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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55:05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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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4〕1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管理,防止冒充专利、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贸粮局、市经委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贸粮局市经委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管理,防止冒充专利、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经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商标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协助、配合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本单位或相关方面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行为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行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由市版权局依法处理。

第四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有负责管理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部门,确定主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进行审核、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进场参展或者销售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应当查验其有效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及当年缴纳年费收据、专利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明等)。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其参展或者销售。

第六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在商品采购中,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应建立索证制度。对在商品、商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或者其他资料上出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应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有效证明。

第七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进货、销售、储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进货、销售登记制度。在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时,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进行检查验证的,应暂缓上柜销售;发现已进商品或正在销售的商品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加强管理,故意为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销售、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拒绝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掌握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对制度健全,人员落实,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涉及知识产权商品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在我市举办的产品技术展销会、展示会等会展活动,会展主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对进场(会)参展或者销售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产品或者技术,查验其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其进场(会)参展或者销售。发现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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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现将《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再就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2001年—2003年)

1998年—2000年,我部组织实施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三
年间,各地紧紧围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
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较好地完成了计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
务。截止2000年第三季度,各地累计培训下岗职工1200多万人 ,其中780
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再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适应新世纪之初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以及科技进步、经济
结构战略性调整对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
能力及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
制度并轨,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我部决定,在认真总结实施第
一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
”再就业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形
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完善继续教育、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任务,以促
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目标,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增强培训的
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切实有效地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提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工作目标

2001年至2003年,组织1000万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其
中,培训下岗职工400万人左右,培训失业人员600万人以上。通过技能培
训和创业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素质和创业素质,增强适应职业变化
的能力。通过职业指导和相关教育,促使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树立新的就
业观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或走自谋职业、自
主创业之路。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一定
期限内的再就业率力争达到50%以上,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根据当地实际合
理确定。

配合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再就业,2001年组织培训下岗职工
250万人;2002年培训100万人;2003年培训50万人,三年合计400万人。

适应企业裁员方式变化和失业人员增加的趋势,逐步加大对失业人员
的培训力度。2001年培训100万人以上,2002年培训200万人以上,2003年
培训300万人以上,三年合计600万人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再就业培训计划。各地要认真总
结本地实施第一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情况,大力推广成功的
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表扬和鼓励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关
注工作中创造出来的新机制、运用的新技术和新方式;逐一分析和研究解
决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
种渠道全面摸清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状况,包括数量、年龄、文化素质、
技能结构、就业需求、培训意愿等;掌握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
向,分析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技能素质的需求状况。根据市场需求,结合
本地再就业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目标,落实责任,提出保
障措施,指导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

(二)合理确定再就业培训基地或定点培训学校。根据职业供求状况和
对市场需求变化趋势的预测,确定培训项目,面向社会各类培训资源,通
过项目招投标方式,选择一批培训设施较好、培训能力较强、培训质量较
高的培训机构,作为再就业培训基地或定点培训学校。根据再就业培训工
作需要,指导这些基地或定点校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机构及
用人单位建立伙伴关系,确保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要通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
合作,组织好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
要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
培训专业(工种),促进培训与就业更好地结合。

(三)实施分类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年龄、技
能、文化程度和求职愿望,有针对性地分类实施培训。对具有一定文化程
度的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应组织其参加新技术领域的培训和创业培训;对
大龄下岗女职工,组织她们参加第三产业尤其是家政服务的培训;对技能
单一、文化基础较低的人员,可更多地选择技能相对简单、就业面广的劳
动密集型职业的培训。

