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7:00  浏览:8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20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已重组境内油气资产,拟在境外上市。按照批准方案,总公司已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拟上市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天津注册成立了外资企业——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并在天津、上海、深圳和湛江相应设立了4家分公司,接替总公司原来在中国海域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现就中海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海公司适用税收政策问题
中海公司是1999年9月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二、中海公司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中海公司是总公司股权重组后设立的专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57号)的规定,中海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由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中企业所得税统一汇总在中海公司注册地天津缴纳。有关中海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463号)规定执行。
三、中海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中海公司从总公司转来的各项油(气)田生产相关的资产,应按总公司的账面净值延续计提折旧。凡按照资产评估增值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的,对其增值的部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071号)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中海公司有关账册印花税税务处理问题
中海公司是总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后分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设立时的资金账簿,已在总公司贴花的,可不再贴花;对总公司向中海公司转移资产所订立的产权转移书证,凡资产已在总公司贴花的,也不再贴花。中海公司以后新增的资金、资产,应按规定贴花。
五、中海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问题
中海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各项业务往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1年3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整顿财政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本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是指各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费款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由纳费人持缴款书直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款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四条 一次性收费金额较小且零星分散,或不直接征收会造成漏费,以及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费项目暂不实行“票款分离”。
第五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分批公布。
第六条 各指定银行设立收费结算中心,市收费管理局在该中心开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解缴帐户和预算外收入解缴帐户,并负责将收缴资金每旬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的收缴程序:
1、执收单位收费时,开具河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至五联交纳费人,第六联单位存根。
2、纳费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至五联当日内到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款。
3、银行代收网点将专用缴款书一至五联加盖现金(转帐)收讫章。第一联纳费人开户银行作付款凭证;第二、三联通过银行票据交换转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其中第二联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作收款凭证,第三联由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转市收费管理局作收入凭证;第四联退纳费人作收据;第五联退纳费人转执收单位(与第六联单位存根核对)。
第八条 对时间集中、数额较大的收费,可由收费管理局组织入户征收。
第九条 由于计算或其他原因发生差错需退付款的,由纳费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由执收单位核后,到市收费管理局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收费结算中心每五日将所收费款按执收单位分别汇总,并将汇总表连同缴款书第三联送市收费管理局。每月末按执收单位分别汇总,填报代收银行收款月份对帐表,于次月3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收费管理局。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按月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对帐表,于次月3日内报市收费管理局。
第十二条 票款分离的委托代收关系由市收费管理局与银行以委托代收协议书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办法后,取消所有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收费过渡帐户。并将帐户资金全部缴入市收费管理局解缴帐户,逾期不缴的全部收归财政。
第十四条 暂不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执收部门的专管人员对纳费人直接收款,专管人员收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将款项就近缴入银行代收网点。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检〔2011〕19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经纪)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明码标价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商品房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并按本细则规定使用。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同时应醒目标示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六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商品房经营者应同时向所在地市或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当期销售房源价格和标价方式,并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报备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单元)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对全部销售房源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同时标示面积单价。

已销房源如果同时标价的,应当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商品房合法交易证明材料。
  (三)全部房源情况和每套商品房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面积单价和每套总价。

(四)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五)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六)单独销售车库或者停车位的,应标明车库或者停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八)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项目还应标示收费依据。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九)存量房销售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其他与商品房销售密切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交房时变相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搭车或者强制追加收取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商品房密切相关的因素做出的介绍或者承诺,必须真实有效、准确严谨,并与交易场所标示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表示、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参考式样





附件:

(式样一)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开发企业名称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土地性质
 
房屋性质
 

容积率
 
绿化率
 
车位配

比率
 

销售房源

总数量

建筑结构

土地使用起止年 限


合法交易

证明材料
 

基础设施

配套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说明

 
 
 
 

 
 
 
 














优惠折扣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式样二)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房号
楼层
户型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

面 积
共有建筑

面 积
总价
面积单价
装修状况
销售

状态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式样三)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存量房)

基本情况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竣工时间


土地性质

建筑结构

装修状况


户型

房号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

面 积

面积单价

总价


代理服务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说明






物业管理收费


价格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