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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2:52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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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25日)
深办〔2003〕36号


   《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不断推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更好地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加快国际化城市建设步伐,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与考核范围
  
按照条块和信访工作量情况,将区和市直部门、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分为A、B、C三类,分别对信访工作各项分解目标进行考核评分,以合计总分作为综合指标,评价被考核单位的信访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是:

   A类(6个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
  
B类(信访工作量较大的18个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市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城管办、社保局、住宅局,市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控股公司、商贸控股公司。
  
C类(信访工作量一般的23个单位):市经济贸易局、卫生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建设局、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计生办、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旅游局、国资办、口岸办、侨办、台办、保税区管理局,市总工会、妇联、残联。
   信访工作量小的单位不列入考核范围。
   市信访办可以根据机构变化情况和信访工作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上述范围和分类。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信访领导工作(20分)
   1.落实领导责任(4分,考核A、B、C类)
  
在本地区、本部门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按分工范围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领导班子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汇报,分析形势,决定重大信访事项,部署信访工作。
   2.做好领导接待群众工作(6分,考核A、B、C类)
  
领导班子成员能认真做好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取得实效。领导接访日时间、接访地点、接访方式等有关事项能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电子网站向社会公告,日常能在办公、接访场所进行公布。领导接访日制度不断改进完善。
   发生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时,领导能及时出面接待群众,协调处理,做好工作,化解矛盾。
  
领导接访工作能把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结合起来,做到接待群众讲情、讲理、讲法,处理问题依法、依理、依情,努力使办理结果合法、合理、合情。
   3.做好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事项和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工作(4分,考核A、B、C类)
  
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能经常阅批信访事项,善于从中了解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的批示,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原则、意见和办法。
   对交办的信访大要案,能按规定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情况。
   4.重视信访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6分)
   健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好指导、检查信访工作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作用。(2分,考核A类)
  
信访工作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到与职责、任务相适应。把信访部门作为锻炼和培养干部的场所。保障信访部门的业务经费和在办公、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需求。(2分,考核A、B类)
  
关心信访干部的成长,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交流和轮岗工作,帮助信访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2分,考核A、B、C类)

   (二)信访基层、基础工作(20分)
   1.抓好基层信访工作(4分,考核A、B、C类)
  
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基层信访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帮助基层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形成完善、灵敏、高效的信访工作体系和网络。
   2.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4分,考核A、B、C类)
  
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不断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信访工作部门或信访工作岗位职责明确,信访工作制度健全完备,运作规范有序。
   3.畅通信访渠道(4分,考核A、B、C类)
  
认真做好办信、接访、接听专线电话和投诉咨询电话、办理网上投诉、征集人民建议等工作。信访渠道畅通,群众信访便利。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能得到保障,群众正当的要求能得到满足,民情、民意、民智能够顺畅上达领导机关。
   4.加强信访工作场所建设(4分)
   有独立并挂牌的群众候访室、群众来访接待室、领导接访室和信访工作人员办公室。(2分,考核A类)
  
接待场所环境整洁,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能结合自身信访工作实际和群众需要公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以及承办事项、承诺事项和注意事项等。(2分,考核A、B、C类)
   5.加快信访信息化建设(4分,考核A、B类)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安装使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办公。建立规范的系统运作机制和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制度。
   (三)信访信息、信访调研和信访宣传工作(15分)
   1.及时报送信访信息(5分)
  
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信访信息,及时、准确、真实、简练地反映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举措出台前后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重大信访信息,能按规定迅速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信访部门报送。(2分,考核A、B、C类)
  
按时报送信访统计报表、信访工作信息和上级要求的有关信息。报送信访工作信息每年各区不少于4条(篇),其他单位不少于2条(篇)。(2分,考核A、B类)
   有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反映信访信息的刊物。(1分,考核A类)
   2.积极开展信访调研(5分,考核A、B类)
  
能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调查研究,为领导机关和上级部门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服务。
   3.努力做好信访宣传(5分,考核A、B、C类)
  
