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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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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1950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

西北分院:
九月三十日文呈字第一二九号公函已悉。
你院所拟对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三个问题的答复,我们研究后并征得法制委员会民事法规委员会的同意,对来稿有所修删。
再因关于继承问题,现在立法方面尚未正式决定其基本原则,最好不作公开的答复,你院如认为有答复的必要,亦以用报社名义答复为妥,该后附意见,希你院参酌办理为荷。

附本院意见
一、解放后尚未土改前农村中分家的纠纷,原则上是父母死亡后的遗产由其子女按人数均分,无继承关系的人不得加入分配,也就是说:同胞兄弟姊妹有几人即按几人分配;但得因实际情况(例如分家前对共同生活有关之劳动生产有贡献或其生活特别困难等)亦可对无继承权的家属酌加照顾。至于土改以后已按全家人口每人分得一份土地,经过若干时期才举行分家者,则一般的应依全家人口多寡按人口分配。
二、独生女虽已出嫁,对其父母的遗产仍有继承权,其父虽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与他人,仍须照顾其女的继承权,如已嫁女本人无放弃继承的意思,应按具体情况就遗产酌留相当部份归女继承,其余部分仍由受赠者取得所有权。原问第二例,长兄将全部产业遗嘱给三弟,除长兄之女可继承其一部份外,二弟不得向受赠之三弟有所争执。
三、对于原问第三点我们同意你院所拟答复。
四、处理土改前的分家问题,应注意“土地改革法”第八条规定,防止地主因逃避没收或缴收而假分家或以继承权为名目,转移分散土地及其他应受没收或缴收的农业生产资料与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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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管理,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建立有效的日常管理机制,根据’98全国文化市场法制年的统一部署,文化部决定今年5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一次音像市场执法检查工作。这次工作的重点是:整顿音像市场秩序,实施音像市场管理评估制度,以量化的标准
衡量音像市场管理工作;提高音像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加大处罚力度,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主要在省会城市、直辖市的市区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市场活跃的大中城市开展。
二、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将先选择2-3个管理基础较好的城市先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在执法检查工作后期向全国全面推行音像市场管理评估制度。为了对日常管理工作水平的评估更科学、更准确,近期各地要对自己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所辖区域内的音像市场进行一
次全面清理,找出问题,及时解决。
三、各地要严格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取缔违法经营单位。对经国家批准设立、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却长期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单位要重点查处。
四、各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兜售走私盗版音像制品的活动,对在闹市区、城市主要街道、大型商场、各类批发市场周围及上门推销违法音像制品的活动要重点打击。要下大力气破获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地下网络,端掉地下黑窝点,对于触犯刑
律的,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五、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在执法检查工作期间组织一次培训,重点培训稽查管理人员音像制品真伪的识别能力和执法能力,同时要组织所辖区域内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特别是批发单位、专卖店、经营音像制品的大型商场的主要负责人,学习音像市场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盗版音像
制品的鉴别常识,并进行一次考核。要明确责任,提倡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实行不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承诺制。
六、各地要在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音像市场管理的各项法规和音像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对守法经营予以表扬,对违法活动坚决予以曝光。各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辖区内各类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公布、张贴举报电话,加强
群众监督。
七、音像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是文化市场法制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积极工作,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27日

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1〕132号
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申办程序,推动各区、开发区和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增 强各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对外商投资的服务力度,促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经市 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开 发区、市直各部门按照责权原则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审批和服务工 作,为提高引进外资水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OO一年六月八日


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方便外商投资,简化手续,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 审批手续,进一步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我市各行政区、开发区举办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 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其项目和企业设立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各区、开发区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重大变更事项也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条 外商投资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的确定以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 为准,并随国家对产业指导目录的调整而相应变化。


第四条 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生产建设条件需全市统一平衡或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外商 投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或转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设立外资企业属下列情形的,由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或转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 


(一)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

(二)国家限制类(甲)、限制类(乙)项目;

(三)原料进口或产品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限量特定登记商品的;

(四)生产建设条件需全市统一平衡的;

(五)公司设址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辖区内的;

(六)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经济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属下列情形的变更事项,由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或转报上 级审批机关批准:


(一)企业跨区变更经营场所的;

(二)企业合并与分立;

(三)企业申请减资;

(四)企业申请增资,投资总额累计超过3000万美元的;

(五)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的项目。


第六条 各区、开发区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产品内外销比例,如因此而使企业改变为不属 于国家鼓励发展外资项目的情形应报市外资委核准。


第七条 对各区、开发区自行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放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确认书。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二)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专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股东名册、 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六)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 提交)影印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市土房局或区土地 管理部门签定的用地合同;

(九)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主要进口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清单(含品名、型号、数 量、单价、总值);

(十)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申请报告;

(二)按企业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通过的变更事项的董事会纪要或决议(需董事签名);(凡 涉及股权变更、投资额的变更、企业的合并、分立、合同、章程的修改、提前终止等事项均 应董事会一致通过);

(三)批准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四)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根据企业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名称变更: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地址变更:有关迁址证明(产权证明、租凭合同等);

(三)投资额变更:验资报告、查帐报告;

(四)经营范围变更:可行性报告、查帐报告;

(五)经营期限延长:查帐报告;

(六)提前终止、期满终止:董事会决议(应包括清算原则、程序、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债 权债务等内容)、查帐报告;

(七)合同、章程的变更:提交经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条款 或附件。

(八)投资者股权变更:

1、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转 让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3、企业查帐或审计报告;

4、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5、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需提供由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局 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6、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7、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第十条 各区、开发区审批项目,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 或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投资者在指定期间内 补全或者修正。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各区、开发区审批机关无正当理由久拖不批复的 ,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可以直接批准该项目。


第十二条 各区、开发区批准外资项目成立或变更事项后,即将批准文件通过网络发送到市 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经市外资委复核并于当日内发给批准证书号码,由各区自行发放批准 证书。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仅对批文的内容进行复核,不再审核其它材料,各区审批机 关应对合同、章程等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在审查批准文件时,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时,有权要求批准 机关报送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各区、开发区审查批准的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 有权要求审批机关修改或撤销该批准文件:


(一)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各区、开发区每季度向外资委申领空白批准证书,每次申领数量根据各区实际审 批情况核定。


第十七条 各区、开发区在批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变更事项起30天内,应将有关批准文件 (包括申报材料)一套报送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备案。


各区、开发区审批的项目应按规定报市计委、经发委、外资委、厦门海关等有关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各区、开发区对自行审批的项目必须履行属地管理义务,包括企业实际到资的统 计、生产经营的统计分析、协调解决企业在筹建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投诉处理, 并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对各区、开发区的外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 人员培训。


第二十条 各区、开发区审批机关应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审批人员应加强对国家有关政 策的学习和掌握,在审批中如对某些政策把握不准应及时请示。


第二十一条 各区、开发区审批机关应对自己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开发区审批机关应按国家及我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规定进行 审批。如有违规审批,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或经两次通报仍不改正的,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有权暂停直至取消审批机关的审批权。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 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