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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34:10  浏览:8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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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2001年10月25日)

教高〔2001〕5号


  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

  1998年,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进行了本科专业整理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面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十五”计划的实施,面对高等学校招生规模迅速扩大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突破性进展,进一步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已经成为今后几年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迫切任务。当前,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未来发展急需的高新技术类专业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供给不足;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的应用性人才培养薄弱;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重视不够;一些学校重专业外延发展,轻专业内涵建设的倾向严重;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变革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调整的专业管理机制有待形成。为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新一轮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全局性、战略性调整。要以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专业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全面进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深化教学改革,努力形成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学科专业调整机制,促进高等教育适度超前发展。

  二、新一轮学科专业结构调整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促进高等学校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国家在建立和完善本科专业评估、提供招生就业信息服务和宏观调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高等学校可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外设置社会发展急需、已具备培养条件的本科专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若干所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自主设置本科专业。

  三、优先发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地方当前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战略的需要,优先增加上述本科专业的布点,加快其人才培养。已经设置这些专业的高等学校,要加强专业建设,充实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优先发展适应加入WTO急需的金融、法律、贸易等类本科专业,着力提高培养质量。

  四、大力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社会对高层次应用性人才的需求将更加迫切。高等学校尤其是地方高等学校,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科学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合理调整和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积极设置主要面向地方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为地方经济建设输送各类应用性人才。

  五、鼓励高等学校积极探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探索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的新机制。跨学科设置交叉学科专业,是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本科专业建设的共同趋势。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打破学科壁垒,在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跨学科设置本科专业的实验试点,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教学新体系。要深化专业设置、学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探索跨专业、跨院系、跨学校选课制;建立健全第二学士学位、主辅修制等教学管理制度,形成高校人才培养多样化的新格局。

  六、提倡部分高等学校,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灵活专业方向。本科教育应更加注重素质培养。高等学校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要淡化专业意识,拓宽基础,加强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在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专业类设置相关专业或按二级专业类组织招生。在考虑到就业需要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以在宽口径专业内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七、重视人文社会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文社会科学在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所处地位及重要作用的认识,优化人文社会科学专业人才培养结构,在稳定人文社科基础学科专业并不断提高其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积极开办应用文科专业和新兴人文社科专业。进一步加强人文教育与科技教育的结合,在其结合点上形成新的学科专业方向。

  八、要求高等学校加强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革和改造。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革、改造是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发挥传统学科专业师资力量强、办学经验丰富、教学资源充裕等优势的同时,要不断更新其教学内容、改革课程体系。鼓励高等学校加大使用信息科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学科专业的力度,实现传统学科专业新的发展。

  九、积极推进西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完善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体系。国家在政策上继续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增设专业予以倾斜,加强对西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指导和支持。

  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国家艰苦行业、国防军工以及部分基础学科专业发展所需人才的培养。国家继续支持建立一批上述专业人才培养基地。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和高等学校应增强全局意识,对具有雄厚实力和办学特色的上述专业,要保证投入,加强建设,提高质量,不断满足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该类人才的实际需要。

  十一、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本地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纳入地区整体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大系统中,做好人才预测和统筹规划。在本科专业的设置和管理上,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和检查。各高等学校应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指导下,从本校的性质、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切实做好学科专业建设和调整工作。同时,在学科专业发展上,要努力探索,形成自主、自检、自律的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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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南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宛政[2000]10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从业的城镇劳动力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未随用人单位整体参加医疗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和人事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代办方式参保,也可以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体检(体检费自理),体检合格后方可参保。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分以下几个档次缴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单位6%和个人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个人按8%或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两种缴费权利人按缴费的比例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规定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也可按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2%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可选择按月,或提前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年度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资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连续缴费满2年后,方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间断缴费的,不设等待期。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欠缴余额及滞纳金后,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办理,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按《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宛政[2000]100号)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接续参保。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满30年(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2001年7月1日前国家认可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但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已满20年,但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未满30年或累计缴费年限已满3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须按上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便民服务大厅,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事务性负担。
  第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基金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要求,国家局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任务明确、机制健全。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明确督查事项,提出督查要求,加大督查力度,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国家局建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联合督查,研究解决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二)国家局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宏观政策研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药产业政策研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技术创新,改变多、小、散、低的局面,实现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总结以往开展专项整治的经验,研究提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的宏观政策;组织各省局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分析和研判药品监管形势,明确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

  二、整治重点

  (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下,国家局协调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

  (五)大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对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整治。

  (六)强化药品生产监管。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核查品种范围,推进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高风险类药品生产企业为起点,全面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及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生产环节,特别是高风险类药品生产过程中影响药品质量的环节,以及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等来源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七)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工作。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受理的审查。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力量,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八)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标准提高工作。国家局明确专项整治期间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提高的重点品种和具体目标,加快基本药物品种、中药注射剂、有源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组织工程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出台《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完善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以及淘汰机制,全面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九)进一步强化药品购销渠道的管理。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制度建设

  (十)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新版药品GMP,有计划、分阶段组织开展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部署符合新版药品GMP标准要求的认证和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制药企业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修订药品GSP,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十一)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制度。加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上市后药品监测、预警和再评价的长效机制。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切实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的建立,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科学控制药品风险。以中药注射剂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提高药品安全性,对风险大于效益的品种,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十二)完善药品技术审评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快“三制一化”建设,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药品审评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严格审评标准,提高审评门槛,树立药品监管部门高标准、严要求的新形象。鼓励医药企业科技创新和强强联合,推动药品研发从“以仿为主”向“创仿结合”的战略转变。

  (十三)完善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加快基本药物等重点品种安全监控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药品电子监管的品种范围,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纳入电子监管,实现对药品生产出厂、流通、运输、储存、配送至医疗机构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提高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舆论宣传和监督检查

  (十四)深入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通过药品安全大讲堂、药品安全进社区、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常用药品使用知识、合理用药和健康保健知识,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五)研究建设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研究建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研究推进药品安全形势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标准,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区域创建活动,加强对新体制下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的研究。

  (十六)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国家局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对各地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专项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抓专抓实、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