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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2:58:59  浏览:8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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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林业部


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工作的通知

           (林护字〔198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松材线虫病是我国松树的毁灭性病害。自1982年在南京中山陵地区的松树上发现后,到1988年已扩散到南京、镇江两市的12县(区),受害松林面积已达30多万亩,累计枯死松树75万多株。1988年7月,又在安徽和广东两省的局部地区发现此病

,受害面积和枯死松树正在不断扩大和增加。

  松材线虫病最早发现于日本,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也有发生。目前我国虽在局部地区发生,但因该病传播迅速,为害严重,防治又较困难,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做好检疫防治工作,以阻止该病继续扩散蔓延,保护我国松林的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检疫、防治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防治松材线虫病的责任制。(一)疫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建立、充实防治指挥机构,有疫点分布的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和物资。非疫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检疫工作的领导,防止松材线虫病的传入。(二)各级防治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疫情的调查和监测,统一部署封锁扑灭工作。(三)各疫区县(市)要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防治专业队,负责病情调查、监测和病树清理、处理等工作;防治工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四)在该病发生的交界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定期开会研究、检查、督促联防区内的防治工作。(五)疫区内各级防治指挥机构要建立疫情汇报制度,并在每项防治工作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六)对防治松材线虫病成绩卓著者,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松材线虫病扩散危害者,要追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二、加强检疫,严防松材线虫病扩散。(一)禁止从疫区运出未经彻底除害处理的松材、枝梢、根桩及其加工品等,违者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对购销双方直接责任者,按森林植物检疫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惩处。(二)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出苗木、木材、枝梢、根桩及其加工品等,必须进行严格检疫。调入单位要事先征得调入地森检部门同意后,由调出单位向调出地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检疫合格并持有植物检疫证书(调出省外需持有省或经省授权县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三)在通往疫区的主要交通路线要建立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哨卡。检验来自疫区和途经疫区的应受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运载工具。哨卡检疫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登车登船执行检疫任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协助检疫人员执行任务。(四)对发现带有松材线虫病传播媒介昆虫活体的货物及运载工具,检疫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货主集中进行灭虫处理,一切费用由货主承担。(五)森检部门要严格对进口松属苗木的检疫审批。禁止从国外松材线虫病分布区引进松属苗木,也要在落实隔离种植措施后,方可允许进口。(六)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应加强松材线虫病的检疫工作,防止从国外带进松材线虫病。

  三、把松材线虫病的病情调查和监测工作做实做细,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对策。(一)在疫区要及时、果断地彻底清理病树(包括死树和感病树)并将全部被害物(枝、干、桩)及时清运下山,集中进行熏蒸或烧毁等灭虫处理,所有被害物应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处理完毕。(二)在病害严重发生区及其外围或新发病的小块松

林,按有关规定办理采伐审批手续,将松树皆伐,并就地进行灭虫处理。对风景区和旅游区的松林,在清理并处理好病死木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化学防治,以进一步减少媒介昆虫的数量。(三)与松材线虫病疫区毗邻的省、市要严密监测病情,如发现松树枯死,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每年的3月份和10~11月份进行

两次普查,将普查结果函告林业部。(四)由于人为传播因素很多,国内所有松林分布地区,都要提高警惕,一旦有松材线虫病传入的可疑迹象,应立即调查,并向上级报告。

     

                              农业部

                              林业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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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松原市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地方财政实力,市政府决定建立松原市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为加强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提高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
  
  第二条 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100万元作为民营企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民营企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 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一)作为向国家、省所争取的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配套资金;
  (二)用于为城镇工业集中区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提供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助;
  (三)用于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做优做强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原则上掌握在30万元之内;
  (四)用于民营企业与吉林油田等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原则上掌握在30万元之内;
  (五)对地方民营经济发展考核的奖励和实施民营企业名牌战略的奖励等,原则上掌握在10万元之内;
  (六)其他涉及市直民营企业发展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民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松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六条 申请地方民营经济考核奖励和民营经济名牌战略的奖励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考核,当年市直地方民营企业新增产值超过500万元,新增税收超过50万元,可申请民营经济考核单位奖;
  (二)获国家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企业可申请企业名牌产品奖。
  第七条 凡申请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和民营经济集聚配套设施项目、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二)申报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有关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五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八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支持方式,采取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主要以贴息为主。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贴息。贷款贴息可全额贴息,或按一定比例贴息。

第六章 资金审批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民营企业向市经委和市民营企业发展局提出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申请,市经委和市民营企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填报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管理

  第十条 凡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民营企业发展基金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每年末组织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对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存在问题的项目或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并在下年度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中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连续两年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出现问题的项目或单位,停止使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4〕8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三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借鉴外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及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政府调查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物价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农业办公室、招商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畜牧局、水产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机管理办公室、蔬菜办公室、油区工作办公室、经济协作办公室、地震局、信息化办公室、口岸管理办公室、节庆办公室、地方志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一轻行业管理办公室、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等65个部门(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分值及分工。考核总分原则按140分掌握。政府部门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前提下,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4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
2.市政府领导对各部门的评议情况(15分),由市经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计算实际得分。
3.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0分),由市招商局负责考核。
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情况(20分),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评议该项内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没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按平均分计算。
5.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情况(10分),争取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考核,争取资金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考核。上级没有项目资金的单位按平均分计算。
6.行风评议情况(20分),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考核。
7.重要会议的考勤情况(5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四条对年度内在国家级以上重要活动中为聊城争得重大荣誉的加10分(由市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对年度内获省委、省政府以上综合性奖励的加5分,获省以上业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单项奖励加2分,单项奖励奖项相同的不累计加分,奖项不同的,累计加分最多为4分。对年度内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五条对年度内违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行风评议后三名的,实行一票否决。
对年度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4.5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一等奖。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80%、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90%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4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二等奖。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60%、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80%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3.5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三等奖。

第六条考核的组织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具体承办。负责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确定各部门考核名次及分数(不允许出现并列现象),于2005年元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七条奖项设置:市政府部门考核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5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8个。具体获奖等次,由市考核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对获奖部门颁发奖牌,并给获一等奖的部门记集体二等功奖励,获二等奖的部门记集体三等功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