善于结合群众信访的需要,运用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解答群众常见的信访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活动。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各级信访部门及信访工作者做好信访工作的经验、办法和事迹。
   撰写的有关信访工作经验和信访工作理论文章等文稿被《人民信访》、《南粤信访》、市信访办刊物和新闻媒体多次采用。
   (四)集体上访和疑难个访处理工作(20分,考核A、B、C类)
   1.杜绝重大恶性事件
  
因信访问题处理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事件,或导致反复多次越级上访的重要信访案件,经上级部门处理解决并对事件原因作出结论的,扣除责任单位本项全部得分,且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2.妥善处理集体上访
  
(1)因责任单位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发生到国家、省、市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依次扣3分、2分、1分。
  
(2)发生到国家、省、市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如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依次扣3分、2分、1分。
   3.努力化解疑难个访
  
发生到市以上党政领导机关的疑难个访,如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扣0.5分。
   (五)信访立案件办理工作(15分,考核A、B、C类)
  
1.承办市信访立案件能按照交办函要求的时限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逾期未结的,能书面说明未结原因、目前办理进度、下一步工作打算和预计办结时间。未能按要求办理的,每件扣1分,每催办一次,加扣0.5分。

  
2.办结市信访立案件能做到: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事实清楚,结论定性准确,处理方法得当,解决问题落实,手续规范完备,档案资料齐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1分。未能按要求答复信访人的,每件扣0.5分。
   (六)信访工作改革与创新(10分,考核A、B、C类)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信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创新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取得一定成效;研究信访工作理论,探索做好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取得一定成果;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合作,推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在信访工作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考评方法与考评步骤
   (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由市信访办牵头成立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小组(以下称市考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的第四、五项由市信访办每年评定一次,两年总评时该两项得分取两年的平均值。每项评分实行倒扣计分法,扣分量累计达到该项满分值时(第四项为20分,第五项为15分),不再扣分。集体上访、疑难个访和信访立案件未涉及的责任单位得满分。
  
(三)考核内容的第一、二、三、六项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累加记分法。先由各单位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考评小组,再由市考评小组逐项进行考核,评定得分。
  
(四)一至六项得分相加为被考核单位的最后得分。A类考核单位满分为100分,B类考核单位满分为95分,C类考核单位满分为80分,B、C类得分公布时按百分制折算。各单位得分分类排队。考核结果由市信访办进行通报。考核成绩突出的评选为全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各区和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信访工作考核规定。
  
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办发〔199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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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 [2004] 7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

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湘西自治州政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各窗口的申办事项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实行分类管理,公开审批。要求一般事项直接办理,特殊事项承诺办理,重大事项联合办理,上报事项负责办理,控制事项明确答复。

第二条 即办件办理。即办件是指程序简便,资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受理即办件后,应及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即时办结。

第三条 承诺件办理。承诺件是指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现场踏勘、调整的事项。

(一)各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格符合、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的,由窗口打印《补办件通知单》,并注明所需补办的事项;对资格不符的,由窗口打印《退回件通知单》,并注明退回理由。

(二)窗口受理承诺件后,应及时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办人。

(三)属于重大事项的承诺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分管负责人汇报。窗口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审批或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审核和审批结果交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再按照规定操作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通知申办人到窗口领取审核或审批结果。

第四条 联办件办理。联办件是指需要多个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

(一)联办件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从项目受理到办结实行全过程跟踪负责。

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联办件由州建设局牵头受理,其它基本建设项目联办件由州计委牵头,联办单位为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州环保局、州财政局、州地震局、州人防办、州消防支队、州气象局、州散装水泥办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技术改造项目联办件由州经贸委牵头,联办单位为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财政局、州电业局、州地震局、州人防办、州消防支队、州气象局、州散装水泥办等;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牵头单位为州工商局,联办单位为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环保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消防支队等;

招商引资项目联办件由州外经局(招商局)或州经协办牵头,联办单位为州经贸委、州建设局、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电业局、州地震局、州人防办、州消防支队、州气象局、州散装水泥办等;

