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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4:06  浏览:8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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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209号

1991-01-1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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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6〕26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经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科技进步,加强对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具体包括:

  (一)由市科技局具体安排、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

  (二)由市经发局具体安排并管理的技术创新、产学研发展等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筛选、部门联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原则。通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出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厦府办〔2005〕312号)的要求执行;

  (二)集中原则。通过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等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放大原则。根据不同阶段的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部分资金回收滚动使用,做大科技扶持资金,为更多科技项目提供有效支持;

  (四)后评估及诚信原则。通过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诚信性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政府扶持科技项目决策的准确度。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技研究开发能力或科技成果产业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能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科技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实际纳税额大的企业承担的产业科技项目,以及对我市社会发展与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

  (二)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且转化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三)产品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前瞻性,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产品能填补国内外空白、能明显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有利于形成产业链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以往年度享受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经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验收的单位;

  (五)“科技信用评估系统”中有不诚信记录和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单位。

  第三章 资助方式、内容及比例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包括以下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印刷资料费、项目贷款利息、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指项目管理部门为开展科技规划、制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项目管理费控制在总金额的1.5%以内,由市财政具体核定,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扣除上述管理费后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无息借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一般控制50%比例安排,其中可提取总额的5%-8%作为坏帐损失准备金;

  2、无偿资助一般按25%比例安排,若当年市政府有重大技术创新与环境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项目的,可超比例优先安排;

  3、贷款贴息一般按25%比例安排;

  4、当年无息借款额度加上历年无息借款的回收资金一并安排使用,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

  无息借款可委托市属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和回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贷款担保主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成果、高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形成规模生产能力的项目。

  市财政局设立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委托担保公司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主要支持投资主体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投资的项目。风险投资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投资额≤300万元,允许企业其他股东在三年内优先以适当优惠价格回购股权。

  风险投资可委托市国有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出资人进行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新产品试制、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用于上述项目贷款的实际已付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

  第四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四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按不同的政府职能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确定委托借款、贷款担保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监管回收借款专户和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五)组织项目联审,会同市经发局、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六)与科技局、经发局等主管部门共同作好该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七)负责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项目单位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负责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受理项目资金申请,负责项目考察核实、评审、招标;

  (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重点扶持领域,编制并公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六)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跟踪监管项目单位所获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八)会同市财政局管理无息借款回收专户和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九)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七条 市经发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厦门市工业结构调整规划、技术进步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分项预算,会同市产学研办编制并发布技术创新、研发计划项目指南;

  (二)会同产学研办,编制产学研推广应用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产学研及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受理分项预算资金项目申请,负责该部分项目考察核实、评审、招标、项目管理,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负责跟踪监督项目单位所获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七)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书;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向市科技局、经发局申请办理项目验收、资助资金核销。

  第五章 资助项目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科技或经发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与原件核对一致的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贷款贴息申请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各种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根据项目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审核、招标,市财政局参与重大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上年度销售收入、产值、利润、实际缴税情况及科技诚信记录等资料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召集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发局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扶持计划进行联审;并将通过联审的项目在市科技网、市技术创新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目标、责任及资金管理要求;

  (四)担保机构根据市场运作原则,对申请担保企业开展贷款担保审查、评估等相应事项,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出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担保推荐名单,经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下一年度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在当年九月份之前完成论证及评审,未通过论证、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的无偿资助项目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无偿资助结余,用于补助项目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验收申请书外,还需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单位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项目管理部门的领导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部门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0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建设投资效能,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办法实施的行政主宇航局部门,委托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管道、暗渠、明渠、运河、蓄水库等。


  第四条 使用费征收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直接或间接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驻沈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建筑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五条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使用费,但校办工、职为学校除外。


  第六条 使用费按排水户实际排水量计征。即每排一吨水征收人民币0.30元,由排水户按月到所在区征收部门缴纳。


  第七条 排水理按排水出口计量装置测定,或按自来水总用量(包括自备井用水量)计算。一般排水户和造纸行业按用水量的80%征收;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90%征收。


  第八条 无排水出口、无计量装置、无自来水表的排水户用水户用水量按照《用水计量换算表》计算。


  第九条 因故确需临时性排水的使用费,均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小时)×0.30元计算征收。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排水量0.8吨计征使用费。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对收取的使用费,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使用费纳入城建投资计划,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建设告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有权对排水户水表、票据等实施查验核量。对隐瞒不报或少报用水量的排水户,征收部门视其情况处以应缴纳数额的2-5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1万。


  第十三条 对逾期缴纳使用费的排水户,每逾一日,征收部门加征应交费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或屡催不交使用费的用户,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的,停止其供水。


  第十五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可参照本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关于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沈政发)〔1985〕19号)同时废止。

附:           用水计量换算表




  一、宾馆、酒楼、商住旅店等,视其等级档次或卫生设施完善程序按0.8-1吨/床。日计算。其中包括食堂、洗衣房、空调、水量、采暖等用水。


  二、医院、疗养院1-1.2吨/床。日计算。其中包括洗衣房、食堂、空调、采暖等用水。


  三、门诊部按0.05吨/人。日次计算(按设计标准)。


  四、洗衣房、店等按0.1吨/公斤干衣物计算。


  五、洗车场按0.6-0.8吨/辆日。
  小于赞美地25辆时全部汽车每日冲洗一次;大于25辆全部汽车的70%-90%计算,但不小于25辆。


  六、影、剧院等娱乐设施按0.01-0.02吨/观众,场计算。


  七、商店、商场等按0.03-0.035吨/人。班计算。


  八、餐、饮店按0.015-0.02吨/座.人.日班计算。


  九、体育场、馆按:1、观众0.003吨/人场;2、运动员淋浴0.06吨/人.场;3、游泳池补充水每日占水池容积的10-15%计算。


  十、办公楼按0.03-0.05吨/人.班。但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空调、采暖和住宿人员用水。


  十一、职业学校:0.04-0.05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