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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1:28:39  浏览:8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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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3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试行2年,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映。


二○○三年四月三日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新发展,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行为,建立新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市实施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在本市进行路桥收费站整合时,为规范原有路桥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改变后的收费行为,对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每年一次性收取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对外地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在市周边各出口处收费站以及高速公路佛山段各出口处代征收费点,按次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次票)。
  征收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 票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全市原有己发生路桥收费项目的贷款和投资。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市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征费工作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区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各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年票及次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每年收支情况应于翌年第一季度内报市交通、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车辆路桥通行费的征收和缴拨工作。
第四条 对本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设在各地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点代收;对非本市籍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次票的征收,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经省批准的收费站(点)和高速公路佛山段出口处收费代征点按次征收。除省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免征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
  市交通、物价、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实施,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年票和次票缴纳情况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稽查工作,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机动车辆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审查工作。在路检路查及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检查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本市机动车辆可移送交通部门处理或责令车主补缴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市财政、税务、审计、物价、交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和次票)收费标准如下:


分类
车 型
非营运车辆年票标准

(元/辆)
营运车辆年票标准(元/辆)
非本市籍车辆次票标准

(元/辆)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
60

2

二类车
7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840
1800
10

9座以下小车、机动三轮车
96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小(客)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三类车
21座(含21座)至50座客车
1920
3600
2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车
大型专用货车
2880
5400
3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车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2640
7200
50

其他
出租的士

600
10

公共汽车
20



第八条 本市机动车辆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审手续前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专业运输单位营运车辆可选择分批(不超过两批)缴纳的办法,但每批都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或车辆报废,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从当月起缴纳或者停止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
  已缴纳当年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本市机动车辆在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已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发票(已缴费凭据正、副本) 给车主。车主应将已缴费凭据的正本粘贴在机动车车头显眼处,副本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条 长期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包括车主是本市户籍身份的外地机动车辆)或行驶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一次性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经常出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可以选择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或者按次缴费通行。次票当日有效。
第十一条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查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免费通行。
第十二条 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缴费票证售出后,不予退换。缴费凭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票;次票遗失不补,必须自行到收费站点重新补缴。
第十三条 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凭据(正、副本)及次票凭据,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四条 征收次票通行费的收费站(点)应悬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站(点)名称和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员工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交通、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收费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还清贷款后,应当停止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征稽执法人员有权对市辖各区的停车场、车站、码头和经过收费站(点)出入口的车辆进行车辆路桥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交通征稽执法人员的检查。
  对没有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的车辆,交通征稽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或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十七条 交通征稽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相应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全年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并从应缴日起按日加收全年费额2‰的滞纳金。
(二)凡已进入本市辖区内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凭当日次票离开本市。不按规定缴纳当日车辆路桥次票通行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并处以应交票款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转借、冒用、使用伪造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正、副本)以及次票缴费凭证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并移交公安机关,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行政稽查执法人员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及次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站(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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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学习的决定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学习的决定



教党[2004]37号

  2003年12月23日,地处重庆市开县高桥镇小阳村境内的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号气井突发特大井喷事故,富含硫化氢的有毒气体大量泄漏,离气井较近的4个乡镇的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面临重大生命危险,迫切需要紧急疏散转移。“12.23井喷”事故发生当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一个不能丢、一个不能伤、一个不能饿、一个不能病、一个不能亡”的“五个一”要求,灾区学校的500多名教师经过艰苦努力和长途跋涉,克服重重困难,精心组织带领灾区内9所中小学的3420名寄宿学生,成功地实现了紧急疏散和安全转移。

  2004年9月4日,重庆市开县境内小江流域发生特大暴雨,形成开县历史上罕见的200年不遇特大洪灾。全县受灾人口高达83万多人,造成60多人遇难,12人下落不明。全县教育系统受灾单位和学校高达168个,受灾师生2.l万多名。其中,被洪水围困的师生达9479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7700多万元。为救出如处孤岛的被困学生,学校的老师们竭尽全力,团结奋战,舍生忘死,历尽艰险,成功保卫了学生的生命安全。开县中学、汉丰中学、复兴中学等受灾学校的被困师生全部安全脱险。

  在2003年“12.23井喷”事故和今年“9.4洪灾”面前,开县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不怕牺牲,敢于挺身而出,经受住了生与死的考验,出色地完成了抢险救灾任务,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和崇高的思想境界,在当地人民群众中产生了重大社会反响,赢得了高度赞誉。他们是一个师德高尚、组织纪律严明、特别能战斗的优秀教师群体。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的先进模范事迹,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学习的活动。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活动。要把学习活动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起来,与大力宣传表彰教育系统先进模范人物、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结合起来,与弘扬师德、加强师德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与提高教师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活动,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事业,涌现出更多的优秀教师群体和先进模范人物。

  教育部党组号召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学习,学习他们站在时代的前列,践履笃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学习他们爱祖国、爱人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关爱学生、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希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为榜样,勤奋工作,积极进取,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建筑装饰、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八条 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



(一)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二)乙级和丙级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第十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工程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家庭装饰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
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属甲、乙级资质的到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属其余等级资质的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乙、丙级资质等级的室内装饰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低于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时,其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资质较低的等级为准。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年检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 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