其他联办件由中心指定牵头单位和联办单位。

(二)牵头单位窗口按要求对申办人的资格和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及时填写《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联办件联审表》,提出联办意见,并当场与联办单位窗口衔接。

(三)联办单位窗口收到《受理通知单》后,应及时申请工号,打印《审批所需资料清单》交牵头单位窗口,并将联办事项报告单位。牵头单位窗口将联办单位窗口打印的《审批所需资料清单》汇总交申办人准备。

(四)对于不需召开联审会议的一般联办件,各联办窗口接到备齐的资料和《受理通知单》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尽快完成报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并在《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联办件联审表》上签署联审意见,及时反馈给牵头单位具体落实办理。对于重大的联办件,需中心协调的,由牵头单位提出书面办理方案,交中心业务科,由中心主持召集联审会议,必要时请申办人列席会议。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布置联办事宜并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会签后,由牵头单位按照联审会议议定的意见具体落实。

(五)基本建设项目联办件报建中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白蚁预防费、人防易地统建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文物考古调查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实行“窗口受理,内部运作,一票收取”的管理办法。

窗口受理。各建设单位的报建项目均由牵头单位窗口牵头受理。

内部运作。牵头单位受理报建项目后,应在7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及时报中心业务科。中心业务科在收到审查结论的当日内通知各联办单位。各联办单位窗口在接到中心通知后2日内计算出应缴费额,交中心财政窗口。财政窗口根据联办单位窗口送达的通知单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湘西自治州报建项目收费缴款表》交建设单位。

一票收费。建设单位凭中心财政窗口核定的《湘西自治州报建项目收费缴款表》,一次性缴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六)属州政府招商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减免收费的,需经州政府召集相关单位研究确定,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建设单位凭中心财政窗口开具的《湘西自治州报建项目收费缴款表》确定的缴费金额,向州政府提出减免申请交中心业务科。

中心业务科受理并商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州政府研究确定。

建设单位按州政府研究确定的缴费额到财政、银行窗口开票缴费。

(七)联办事项审定后,牵头单位窗口和联办单位窗口应按照待办-审批-核价-办结的操作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上报件办理。上报件是指需转报上级审批的事项。

(一)窗口受理上报件后,应及打印《上报件通知单》,交窗口单位和申办人,并注明上报时间。

(二)窗口单位要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做好上报工作。

(三)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及时通知申办人到中心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第六条 补办件办理。补办件是指申办人的申报资料附件不全,申办人承诺补齐的申办事项。

(一)窗品受理补办件后,应及时打印《补办件通知单》交申办人,告知需补办的事项。

(二)申办人把资料补齐后,受理窗口及时转为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或联办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办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退回件办理。退回件即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办事项。

(一)申办人申办后,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复杂,无法当即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审议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认定退回件后,窗口应及时打印《退回件通知单》交申办人,并注明退回的原因。

(三)申办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到中心业务科申请复核,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10〕16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违法用地建筑物的行为,保证没收后的国有资产不流失,现将《天津市处置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处置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违法用地建筑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是指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
  第三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封存,并自封存之日起10日内将其移交违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整理机构。
  第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腾房通知书;在腾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腾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接收之日起10日内移交给违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整理机构。
  第五条 土地整理机构对接收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登记造册。土地整理机构在处置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部门对违法用地建筑物进行鉴定;对于可以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建筑物由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第六条 土地整理机构对于可以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建筑物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对于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连同土地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
  (二)对于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由原违法用地的当事人申请回购;
  (三)对于政府出资的公益事业的建筑物,由当地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无偿返还。
  第七条 对原违法用地当事人要求回购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的,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土地整理机构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与当事人办理回购手续。违法用地当事人不回购的,可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人购买。
  办理回购手续的违法用地建筑物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土地整理机构处置违法用地建筑物后,当事人凭拍卖成交书或回购协议书、缴款凭证到违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制作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并将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
移交清单应当注明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处置违法用地所需经费,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