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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27:12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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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办市[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及时掌握各地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保证清欠工作的落实,从2004年2月份开始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于每月5日前将附表1、2传真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

  请在2004年1月10日前将你地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及分类数字和清欠计划按附表要求报我部市场管理司,我部汇总后将报国务院办公厅。

  附表:1.建设工程款拖欠和清欠情况统计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1050101.doc
     2.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偿付情况统计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105010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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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食[201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游客饮食安全,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有旅游景区2万多家,每年接待国内外游客上亿人次。餐饮是旅游景区重要的服务内容之一,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对于保障游客饮食和健康安全至关重要。

旅游景区餐饮消费具有流动性大、游客参与度高、季节性强等特点,同时,受地理场所、交通设施等因素影响,部分旅游景区食品及原料采购困难,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存在一定隐患。此外,少数旅游景区餐饮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证照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近年来兴起的农家餐馆、农家乐等一些新的旅游餐饮服务经营模式,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新的课题。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全面落实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要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切实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饮食安全。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沟通协调,严格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三、扎实做好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加大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例行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节假日、节庆活动和重大活动旅游高峰期间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落实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及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境管理,做好防鼠、防蝇、防虫、餐厨废弃物处理,定期检修设施设备,做好饮用水源的安全保护工作。要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季节性歇业和开业情况。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举报信息。积极推行分餐、公筷等健康饮食方式。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和标准纳入旅游景区相关服务标准,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工作,督促旅游景区经营者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四、大力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计划地联合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并充分利用旅游景区公众宣传平台,及时宣传报道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大力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和食品安全知识, 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定期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五、积极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中,发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引导和带动旅游景区餐饮业健康发展。

六、切实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地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培训,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和本景区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游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发布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警和提示,通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管情况及食品安全信息,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评估考核办法,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 调 度 系 统
第七条 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调 度 计 划
第十二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四章 调 度 规 则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一)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五章 调 度 指 令
第二十一条 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上级电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但是在其未作出答复前,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六章 并网与调度
第二十五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二)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四)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五)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六)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发布限电指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整供电计划的,电网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小电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