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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05:12  浏览:8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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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80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拟订的《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速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资效益,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纳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纳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到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前期协调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协调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5+X”机制运行。“5”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五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与具体重大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
第五条 前期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联审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前期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负责对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前期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前期办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前期协调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负责筹备前期协调小组会议;
  (三)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按季收集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前期协调小组。

  第三章 计划申报、确定程序
  第八条 按照《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每年11月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向前期办申报下一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申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项目总体概况;
  (三)规划选址初步意见;
  (四)建设用地初步意见;
  (五)融资计划。
  第十条 前期办将要求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12月份分行业征求意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提出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前期办汇总初审意见后提交前期协调小组讨论,前期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相关意见。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中长期规划、产业和行业等政策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急需程度进行总体把握;
  (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可能的审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申请用地指标的指导性意见;
  (四)市规划局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并提出初步的选址意见;
  (五)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提出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 前期协调小组审查后,经综合平衡,形成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后于次年1月下达本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增补的,由各项目单位向前期办提出要求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申请,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市前期协调小组讨论,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协调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
  (三)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国土部门建议将项目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列入年度计划额度并向市政府报告,或在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后向省国土厅申请追加用地指标;
  (四)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五条 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项目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加快开展相关的前期报批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和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前期办提出协调申请,提请前期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申请协调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概况;
  (二)要求协调问题;
  (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情况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对解决协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前期办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报告前期协调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前期协调小组协调不成的,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协调会议后须印发协调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前期办反馈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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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所实施管制的器具(以下简称管制器具)包括:

  (一)管制刀具;

  (二)斧头、砍斧、锛(砍砍)、折叠式镰刀等危险性器具;

  (三)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管制器具。

  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定程序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制定。管制器具名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管制器具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突出重点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管制器具管理领导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管制器具联合执法活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传统节日或者重大活动安保期间,对管制器具采取宽严适度的临时性管控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在管制器具生产和销售场所、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有关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抵制非法生产、销售、携带管制器具的氛围。

  第七条 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制器具的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管制器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管制器具的有功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生产管制器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填写《管制器具生产备案登记表》;生产管制刀具的,应当同时提交管制刀具样图。

  第十条 管制器具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销售登记台帐制度。

  管制刀具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上刻铸企业或者字号名称和号码(顺序号或者批号)。

  第十一条 管制器具销售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填写《管制器具销售登记备案表》。

  第十二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不得销售管制器具。

  管制器具销售者不得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销售管制器具。

  第十三条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和公园、风景游览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兜售管制器具。

  第十四条 邮政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收寄验视;发现有管制器具的,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并通报公安机关。

  邮政、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应当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验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管制器具的,可以凭发票或者其他购买凭证,在合理期限内携带所购管制器具。

  第十六条 从事肉类、水果销售和烧烤经营等活动,需要使用管制器具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使用、存放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管制器具进入下列场所:

  (一)医院、学校、幼儿园、国家机关、金融营业机构;

  (二)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洗浴场所;

  (三)广场、步行街、集贸市场、夜(早)市、公园、风景游览区;

  (四)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出租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夜(早)市、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经其经营管理者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采取扣押、收缴、取缔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管制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管制器具生产、销售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整体护理协作网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


关于建立整体护理协作网的通知

卫医护发(1996)第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护理工作已发展为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仍停留在以医疗为中心的功能制护理阶段,束缚了护理学科的发展。
根据我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护理合作项目在北京协和医院建立的模式病房试点,及中国医大附一院创建三级特等医院的试点经验,在改革临床护理模式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推广整体护理,提高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国护理学科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国整体护理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网目的:
以协作网参加单位为基地,改革现行护理模式,研究和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整体护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改进护理管理模式和护理质量评价体系;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推广整体护理提供经验。
二、 协作网的主要任务:
1. 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探讨和推广适宜的整体护理及病房护理管理模式;
2. 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整体护理模式下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护理计划书写规范、模式病房护理管理标准、护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政策和标准提供依据;
3.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积极推行整体护理。
三、 协作网的工作方式:
1. 举办协作网参加单位培训班,推广整体护理试点单位经验;
2. 参加单位积极实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体护理交流、研讨;
3. 经不断总结、完善,参加单位的模式病房建设和整体护理应达到在本地区可发挥示范作用的水平;
4.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将模式病房及整体护理的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
四、 参加协作网的手续:
1. 以自愿为原则,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可向所属省(市)卫生厅(局)申请参加协作网;
(1) 医院领导重视护理工作,并在护理管理方面有一定基础;
(2) 护理人员有开展整体护理的积极性,并有开展责任制护理的基础;
(3) 具有在当地发挥示范作用和培训护理管理人员的能力;
(4) 能积极参加协作网的全国性活动。
2. 卫生厅(局)汇总申请表后,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审核并向我部推荐;
3. 每省可推荐二级以上医院1—2所,计划单列市、部直属单位原则上由所在省(市)卫生厅(局)统一考虑,必要时可视情况增加1所;
4. 被推荐单位需填写“全国整体护理协作网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请于1996年7月30日前报我司护理处,另一份寄卫生部护理中心。
护理中心地址:北京海淀区学院路北京医科大学院内
邮政编码:100083 联系电话:6201.8556或6201.1460 联系人:胡洁
附件:全国整体护理协作网申请表
卫生部医政司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