导致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失控。
第四、地域管辖差别,保外就医监督难以到位。
在外地劳改的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后,大部分回原户籍所在地治疗。由于其监督单位与劳动改造单位没有任何隶属,病情是否治愈病,不能及时反馈到劳动改造单位,劳动改造单位对保外就医的罪犯了解甚少,使保外就医监督难以到位。如徐州市睢宁县罪犯李某被保外就医后,因为刑期较长(12年),病情痊愈后,其家人对外宣称其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并搭起灵棚,操办丧事,欺骗保外就医的监督机关。实际上,李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改名换姓,外出打工。由于缺少对李某的有效监督和信息反馈,至今李某仍然杳无音信,监狱无法对其收监。
第五、少数单位和干警法制观念淡薄
少数单位和干警不能严格执法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有些单位从本身利益出发,为违法保外就医开了绿灯。有些干警为经济利益驱动,徇私情、徇私利、弄虚作假,使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得以保外,逃避法律制裁。
第六、执行机关任务重,警力有限。
具体负责保外就医监管考察工作的派出所,既要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又要负责外来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再去过问保外就医罪犯在哪个医院治疗,治疗情况怎样,一些派出所民警反映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七、群众监管名存实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监群管力量薄弱。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基层干部大都把精力放在应付日常工作和发展经济上,群监群管观念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中已淡化甚至消失,成立帮教组织,只是挂个名而已, 有的地方甚至连挂名都没有。
三、完善保外就医制度的对策
为了加强对保外就医人员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政法委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要“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从程序上确保外就医工作的全过程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如何防止违法保外就医,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环环紧扣,同步监督。
要做好保外就医监督工作,首先要监督该保外就医鉴定医院是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定医院,罪犯的病残鉴定是否准确、规范,呈报的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批准(决定)机关的意见是否得当,相关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送达是否及时。其次是监督执行机关干部是否对保外就医罪犯依法监督、管理,保外就医背后是否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此外,检察机关内部监所检察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应通力合作,形成整体合力,共同监督,切实保证保外就医工作环环紧扣,同步监督,依法进行。
第二、完善鉴定组织,明确责任。
在劳改机关医院或县以上医院成立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小组,该小组中必须要有政法机关的专职法医参加。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审查时必须有法医参加,并对法医参与监督形成制度。检察机关法医在监督审查后,应当出具病情审查报告。有关批准部门领导在审查批准保外就医时,对无检察机关法医病情审查报告的应当拒绝签字。并且对保外就医实行首办责任制,对经办保外就医审批手续的领导、干警和法医审查人员实行错办追究责任制,那个环节出了问题,板子打在那个人身上,促进经办人员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在罪犯进行身体检查时,经办干警和执法机关法医和检察机关法医应对罪犯身体检查全程监控,防止违法保外就医现象的发生。对医疗单位或个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向报请机关提出,并督促报请机关对罪犯的病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检察机关应派员参加。
第三、设立异地监督机制。
监狱、看守所办理了出狱、出所手续以后,保外就医罪犯押解至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改造地检察机关,应把保外就医罪犯的具体情况抄送罪犯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以便于居住地的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情况。保外就医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定期深入保外就医罪犯居住地,了解执行公安机关派出所(或监督机关)具体监管考察的情况是否得力,监管制度是否健全、监管措施是否落实,保外就医罪犯是否脱管,罪犯保外就医情形消失后,是否有逃避监管的情形。发现以上情况,应及时通知罪犯改造地检察机关或监狱,监狱应及时收监,如收监不及时,应通知罪犯改造地检察机关,由改造地检察机关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同时,改造地检察机关应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定期查制度、实地考察制度、专项检察制度等,切实保证检察机关对罪犯保外就医活动全过程,实现同步监督。居住地检察机关应在检察机关法医的参与下,每年对保外就医人员进行1-2次实地监督考察,对其所患疾病建立档案。并对违规错办保外就医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追究检察机关监督人员和法医的失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保外就医的产生,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四、健全并落实有关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鉴定医院的工作人员、鉴定医师以及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安人员,不履行相关义务,甚至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督促保证人切实履行保证职责。如可借鉴取保候审中保证人有关责任的规定,对于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可以对保证人进行罚款。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华坝水库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松华坝水库径流区629.8平方公里及水库枢纽工程为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贡献奖励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保护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对保护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水域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黄海高程1965.5米)沿地表外延200米的水域和陆域内;冷水河、牧羊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外延100米的区域内;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的区域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四)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七)洗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向水域、陆域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捕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第十四条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水域功能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对进入水源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实行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分改造,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平衡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提倡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
第十八条 直接从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源保护财政专户,统筹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和能源替代、医疗保险、生活补助、生态保护等补偿机制。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扶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领导水源保护区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导二、三级保护区农户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劳动力转移,安排一级保护区农户易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保护水源;
(二)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辖区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制度的具体情况;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防止污染水源;
(五)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人口机械增长,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农户的搬迁工作,并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
(六)进行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相关部门共同拟定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水源;
(三)制定年度蓄水、供水计划及水库工程运行调度方案和防洪预案;
(四)做好供水服务,确保用水安全;
(五)负责水源保护区及枢纽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四)负责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建立和完善水源保护区水体水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情况;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水源保护区及枢纽工程的保护和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水源保护的规划;
(四)依据职权或者在受委托权限内制止和查处水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从严控制,依法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按规定可以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其规划选址、定点应当有市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市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监督其治理。
第二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污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排除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水、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村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第十二条第(五)、(六)、(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 从事水库水源保护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滇池保护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宝象河水库、大河水库、柴河水库水源的保护,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