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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40:37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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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年)

文化部、商务部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
2004年2月9日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加强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文化部和商务部以及文化部、商务部授权的省级文化、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必须符合音像市场发展规划。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应当具有举办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相应的能力;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

第八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五)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申请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像制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的,应当经其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作为合作条件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得到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等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国合作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文化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中国合作者自文化部批准立项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国合作者自收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文化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文化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四)中国合作者自领取文化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照工商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中国合作者向文化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立项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五)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中国合作者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四)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五)(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六)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九)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重大变更,包括变更投资者、调整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变更投资额或合作条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年限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变更,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变更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期满终止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在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国合作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立项或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中国合作者自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国合作者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四)中国合作者自领取省级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照工商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中国合作者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立项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五)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合作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四)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五) (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六)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九)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的重大变更,包括变更投资者、调整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变更投资额或合作条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年限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变更,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变更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期满终止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在30日内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必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不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传播内容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不得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外资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文化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有关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问题作出如下特别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作企业中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权益。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规定仍按《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规定参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特别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本特别规定由文化部、商务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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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2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布。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的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口岸办承担的行政职能。

2.市政府参事室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调研职能。

2.明确划分机关行政管理职能与后勤服务职能,逐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向社会化、企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三)增加的职能

市政府机关财务结算中心的职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核准的事项:(1)开设或关闭口岸立项;(2)广州口岸国际航行船舶《供应许可证》;(3)广州市小汽车配备。

2.保留审核的事项:在非开放水域临时靠泊外轮作业。

3.新增审批的事项:(1)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2)审批小汽车报废更新、过户更新。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二)处理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文(函)电,草拟、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负责市政府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四)收集、编辑、报送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相关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单位对市政府重大措施、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工作。

(六)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

(七)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指导市政府系统信访网络工作。

(八)组织和制订口岸建设规划;负责口岸综合管理及口岸各单位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指导区、县级市口岸工作。

(九)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穗单位、驻军等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负责全市小汽车的定编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机关各项经费,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

(十二)负责管理市政府大院,做好行政事务及机关后勤工作,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服务,为市政府大院各单位服务。

(十三)管理市政府办公厅直属单位和挂靠单位。

(十四)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厅设11个职能处(室)和信访局、市政府机关财务结算中心。

(一)秘书处

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函)电收发、分送、编号、校对、立卷、归档、印鉴、保密等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突发性事件处理及救助的组织联络、市政府领导内外事活动安排、市政府总值班室等工作。

(二)综合一处

负责办理发展计划、粮食、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政园林、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经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财税、金融、统计、物价、审计、商业、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办公厅、参事、经协、外地等方面的文(函)电;负责草拟和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与上述有关的文件;负责与上述有关的市政府工作会议会务工作及其决定事项、重大问题的协调、督促、催办;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跟踪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综合二处(挂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办理区、县级市、教育、科技、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版权、体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民政、监察、人事、编制、劳动与社会保障、外事、民族宗教、侨务、捐赠、对台、党群、民主党派、武装、研究室、体改、档案、地方志等方面的文(函)电;负责草拟和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与上述有关的文件:负责与上述有关的市政府工作会议会务工作及其决定事项、重大问题的协调、督促、催办;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跟踪和督促落实工作;承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综合督查处、建议提案处(合署办公)

负责市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及其决定事项、重大问题的协调、督促、催办;负责处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协调、检查、督促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例会应由市政府办理的有关工作。

(五)新闻信息处

负责政府政务信息的调研、收集和整理;负责向国务院、省政府报送信息;指导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安排及在穗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安排市政府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市政府重大措施出台、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工作;负责市政府综合杂志、书刊的编印、发行。

(六)口岸管理处(挂广州港口口岸办公室、广州白云口岸办公室、广州天河口岸办公室牌子)

负责管理机场、铁路客运、水运口岸;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货运装卸点及货运车辆检查场的管理;负责航空、铁路、水运,以及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的开设、关闭和调整的立项、报批和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客流高峰期进出口岸的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加班工作;组织实施水运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审核在非开放水域临时靠泊外轮作业申请;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七)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挂广州市人民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对定编配备的小汽车进行编后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属于定编配备小汽车单位的违纪车辆。

