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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47:37  浏览:9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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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高等教育厅:
粤高教教〔1996〕44号文收悉。同意你们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广东省高等教育厅下发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高等教育厅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教学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及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学术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六条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
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一等奖:理论先进,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第七条 边远地区高等教育中形成的或有特色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水平下可优先获得奖励。
第八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直接作出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二)省直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三)各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评审并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省高等教育厅统一制作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提交该成果的总结材料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三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评审费。集体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担,个人项目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四条 设立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高等教育厅负责聘任。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评审组。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非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受理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并核查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提出核查意见;
(三)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作出说明;
(四)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申请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五)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审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
(二)初评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评审组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审定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必要时可向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提出质询;
(三)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其中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特等奖应从候选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3/4以上赞成。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报批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均可在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对获奖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裁定;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由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核实并提出意见,依法裁决;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顺序的,由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负责处理,并将
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没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在异议期结束之后即可授奖;有异议的获奖成果从公布之日起4个月仍未处理完毕,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由省高等教育厅授予证书和颁发奖金。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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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
证监会



为了落实全国证券期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总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是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各派出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以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为主要工作形式。
巡回检查是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市公司改制和运作情况进行合规性现场检查。通过巡回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特别要检查“三分开”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那些集团公司吃股份公司“大锅饭”的情况。
巡回检查工作要加强针对性,突出预防性,注重实效性。对于上市公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应向被检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出整改方案并形成决议,督促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各派出机构应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巡检情况,以取得有关单位支持,帮促上市公司完
成整改工作。同时,要建立整改情况回访制度,切实监督整改。
专项核查是针对投资者投诉及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以及证监会审核业务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各派出机构应认真处理好投资者投诉,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专项核查。
对于监督核查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涉嫌违规的问题,有关派出机构要在掌握重要事实和线索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内部批评或提出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移交稽查立案等处理建议。
二、加强配股初审工作
各派出机构要加大对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初审工作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上市公司配股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对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在配股审核工作中,要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为达到收益率指标人为调节利润、拼凑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不良资产配股、控股股
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没有分开等问题。
各派出机构对经审核认定为暂不宜配股的公司,应明确说明理由,及时通知该公司,并书面报告证监会。通过加强各派出机构与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在审核工作中的联系和人员交流培训,进一步统一审核尺度,提高审核质量。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派出机构审核人员直接向发行审核
委员会报告初审情况的试点范围。
加强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各派出机构要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拟定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报业务须知》,制定本单位的配股申报来访者须知,向申报配股的上市公司公开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纪律要求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
各派出机构应建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后审查制度。在审查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公司资产的安全性、资产债务重组、控制权变更(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募集资金使用、重要关联交易、担保、诉讼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能存在
的重大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底稿。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摸清辖区内上市公司总体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前景,并撰写汇总分析报告、专题报告和典型案例。在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结束后十五天(即五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内,将上述文件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各派出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确定本年度巡回检查对象。发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应及时向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或通报,以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
四、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活动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密切关注涉及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活动,对这些上市公司建立专卷,重点跟踪,发现有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要及时了解情况,研究对策,提出监管建议。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信息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证券交易所。各
派出机构要依法或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吸收合并、重大资产交易等行为的备案或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或审核,并及时将审阅或审核意见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五、逐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信息系统
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辖区内上市公司实物档案库和电子信息系统。上市公司实物档案库应完整保存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的全部公开信息资料,上市公司依法
申报和报备的材料,上市公司巡回检查、专项核查的相关资料,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工作底稿以及对上市公司申报事项的审核文件和监管案例。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突发性重大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
各派出机构应发挥监管“前沿”的优势,加大对上市公司行为风险的监控力度,对于可能对市场及社会稳定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应按照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主动联系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研究制订紧急事态处置预案,同时,
敦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忠实履行职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出现上市公司经营停顿、管理层“瘫痪”等的极端情况下,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并提请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的财产安全,依法做好
善后处理工作。



2000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据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反映,你局对贵州省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暂缓征收增值税。上述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立即予以纠正。缓征的税款一律尽快补交入库,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请你局将纠正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997年11月30日前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