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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47:17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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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煤炭工业局




1、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在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实施有效的行业管理,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步伐,促进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煤炭行业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煤炭行
业管理的重要性,自觉抓好行业管理。
2、煤炭行业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建立正常的煤炭开发、建设、生产和经营秩序,为煤炭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搞好规划布局,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实现煤炭工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两大目标,中央提出的确保1998年国民经济增长8%的目标,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从这一大局出发,煤炭行业管理当前迫切的任务,一是实现总量平衡,做到煤炭产品有效对路供应,确保国家一次能源消费需求;二是大力提高全行业的经
济效益和经济增长质量,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做贡献。
3、煤炭行业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具有行业全局性和行业特殊性的工作,如煤炭产业政策、煤矿开发布局、基本建设、产运需衔接、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煤矿安全、行业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等。上述行业管理职能,主要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及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履行。
4、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方针,对煤炭资源开发和煤炭工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是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总量平衡、合理布局的要求,组织制定煤炭工业总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方针和政策。围绕煤炭勘探开发、煤矿产业结构调整
、实施科教兴煤战略等,制定和提出各方面的专项规划。重点矿区以及大型煤炭企业的开发建设和总体改造,也要纳入行业规划,通盘考虑。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到2000年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5、起草制定行业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建立健全煤炭工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使煤炭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抓紧研究拟定《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规范煤炭经营行为。针对目前煤炭开发利用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
问题,抓紧起草一批适用性、操作性较强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相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并严格监督实施。
6、搞好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下放后的实际,深入探索煤炭工业跨世纪发展战略,提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模式;探索加强煤炭企业联合的方式方法,提出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可选择模式,推动煤炭工
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
7、实行关井压产,是当前行业管理的重要任务。要下决心关闭非法和不合理矿井,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的经济结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国家煤炭工业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按照市场需要,提出关井压产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区域内关井压产
工作规划和具体政策,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8、继续推进煤炭行业扭亏增盈,围绕推进扭亏增盈工作做好调查研究、政策引导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切实加强对全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控,定期分析经济运行状况,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推动行业扭亏增盈工作。
9、继续引导煤炭企业发展非煤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争取设立衰老报废煤矿转产基金,解决煤矿资源枯竭后的出路问题;制定、完善煤炭企业发展非煤产业的导向政策;指导企业用好国家发展“三产”贴息贷款,帮助搞好项目调查论证;总结推广国内外煤矿实行转产、发展
多种经营的经验,为煤炭企业提供借鉴和指导。
10、加快实施科教兴煤战略,把煤炭工业的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组织搞好煤炭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指导推动煤矿技术改造,推进高产高效
矿井和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改变煤炭工业技术面貌。
11、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围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针对性地提出煤矿安全生产措施;修订和制定煤矿安全规程和规范,搞好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协
调服务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2、推动煤矿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加强班子、队伍和矿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矿、“六好区队”活动,宣传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弘扬煤矿工人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大力推动煤炭行业的宣传、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13、坚持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实行煤炭行业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法律手段。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作为《煤炭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赋于煤炭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通过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律约束作用。要结合体制改革和市
场经济新形势,探索煤炭执法监督、执法检查、依法制裁的有效办法。
14、行业管理必须重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要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提出和完善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炭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政策、总量平衡政策、煤炭基本建设投融资政策、科技进步政策、关井压产和乡镇煤矿整顿政策、煤矿产业结构调整、衰
老报废煤矿转产政策,以及煤矿办电、煤层气开发和洁净煤技术的产业导向政策等。靠方针政策引导煤炭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销售,走集约型经济增长道路。
15、行业管理必须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宏观格局。要通过政府调控、协会协调、企业自律三重作用,创造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协调产运需关系,控制总量,实现煤炭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利用价格和税收等经济杠杆,限
制非法矿井的产品和不合理产品进入市场,增强政府对煤炭市场的调控能力。
16、行业管理必须重视发挥信息服务作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煤炭企业的经济技术信息,掌握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发展等真实状况。
17、建立统一、高效的煤炭行业管理体系。国家煤炭工业局作为国家管理煤炭工业的政府机构,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国家经贸委的要求,对煤炭行业管理负总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法规,以及
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总体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煤炭工业实施行业管理。
18、煤炭行业的社团组织,包括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研究会等,是沟通政府部门与煤炭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要结合各自特点,发挥组织优势,围绕行业管理搞好调查研究,提出行业政策建议;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组织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协调、经验交流等活动。
19、煤炭行业的新闻媒介以及信息、科技情报、出版等机构,在行业管理方面担负着宣传行业方针政策、做好舆论引导、沟通行业信息等任务。要继续办好各类内部报刊,提高质量,搞好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20、要切实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的领导。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加快职能、观念和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坚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职工,搞好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和企业的真实情况,研究提出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要定期分析行业经济运行状况,协调解决行业
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行业管理责任制度,实行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通过努力,形成高效运作的行业管理工作机制,确保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9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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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27 号

现发布《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OOO年十一月十四日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播,确保供港澳活猪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 本办法所称供港澳活猪是指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大猪、中猪和乳猪。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供港澳活猪饲养场的注册、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活猪抵达出境口岸的监督管理、临床检查或复检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猪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供港澳活猪的检疫项目包括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口蹄疫、狂犬病、日本脑炎和其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乙类促效剂。

第六条 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猪生产、运输、存放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编号格式见附件1)。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饲养场须填写《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猪舍内景和外景,兽医室、病猪隔离区、死猪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出场隔离检疫舍,种猪进场隔离区等)。