(八)交际处

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政府系统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或地级市以上领导及团组来穗参观考察和应市领导邀请来穗的港、澳、台人士,华侨、外宾的接待工作;联系、协调市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参与市政府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接待工作;承担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九)行政处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制度;负责市政府机关大院的规划、建设以及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大院及办公厅固定资产管理和市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领导用车及机关车辆的管理工作;负责以委托管理和货币结算方式与机关服务中心及社区专业服务队伍签订合同和实施监督。内设综合科、固定资产管理科、大院管理科、车辆管理科。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录用、政审、考核、任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培训及学历教育、公务出国、档案等有关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大院及指导大院各单位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及消防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大院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在大院内的外事活动、重要会议及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市政府领导住宅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市政府机关大院传达室,指导警卫中队的工作。内设保卫科。

(十一)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工、青、妇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文体活动工作。

信访局、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合署办公,副局级)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承办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群众来信、来电事宜;及时跟踪督查,开展调查研究和反映重要的信访信息、社情民意,指导政府系统信访网络工作。

内设3个处(副处级)

1.综合调研处

负责文秘、机要、档案、办公自动化以及后勤、社区联络、接待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和政策;综合分析信访动态信息,开展信访调研和经验交流;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2.来电来信办理处:

负责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接听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电;办理和反映群众、境外人士的来电及来信提出的事项和信息;指导市长专线电视网络单位的工作;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市直各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3来访接待处

负责接待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访;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有关突发事件;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协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接待群众来访遇到的复杂问题和重要事项;协助维持到市政府上访群众的来访秩序,并协调收容遣送工作。

市政府机关财务结算中心

负责反映市政府机关正常和专项经费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编制机关年度预、决算报表;对市政府机关各项财务工作及经济业务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为市政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提供资金保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其中市政府秘书长1名,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8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34名。

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其中1名专职负责市长专线电话办的工作);处长3名(副处级)。

单列行政编制2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92名。

单列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2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参事室(市文史研究馆)

市政府参事室(市文史研究馆)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荣誉性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组织市政府参事、馆员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市政府参事、馆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组织市政府参事对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评议和提出意见;组织市政府参事、馆员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市政府参事、文史馆员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组织文史馆员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组织馆员进行文史研究和诗、书、画创作等活动。市政府参事室(市文史研究馆)内设3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

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文秘、行政、财务、财产、车辆、医疗、保卫、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选聘、续聘、解聘参事、馆员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工作;负责现有参事、研究员、馆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已故参事、研究员、馆员遗属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2.参事业务处

负责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等活动的组织安排;编印《市参简讯》、《市政府参事建议》和开展“市参事室海外联谊会”等工作。

3.文史业务处

负责组织馆员积极参与编史修志,出版著作,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参与诗、书、画和外出写生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书画展,为社会公益事业多作善事;积极参与以文会友,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的文化交流活动等,出版《文史纵横》及编印《馆讯》。 市政府参事室(市文史研究馆)行政编制23名。其中主任(馆长)1名,副主任(副馆长)2名;正副处长(主任)7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8名。(含为参事、馆员服务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参事、馆员、研究员的编制另行确定。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服务中心,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办公室、礼堂、会议中心、大院及公共楼层的卫生、绿化保养、木工、瓦工、空调、电梯保养维修、电话通讯、安全监控、大院内外物业管理等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62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化工部


