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2:27  浏览:8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6月25日,财政部

为了正确划转住房资金,加强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办发〔1991〕73号文件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坚持立足于现有资金转化的原则,把用于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序为有序,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新增住房资金的融通和管理工作。住房资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办法管理。
三、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
(一)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的来源是:各级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含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各级财政原来用于住房维修和管理的资金;征自于住房的房产税;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征自于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旧住房出售收入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各级财政统筹的租金收入;预算安排的房改经费等。
各级财政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凡是预算上有明确科目的,全部划转;预算上难以与其他经费划分开的,应确定划转比例。具体划转办法,地方财政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中央财政的由财政部确定。
(二)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或缴纳公积金的不足;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建设和改造专项拨款或贷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中央单位的房改经费,由中央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或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或贷款手续,再由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转拨或转贷手续。
四、城市住房基金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的拨款(财政原来用于住房的资金;住房房产税;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各级财政统筹的租金收入等);直管住房租金收入;公积金的经营收益;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等。
(二)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或缴纳公积金的不足;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建设和改造专项拨款或贷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城市住房基金实行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的管理办法。城市住房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时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和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或贷款。
五、国营企业住房基金
(一)国营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计提
国营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是:企业原来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从税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拨入和借入的资金;国营企业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资金。
国营企业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由企业自行计提。住房的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按现行财务规定提取。原来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按房改前三年平均数计提。从留利中提取的房改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其他各项资金按实际数计提。计提的各项资金,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制度列支后,全额纳入国营企业住房基金。
(二)国营企业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自管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改造;归还住房借款;住房建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国营企业住房基金,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国营企业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六、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和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原来自有资金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原有房租补贴资金;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留归单位的住房出售收入;租赁保证金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中拨入或借入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资金。
原来自有资金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以房改前三年平均数划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按现行规定提取后,全额划转。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全额划转。其他各项资金,按实际数划转。划转的各项资金,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制度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自管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改造;归还住房借款;住房建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不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行政事业单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七、其他
(一)公积金、直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住房债券收入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其他形式筹集的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凡未纳入各级财政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国营企业住房基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均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二)财政住房专项资金的预算科目、城市住房基金的预算管理办法,以及住房资金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制度。住房资金的预(决)算报表,由财政部另行布置。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五)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七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对“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的新任务和要求,监察部等五部门于1999年5月25日在北京召开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尉健行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为深入贯彻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
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确保1999年6月底前在全国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下半年严格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把“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搞好“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深入开展多种行之有效的学习教育活动,特别是通过开展“三讲”教育,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工作人员,从加强廉政建设、政权建设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
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继续加大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力度,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为全面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扎扎实实、规范有序地进行下去。
二、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扎实稳妥地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是巩固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等违纪现象的发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进行一次普遍复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纠正各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违纪行为。
三是全面禁止代收代扣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代收代扣和搭车收费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力争在今年7月底前,除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项目外,一切代收代扣和搭车收费全部予以取消。
四是全面实现罚缴分离,逐步推进收缴分离。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体制改革,抓紧制定具体措施,争取在今年9月底前全系统基本实现罚缴分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费管理体制。同时,要积极推进行政性收费收缴分离工作。已经实行罚缴分离和收缴
分离的单位,要注重总结经验,不断巩固和完善。
五是进一步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把严格收费票据管理作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抓紧抓好。要在今年年底前按照财政部的有关管理规定,会同省级财政部
门,对票据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并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票据的统一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等制度,规范票据使用。
六是彻底清理银行帐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现有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到银行帐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过渡帐户和支出帐户,因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帐户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坚决纠正个别单位银行
帐户过多过滥、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三、认真做好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财务“统收统支”工作,将收支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范进行。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实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全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各项收支,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预算约束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从根本上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贯彻落实。
四、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为强化监管执法工作,用于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经费将随之增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主动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并努力配合财政部门,切实做好经费保障供给工作。一是要根据省以
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经费上划工作;二是要根据各项支出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的规定,逐步改变“以收定支”、“收支分成”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支出挂钩的做法;三是要继续发扬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
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和铺张浪费行为,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务收支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本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财务监督力度。
(一)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制约机制,即在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上考虑相互制约,并以加强日常监督和制约为重点,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运用专项财务检查、审核批复年度预决算等手段,保障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2)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内部稽核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3)强化对财务主管、现金出纳和工商所等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4)加快推进会计电算化进程,用现代化手段监督“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各地要根据资金状况和电算化普及程度,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实
现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要是自觉接受财政、审计、计划、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听取群众、新闻媒体以及管理对象的意见,用外部监督来约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及财务工作,促进“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全面落实。
(三)认真搞好督促检查。为确保今年全系统“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6月底前,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加强督促、指导,对发现的各种违纪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手软;第三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人力进行抽查验收。

六、加强财务管理机构建设,切实提高财务队伍素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适应管理体制改革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大力加强财务干部队伍建设。要把政治思想好、政策观念强、懂业务、会管理的同志调到财务工作岗位;将不认真执行财经法规、不熟悉业务的人员及时
调离财务工作岗位。对遵章守纪、坚持原则、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要大力表彰;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法纪观念的教育,认真开展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保障“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全
面落实。



1999年6月11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沪府发〔2003〕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预防疾病,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公共场所及设施实行预防性消毒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及设施包括:
  (一)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等场所和公园、公共绿地;
  (二)机场、车站、码头及各类公共交通工具;
  (三)餐饮、旅馆、沐浴、理发、集市贸易、超市等商业服务场所;
  (四)会议、展览场所;
  (五)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及相关设备;
  (六)其他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及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由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实施。
  第五条街道、镇的社区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由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实施。
  第六条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部位)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由居住物业管理企业实施。
  第七条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居住物业管理企业自行实施预防性消毒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委托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提供消毒服务。
  第八条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接受委托提供消毒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九条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有关卫生标准,在本规定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制订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的行业操作规程。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进行监督、监测。
  第十条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或者负责落实本规定。
  第十一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的管理工作。
  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规定在本辖区内的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