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06:44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字[200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机械、轻工等行业机械伤害事故比较严重,特别是与冲压、剪切、木工等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相关的重伤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为了切实预防机械、轻工等行业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保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进一步加强以防止机械伤害为目的的预防性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要集中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深入相关企业调查了解生产、设备、用工、安全管理和伤亡事故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区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掌握机械伤害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设备。

  三、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有效形式,向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机械安全的标准和规章,使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了解国家的有关要求,提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同时督促企业对照相关要求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工作。

  四、要针对本地区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列出监督执法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要着重抓好冲压、剪切、木工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企业的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将监督检查工作与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三同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行政执法工作和指导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检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和救护能力,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请各地注意统计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关数据,并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在执法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二司联系。

  联系人:王小拾 电话:64463134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节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节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监测,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所有使用煤炭、电力、燃油等能源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服从节能监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测,是指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节能监测机构和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委托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 监 测 机 构
第四条 省经委负责全省节能监测的组织管理工作。节能监测的具体工作,由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取得节能监测资格的监测机构负责。
第五条 省、地、市州现有的节能监测中心(站),经省经委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合格,发给节能监测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节能监测工作。上述节能监测中心(站)为事业单位。
没有设置节能监测站的地、市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监测工作,由省经委委托有关检验机构负责。
第六条 节能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实施监测,对能源利用不合理或浪费能源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合理用能的评价;开展节能监测技术咨询、研究和人员培训;参与本地区节能监测计划(规划)
及节能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等。
地、市、州现有节能监测站接受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省节能监测中心指导。
第七条 节能监测站的具体业务范围,由省经委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使用力量、发挥技术优势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逐步配备与节能监测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测试仪器设备。监测用车是节能监测专用设备,不得调作他用。

第三章 节能监测的实施
第九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测、评价合理用热、合理用电、合理用油状况;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对节能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抽查、验证;对用能产品的耗能及与产品耗能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
电产品,监督其更新改造。
第十条 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应提前向被监测单位发出《监测通知书》,通告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
被监测单位接到《监测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时,应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结束后,监测机构应从监测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节能管理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十二条 对监测结果达不到技术考核指标的被监测单位,由节能管理部门向被监测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规定复测或复查时期。《限期整改通知书》抄送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限期整改的单位经复测或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当地节能管理部门根据监测机构提供的复测或复查报告,向被监测单位征收节能基金。节能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经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工商银行联合下发的《湖北省工业、交通企业实行能源、原材料消耗奖惩
试行办法》(鄂经字[1987]79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在立项、报批时,应有该项目能源利用的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节能监测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依法办事,严格按照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监测,并做好各项监测数据的原始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16日

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刑满释放日期,应为判决书确定的刑期的终止之日。例如,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确定刑期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刑满释放
日期应为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990年9月27日



199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