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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斯拉夫)关于延长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两国换货议定书期限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44:25  浏览:8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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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斯拉夫)关于延长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两国换货议定书期限的换文

中国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联邦


中南(斯拉夫)关于延长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两国换货议定书期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8年9月13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临时代办于立煊先生:
  我谨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对外贸易秘书处之命向您建议,将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九六七年换货议定书和所附进、出口货单的有效期延至一九六八年,双方并可就未列入一九六七年货单的商品进行交易。
  如同意上述建议,请予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联邦
                       对外贸易秘书处司长
                       娜达莎·彼罗维奇
                          (签字)
                   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三日于贝尔格莱德

             (二)我方去文

尊敬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对外贸易秘书处司长娜达莎·彼罗维奇女士:
  我收到了您今天如下内容的来函:
  (内容见对方来文)
  对您的来函,我谨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之命向您答复如下:我方同意贵方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
                     大 使 馆 临 时 代 办
                         于 立 煊
                         (签字)
                   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三日于贝尔格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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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稳步健康发展,强化融资功能,增大信贷投入总量,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银企“双赢”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行达州市分行、农行达州市分行、中行达州市分行、建行达州市分行、农发行达州市分行、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城市信用社、市邮政储蓄银行、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
  考核年度内各行、社有效信贷投入新增额,核销不良贷款额。
  三、考核办法
  (一)目标任务的确定
  年初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全市贷款增加目标(按可比口径计算,下同),并由市人民银行分解到各行、社。
  (二)考核指标和分值
  1.积极向上争取授权授信,扩大贷款规模。设基本分、档次分两个考核层次。
  (1)基本分20分
  各行、社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贷款目标,得基本分20分。
  (2)档次分
  即考核新增贷款的绝对额。当年新增贷款额为0-1亿元(含1亿元)的在0-5分间计分、1-2亿元(含2亿元)区间的在5-10分间计分、2-3亿元(含3亿元)区间的在10-15分间计分、3-4亿元(含4亿元)区间的在15-20分间计分,依此类推,但此项得分不得超过50分,每个档次内新增贷款每增长1000万元,则递加0.5分。
  2.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核销不良贷款。各行、社当年每核销不良贷款100万元,加0.3分,但单个行社此项得分不得超过100分。对核销不良贷款做出突出贡献(当年核销2.5亿元以上)的行、社由市委、市政府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3.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各行(社)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不得少于全年度新增贷款总额的50%。等于50%的得基本分20分,每超出一个百分点加1分,但单项各行(社)此项得分不得超过30分,低于50%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第四款规定的标准认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要全力搞好协调服务,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努力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银行要搞好“窗口”指导,积极理顺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充分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促进银行业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银监局要切实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运行。为使各办行、局的工作更富有成效,决定对其按下述办法实行奖励与约束机制双轨运行。
  1.如果各行、社新增贷款均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予以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标准为各行、社的平均数。
  2.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有增长但未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70%予以奖励;如果有半数以上(4个)行、社新增贷款有增长但未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40%予以奖励。
  3.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30%予以奖励;如果有半数以上的(4个)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不予奖励。同时,只要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其行或社的该项考核内容不发奖金。
  4.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少于50%,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在按上述标准计算出的奖励额度基础上下浮20%;如果有半数以上的(4个)行、社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少于50%,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在按上述标准计算出的奖励额度基础上下浮30%。
  5.若上述第3条和第4条所述情况同时出现,则累计执行。
  四、考评的组织实施
  年终,由市金融办牵头按本办法组织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自查资料报市金融办,若未及时提交资料则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市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和市财政局按市政府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行、社各项得分汇总出总分并计算单位分值奖励额度,再分别乘以各行、社实际得分数,得出各部门最终奖励金额。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兑现。
若任一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该行或社的新增贷款分值按其它行、社的平均数计入总分后,再计算平均每分的奖励金额,其该行或社按平均分计算出的应得奖励额度与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因约束机制导致少发的资金一并结转下年累计使用,或奖励当年核销不良贷款做出突出贡献的行、社。
  五、考核范围
  奖金用于奖励各行、社、办、局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在4人(含4人)以上的,单位“一把手”按经费额度的30%计奖;为3人(含3人以下)的,单位“一把手”按经费额度的40%计奖。领导班子其余成员的奖励标准则由单位主要领导确定。
  六、经费来源
  由市财政局从预算中安排55万元解决。2008年,若市城市信用社在年底前达到筹建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其单独奖励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致力于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方面互相帮助。
  二、缔约双方的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项目,将由缔约双方另行商定。双方将对实施项目的可能性进行考察研究,然后就双方商定的项目分别签订协议。

  第二条 本协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缔约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三条 缔约双方指定的有关机构和公司将按照国际现行价格,经谈判签订详细的合同,以确定项目的费用金额及支付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派遣的人员要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令和制度;所在国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未尽事宜,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必要的联系,并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任何问题。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履行完毕各自的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顺延相同的期限。
  三、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在本协定期满后仍然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九日即回历一三九八年九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
 政 府 代 表                   社会主义民众国代表
   黄 华                      阿里·阿卜杜勒
  (签 字)                      (签 字)
 (外交部长)                     (外交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