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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执行金融统计制度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16:07  浏览:9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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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执行金融统计制度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执行金融统计制度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经济、金融运行情况,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统计制度在1994年基础上做了较大补充和完善,主要是扩大了金融统计范围,增加了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统计内容,进一步规范了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城市
信用合作社和财务公司人民币、外币信贷收支统计项目和归属。
一、人民银行系统统计制度修订说明
(一)人民银行信贷收支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了“73农业发展银行存款”、“74国家开发银行存款”、“75进出口银行存款”、“26证券公司存款”、“77农业发展银行缴存准备金”等统计项目,原“23其他银行存款”项下增加“中国投资银行存款”归属内容;资产方
增加“127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2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29进出口银行贷款”等统计项目,取消原“113外汇占款”统计项目,设立“141外汇买卖”、“142外币”和“143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三个统计项目,以反映这些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关系
。“61结益”统计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有较大调整(详见附件二)。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561长期借款”、“562代理人行财政性存款”等统计项目;资产方增加“563中长期贷款”,“565委托投资”和“564缴存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566银行存款”等统计项目,并对“549租赁”、“548投资”
等统计项目的归属内容做了调整(详见附件十一)。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计制度。
1.人民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329长期借款”统计项目;资产方增加“362银行存款”统计项目,原“337租赁”项目的统计归属内容做了调整(详见附件十七)。
2.外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415外汇买卖”、“416贷款呆帐准备金”,“417投资风险准备”统计项目,取消原“408外汇自有资金”统计项目,改设“418所有者权益”统计项目,取消原“409同业往来”统计项目,新设“413境外同业往来”,“414国
内同业往来”统计项目,将原“056境外发行债券”子项目修订为独立的统计项目,项目代号“412”;资产方取消原“438存放同业资金”和“440同业往来”两个统计项目,改设“442境外同业往来”和“443国内同业往来”两个统计项目(详见附件七)。
(四)财务公司统计制度。
1.人民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737长期借款”统计项目,资产方增加“782银行存款”统计项目。
2.外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913外汇买卖”、“914贷款呆帐准备”和“915投资风险准备”统计项目,取消原“907同业往来”统计项目,新设“911境外同业往来”和“912国内同业往来”统计项目,取消原“906外汇自有资金”统计项目,改设“916所
有者权益”统计项目,将原“090境外发行债券”子项目调整为独立的统计项目,项目代号“910”;资产方取消原“948存放同业资金”和“950同业往来”统计项目,对应设立“952境外同业往来”和“953国内同业往业”统计项目(详见附件十七)。
(五)人民银行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增加“828对政策性银行贷款小计”、“829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830对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和“831对进出口银行贷款”累放统计项目;累收也相应增设以上统计项目。
(六)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统计制度。1995年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统计制度为新增统计制度,各分行应严格按照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归属认真填报(详见附件二十一、二十二)。
(七)人民银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现金收支统计制度仍执行1994年统计制度。
二、其他事项
(一)统计报表上报方式和上报时间。人民银行“111”至“119”项目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于月后6日内(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月后4日内)以通讯方式上报人民银行总行,“120”、“121”项目报表于月后15日内上报,总行通讯电话:6012734,
计划单列市分行在上报总行的同时报送所在地省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的数字为包括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全辖数字,资金切块行上报报表比照计划单列市分行处理,中央级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人民币、外币信贷收支项目报表继续报北京市分行,并由北京市分行代总行
管理。
(二)结转数上报时间。1994年12月份人民银行“111”至“121”项目报表结转数应于1995年1月15日至20日以通讯方式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结转数年、月为“95年00月”。
(三)资产负债表上报时间和方式。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每年要向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的要求上报,资产负债项目与会计科目归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会(94)9号文的规定执行,资产负债表上报单位为独立核算金融企业,上报时间为年后两个月内。
(四)增设“金融机构、人员情况统计年报”统计报表。各省级分行于次年两个月内以传真方式上报总行,传真电话:01—6012733。
(五)金融统计是对已有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反映,统计项目不等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银行分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上报统计报表的监督和检查,对城市信用合作社、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
司已发生的超范围经营业务仍要督促其据实填报。
(六)为做好人民银行信贷收支统计工作,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和会计部门要加强协作,会计部门要于旬后1日12点以前、月后1日内向统计部门提供会计资料(报表和磁盘文件)。
(七)1995年“人民银行统计报表计算机网络系统软件”做了较大变动,主要是增加了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统计内容,软件中所用的统计项目、项目归属及项目代号、已全部按1995年统计制度规定进行了调整、各分行在使用中遇有问题,望及时向总行反映。
(八)各分行1994年统计工作总结于1995年2月底以前上报总行调查统计司。
附:一至二十四(略)



19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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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申请免缴获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函》(环函〔2003〕381号)。函中称:为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表彰和鼓励为中国环保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设立了“中华环境奖”,并成立了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12个单位的领导(专家)组成的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评选办公室设在其直属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目前已评选出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三名(每名奖金10万元)、提名奖获得者十名(每名奖金1万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特为此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鼓励更多的公众投身环境保护事业,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名单及获奖金额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名单及获奖金额表

序号 姓名\单位 通讯地址 奖金额
1 香港绿色力量 香港尖沙嘴亚士厘34号天兴大厅7A 10万元
2 马荣华 湖北省鄂州市委办公室 10万元
3 季昆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0万元
4 李树纯 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92号 1万元
5 高廷耀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1万元
6 韩增旗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房干村 1万元
7 惠志军 北京市复兴路11号 1万元
8 钱易 清华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1万元
9 董玉清 荆门市象山二路3号荆门报社院内 1万元
10 张永泽 拉萨金珠中路61号自治区环保局 1万元
11 周世武 四川省宜宾市马掌街50号五楼 1万元
12 江苏省环境厅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1栋 1万元
13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工程与工程学院大气污染防治中心 天津市卫津路94号 1万元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2047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健全中央政府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特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现印发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中央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有关中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公示试点。试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 建设地点;
(四) 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 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 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司局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信箱;
(八)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
专栏公示是指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www.ndrc.gov.cn)和《中国经济导报》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公告公示是指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发布公示公告。除在上述媒体专栏公示外,还可以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
第五条 对于公示试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环保、土地、城市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有关部门,供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九条 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对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对于不使用中央政府投资但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公示的,由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