(三)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制度。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饲养场必须符合《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附件3)。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饲养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实地考核,采样检验。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附件4);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以下简称注册饲养场)实行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二条 注册饲养场场址、企业所有权、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改扩建的,应事先征得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注册饲养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等。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注册饲养场应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兽医负责注册饲养场的日常动物卫生和防疫管理,并填写《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附件5),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注册饲养场的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注册饲养场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体检。严禁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在注册饲养场工作。

第十六条 注册饲养场必须严格执行自繁自养的规定。引进的种猪,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种猪入场前,经注册饲养场兽医逐头临床检查,并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种猪舍。

第十七条 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灭鼠、灭蚊蝇,消毒圈舍、场地、饲槽及其他用具;进出注册饲养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消毒。

第十八条 注册饲养场的免疫程序须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免疫。免疫接种情况填入《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第十九条 注册饲养场不得使用或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按照国家有关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使用,并须将使用情况填入《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违反本条规定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注册证。

第二十条 供港澳活猪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于1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和残留监测制度。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采集动物组织、饲料、药物或其他样品,进行动物病原体、药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和品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饲养场发生严重动物传染病的,立即停止其活猪供应港澳。

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发现采集样品中含有国家严禁使用药物残留的,应暂停注册饲养场的活猪供应港澳,并查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遵守检验检疫规定,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严禁非注册饲养场活猪供港澳。对违反规定的出口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其报检;对违反规定的注册饲养场,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二十六条 进入发运站的供港澳活猪必须来自注册饲养场,并有清晰可辨的检验检疫标志—针印,针印加施在活猪两侧臀部。针印和印油的使用管理遵照国家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

不同注册场的活猪须分舍停放。

供港澳活猪发运站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动物发运前后,须对站台、场地、圈舍、运输工具、用具等进行有效消毒。发运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暂停使用,经彻底消毒处理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供港澳活猪的运输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押运。

押运员须做好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准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死猪及饲料、粪便、垫料等物,并做好押运记录。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供港澳活猪抵达出境口岸时,押运员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来自不同注册饲养场的活猪不得混装,运输途中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 装运供港澳活猪的回空车辆(船舶)等入境时应在指定的地点清洗干净,并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出口企业应在供港澳活猪出场7天前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计划。

第三十一条 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企业的申报计划,按规定和要求对供港澳活猪实施隔离检疫,并采集样品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测。检测合格的,监督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准予供港澳;不合格的,不予出运。

第三十二条 出口企业应在活猪启运48小时前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猪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活猪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合格的猪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伤残情况;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经消毒处理,符合动物卫生要求;核定供港澳活猪数量,检查检验检疫标志加施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猪,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兽医官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4天。

第三十五条 供港澳活猪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等单证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三十六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不变更运输工具或汽车接驳运输出境的,经审核单证和检验检疫标志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实际数量、运输工具牌号、日期和兽医官姓名,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二)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更换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单证和检验检疫标志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重新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三)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无有效检验检疫标志的供港澳活猪,不得出境。

第三十七条 供港澳活猪由香港、澳门的车辆在出境口岸接驳出境的,须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地进行。接驳车辆须清洗干净,并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十八条 需在出境口岸留站、留仓的供港澳活猪,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合格的方可停留或卸入专用仓。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留站、留仓期间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市财政局〕

  为全面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创新成果专利化,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杭州市“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创新奖,通过每年举办“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表彰奖励已经实施的专利技术和适合实施的专利创意设计。
  (一)“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设产品奖、创意奖、组织奖、服务奖。为保证获奖产品或作品的质量,各类奖项可空缺。
  1.产品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6名、优秀奖50名,分别给予5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元的奖励。本市企业实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参加本奖项的评选。
  2.创意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6名、优秀奖50名,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元的奖励。高等院校、专业设计机构及本市企事业单位、市民的工业设计创意作品可参加本奖项的评选。
  参加产品奖和创意奖评选的产品和作品必须已经申请或获得中国专利。
  3.组织奖设最佳组织奖8名、优秀组织奖25名,分别给予20000元、5000元的奖励,必要时可设特别组织奖。本奖项在“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的有关组织单位、参加单位中产生。
  4.服务奖5名,在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中评选产生。
  (二)产品奖和创意奖的评选,原则上按参赛作品类别先行初评,初评后集中提交大奖赛评委会评选产生获奖作品;组织奖和服务奖直接由大奖赛评委会评选产生。初评专家组主要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等院校和企业代表组成;大奖赛评委会主要由有关专家和大奖赛组委会成员组成。
  (三)奖励领取办法。单位获奖的,凭获奖通知和单位开具的发票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办理领取手续;个人获奖的,凭获奖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办理领取手续。
  (四)对积极组织学校、行业或区域参加“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的有关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二、积极组织在“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期间举办企业和高等院校需求对接活动,鼓励高等院校在工业设计领域与本市重点、特色产业开展长期科技合作。对活动中确定的校企工业设计合作项目,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给予相应支持。
  三、对职务发明的工业设计作品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其中,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资助1000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资助600元。工业设计作品专利申请资助仅限于在杭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个人工作室。
  (一)专利申请资助,由专利权人凭以下材料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申请:
  1.工业设计专利申请项目清单;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书第一页(复印件);
  4.法律认可的收款收据;
  5.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设计工作室的备案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二)获得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四、鼓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咨询服务工作,并表彰在专利申请、保护、实施和产权转移等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五、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及资助经费在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获奖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资助资金。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