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1988年9月10日,化工部

编制说明和原则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多方案比较,从而对拟建工程项目是否应该建设以及如何建设作出论证和评价,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分审查批准后,一般应起到如下的作用。
1.作为平衡国民经济建设计划,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2.作为筹措资金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
3.作为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签订协作条件的意向书的依据。
4.作为编制新技术、新设备研制计划的依据。
5.作为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依据。
6.作为从国外引进技术、引进设备,与国外厂商询价和谈判的依据。
三.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具备以下基础资料。
1.经储委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
2.选矿试验资料。一般情况下,对组分简单、易选或加工经验成熟的矿石,须具有实验室流程试验或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资料;新类型矿床或组分复杂难选矿石,需有经过审查批准的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或半工业试验资料,新矿种还应具有加工利用的资料。
3.主要工业场地的工程地质初评资料。
4.供水水源资料。
5.矿区地形图(1:1000~1:5000)。
6.矿区周围区域地形图(1:10000)。
7.当地的气象资料。
8.地震烈度资料。
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研究落实外部建设条件。对于水、电供应,交通运输,原料、燃料等条件必要时应取得意向性协议。
五.按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文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所提出投资估算的精确度,要控制在“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的幅度内。
六.为保证可行性研究的质量,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必须安排的足够的工作周期,凡条件困难,生产工艺复杂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大型工程项目,9至12个月提交报告;条件简单、工艺成熟的项目,6至9个月提交报告。
七.本规定是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并根据1982年化学业部(82)化矿字第1368号文发布的《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进行补充修改而成的,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同时为止。
八.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方案应进行两个以上同等深度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内容要完整, 文字要简练,文件要齐全。并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负责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九.本规定各章节的内容,不作为各设计、咨询单位内部专业分工的依据,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习惯进行专业分工。
十.本规定所列各章,只反映可行性研究阶段各专业本身的内容和深度,不作为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的章、节划分依据。各设计、咨询单位应根椐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和不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和增删。
十一.本规定只适用于大、中型化学矿山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援外、合作、合资经营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改建、扩建、续建项目和小型项目,以及其他单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本规定酌情调整。特殊开采方法的矿山,其章节内容、深度,可参照本规定迁定增减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概述
一.简述矿区交通位置、隶属关系、项目性质和区域经济地理概况。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上级或委托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
三.可行性研究依据的主要基础资料
1.批准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和地下水资源勘探报告。
2.必要的采、选试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书,必要的加工利用试验资料。
3.工程地质初评资料。
4.气象、地震资料与地形图。
四.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及工作过程。
附:矿区交通位置图
第二节 矿区建设条件
一.矿区的资源条件。
二.矿区的外部建设条件和协作配合条件---包括水、电供应,交通运输,原料及燃料供应,建筑材料来源及其他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第三节 建设方案
一.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二.厂址及开拓运输方案。
三.主要工艺方案,公用辅助设施方案,主要设备及建设工程量。
四.外部运输方案。
五.建设工程进度。
第四节 经济效果
一.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偿付方式。
二.企业经济效益及国民经济评价。
三.综合评价。
第五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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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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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批准的矿石储量及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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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石地质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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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万t ┃ ┃其中B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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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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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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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矿石品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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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 ┃ ┃在备注栏内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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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 ┃ ┃ 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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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采范围内矿石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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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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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石储量 ┃ 万t ┃ ┃
━━╋━━━━━━━━━━━━━━━━━╋━━━━━━╋━━━╋━━━━━━━
┃表内 B+C级 ┃ 万t ┃ ┃其中B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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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万t ┃ ┃
━━╋━━━━━━━━━━━━━━━━━╋━━━━━━╋━━━╋━━━━━━━
┃ B+C+D级 ┃ 万t ┃ ┃
━━╋━━━━━━━━━━━━━━━━━╋━━━━━━╋━━━╋━━━━━━━
2 ┃矿石品位 ┃ ┃ ┃
━━╋━━━━━━━━━━━━━━━━━╋━━━━━━╋━━━╋━━━━━━━
┃表内 B+C级 ┃ % ┃ ┃
━━╋━━━━━━━━━━━━━━━━━╋━━━━━━╋━━━╋━━━━━━━
┃ D级 ┃ % ┃ ┃
━━╋━━━━━━━━━━━━━━━━━╋━━━━━━╋━━━╋━━━━━━━
┃ B+C+D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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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采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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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出矿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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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数量 ┃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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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级 ┃ 万t ┃ ┃
━━╋━━━━━━━━━━━━━━━━━╋━━━━━━╋━━━╋━━━━━━━
┃ 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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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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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模 每年 ┃ t ┃实物量┃ 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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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 ┃ t ┃实物量┃ 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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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拓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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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矿方法及比重(地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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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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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场昼夜生产能力(地下)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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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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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法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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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时出矿采场数(地下)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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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采掘比 (地下) ┃ m/万t ┃ ┃ 自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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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下降速度 ┃ m/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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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时工作的中段数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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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采矿贫化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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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采矿损失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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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出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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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二)级矿量保有期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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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拓矿量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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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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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准矿量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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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采矿量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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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建开拓工程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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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建副产矿石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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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建时间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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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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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投产至达产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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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产持续生产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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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增加以下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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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露天境界内矿岩总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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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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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矿石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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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石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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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露天境界内矿石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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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规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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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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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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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离量 ┃ 万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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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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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剥总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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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年最大采矿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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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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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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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年最大剥离量 ┃ 万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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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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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剥采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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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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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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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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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平均下降速度 ┃ m/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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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选 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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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选矿厂处理能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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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年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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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量 ┃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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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日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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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矿工艺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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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选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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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精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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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尾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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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选矿回收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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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选矿比 ┃t原矿/t精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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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精矿产出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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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精矿含水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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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精矿年产量 ┃ 万t ┃ ┃按干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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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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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选总回收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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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年排出尾矿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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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尾矿库有效容积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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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供 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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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电设备装机总容量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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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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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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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电设备工作容量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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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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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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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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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电计算负荷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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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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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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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总降压变电所容量 ┃ kV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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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年用电量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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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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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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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用电指标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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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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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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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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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供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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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总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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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生产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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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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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新水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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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水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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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矿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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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新水 ┃ m3/日 ┃ ┃
━━╋━━━━━━━━━━━━━━━━━╋━━━━━━╋━━━╋━━━━━━━
┃ 回水 ┃ m3/日 ┃ ┃
━━╋━━━━━━━━━━━━━━━━━╋━━━━━━╋━━━╋━━━━━━━
3 ┃ 选矿生产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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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其中: 新水 ┃ m3/日 ┃ ┃
━━╋━━━━━━━━━━━━━━━━━╋━━━━━━╋━━━╋━━━━━━━
┃ 回水 ┃ m3/日 ┃ ┃
━━╋━━━━━━━━━━━━━━━━━╋━━━━━━╋━━━╋━━━━━━━
4 ┃ 单位用水指标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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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全矿设备总重量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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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采矿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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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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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助设施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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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外部运输及总平面布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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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部运输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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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运输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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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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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运出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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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入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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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占地总面积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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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工业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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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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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工程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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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地利用系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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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工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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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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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工业及民用建筑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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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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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工业建筑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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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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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环境保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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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废排放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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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废渣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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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水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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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气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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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处理后达到的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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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建三材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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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钢 材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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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2 ┃ 木 材 ┃ 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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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 泥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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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作制度及劳动生产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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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山工作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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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 ┃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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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 ┃ 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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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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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生产人员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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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生产人员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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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劳动生产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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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企业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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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工人 ┃ t/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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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场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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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生产工人 ┃ t/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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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厂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
┃ 直接生产工人 ┃ t/人·日 ┃ ┃
━━╋━━━━━━━━━━━━━━━━━╋━━━━━━╋━━━╋━━━━━━━
十三┃总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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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建投资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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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采矿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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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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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外部工程 ┃ 万元 ┃ ┃
━━╋━━━━━━━━━━━━━━━━━╋━━━━━━╋━━━╋━━━━━━━
┃ 民用福利设施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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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 ┃ 万元 ┃ ┃
━━╋━━━━━━━━━━━━━━━━━╋━━━━━━╋━━━╋━━━━━━━
┃ 其他 ┃ 万元 ┃ ┃
━━╋━━━━━━━━━━━━━━━━━╋━━━━━━╋━━━╋━━━━━━━
2 ┃ 单位投资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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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单位矿石投资指标 ┃ 元/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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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采矿 ┃ 元/t.年 ┃ ┃
━━╋━━━━━━━━━━━━━━━━━╋━━━━━━╋━━━╋━━━━━━━
┃ 选矿 ┃ 元/t.年 ┃ ┃
━━╋━━━━━━━━━━━━━━━━━╋━━━━━━╋━━━╋━━━━━━━
3 ┃ 定额流动资金 ┃ 万元 ┃ ┃
━━╋━━━━━━━━━━━━━━━━━╋━━━━━━╋━━━╋━━━━━━━
4 ┃ 每吨原矿所需定额流动资金 ┃ 元/t ┃ ┃
━━┻━━━━━━━━━━━━━━━━━┻━━━━━━┻━━━┻━━━━━━━
━━┳━━━━━━━━━━━━━━━━━┳━━━━━━┳━━━┳━━━━━━━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十四┃生产成本 ┃ ┃ ┃
━━╋━━━━━━━━━━━━━━━━━╋━━━━━━╋━━━╋━━━━━━━
1 ┃ 达产年总成本 ┃ 万元 ┃ ┃
━━╋━━━━━━━━━━━━━━━━━╋━━━━━━╋━━━╋━━━━━━━
2 ┃ 吨矿石工厂成本 ┃ 元/t ┃ ┃
━━╋━━━━━━━━━━━━━━━━━╋━━━━━━╋━━━╋━━━━━━━
3 ┃ 精矿工厂成本 ┃ 元/t ┃ ┃
━━╋━━━━━━━━━━━━━━━━━╋━━━━━━╋━━━╋━━━━━━━
┃ 其中: 采矿车间成本 ┃ 元/t ┃ ┃
━━╋━━━━━━━━━━━━━━━━━╋━━━━━━╋━━━╋━━━━━━━
┃ 选矿加工成本 ┃ 元/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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