(四)实行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实际情况,采取灵
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可以实行全日制集中培训与半日制、夜校分散培训相
结合;也可以采取在培训机构集中办班,或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办班等形
式,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还要充分发挥远程职业培训
量大、面广、成本低的优势,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电化教育、计算机互联
网,形成远程职业培训网络,把培训节目送到教室、送到企业、送到劳动
者家庭。大力开发和编写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特点的音像教材和教学软件,
以灵活实用的方式,为劳动者自学和组织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五)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创业培训是对小企业经营者开业和经营的培
训和指导,对提高小企业成功率和扩大就业具有积极的作用。要将创业培
训在下岗职工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全面推开。开发创业培训项目主要面向
第三产业,当前要配合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和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有重点
地推行。创业培训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实施,也可由培训机构与再就业服务
中心联合实施。各地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提供政策指导,并协
调有关方面做好后续扶持工作,落实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省
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创业培训的指导和帮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要把再就业培训作为推动再就业
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计划
和实施方案,应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再就
业培训目标任务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一并布
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逐级落实目标责任。要主动争取工商、财政、
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协作,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优惠政
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联系,做好实施再就
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鉴定、就业、监察等机构
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积极落实再就业培训经费,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再就业
培训的对象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对个人主要应实行减免培训费用,培
训所需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拨付。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再
就业培训规划,编制再就业培训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争
取财政承担的资金到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可以由失业保险基
金支付其参加职业培训的补贴。要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再就业培训经费
的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通过核定培训的合
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核拨培训经费,将培训经费的使用与
市场需求和培训质量挂钩,规范培训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三)加强就业服务,增强培训实效。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失业登记、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一条龙”服务机制,促进培训与就业有
机结合。职业介绍机构应设立培训服务窗口,提供培训政策咨询,公布培
训机构专业设置,使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求职或失业登记时,根据自身情
况和市场需求,选择专业参加培训。对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根据其所学技能,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并及时向
社会发布求职信息,沟通与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优先推荐就业。
对于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帮助落实工
商登记、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认真执行《招用技术工
种从业人员规定》,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下岗失业
人员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
减免费鉴定考核服务,对鉴定合格人员,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
介绍机构在办理就业手续和发布招工信息时,要对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
种)明确标识并严格把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再就业培训的社会影响。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就业形势、方针、政策,宣传再就业培训
政策、措施、方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成功就业或创业的典型
,宣传行业、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成功经验,努力
扩大再就业培训的社会影响,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再就业培训的良好局
面,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实施步骤

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计划阶段:2001年3月底之前,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三年再就业培训工作总体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部培训
就业司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1年4月—2003年底,具体组织实施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每半年向部培训就业
司上报本省再就业培训进展情况。

(三)检查评估阶段:劳动保障部不定期对再就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
抽查;2003年底,组织再就业培训工作检查评估,对第二期“三年千万”
再就业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与否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制度的松紧程度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成本和难易程度,影响着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影响着经济效率和活跃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和市场主体发育程度、国际参与度、决策者和社会对经济的认识程度、国家干预经济的水平以及政治和民主的灵活度等都是影响市场准入制度的因素。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建立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取决于市场安全与经济效率成本之间的平衡点。
现在,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任务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规范和保护市场主体资格,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和促进市场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从我国现状和国际趋势看,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必须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参照国际惯例,促进提高经济效率,积极鼓励各类资源参与经济活动,注重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积极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微观基础。市场准入制度应该体现以下的宗旨和原则。
(一)公开
公开是现代法制最重要的特点,公开的法律更加具有公信力,能够得到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遵守。
市场准入资格既是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约束,又是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确定性的表示。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布了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态度,明确了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和鼓励什么,使欲进入市场的主体能够对政府行为,甚至间接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性质状况抱有一定确定的合理预期。相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人们心理的不安全感很大程度上来自人们对他人行为包括政府行为的不可预期。人生来具有追求自由、平等和安全的权利和欲望,人是不安分的动物,愿意和喜欢冒风险(因为所选择的任何行为其结果都将发生在未来,而不确定性是未来的本质),但安全感也是人不可缺少的(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能够带给人情绪上的平静和安全感),社会是人们在安全中不断挑战进步的。
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广度进行着,人们既对未来充满了期望和信心,又对改革的持续、深入和稳定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在人们过去经历了太多法律、政策的动荡和反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开对增强人们的信心是十分必要的。
公开市场准入制度,不仅仅是制度内容的公开,更是程序的公开,市场准入的程序、结果、依据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都要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依据,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让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通过此程序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在市场上进行竞争。随意性的市场准入制度会损害政府的形象,造成寻租现象,滋生了腐败。
(二)合法
市场准入制度赋予政府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和执法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市场准入制度,地方法规可以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条件下制定关于本行政区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其他效力级别的法律都无权设定市场准入。
政府严格执行依法行政,没有法律依据,任何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与此相比,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许多本来有法律依据的“市场准入”将随着改革逐渐被取消和完善,但还有市场准入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依据,是行政部门任意设置的,这是人治行政的做法。
美国的政府管制和行政审批制度需要接受严格的司法审查。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审理案件中,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后我国要完善行政法,健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必要(有效,不可替代,适度原则)
市场准入不一定能够弥补市场失灵,也不一定是不能为市场机制、行为监管替代的最佳方法。设定市场准入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监管者要加强研究论证,避免任意性,注重事中监管,尽量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主体、民间机构的自律和辅助监管作用。避免政府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掌握过度的控制权同时又流于形式。
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通过事中事后监督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的,不采取市场准入的方式规制;对既有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应当取消。概括起来就是“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的原则。
市场准入的产业主要涉及资源利用、交通、电信、电力等公用事业以及原材料、建筑工程承包、零售、外贸、金融、中介服务、高度危险业、新闻出版和文化建设等这些关系到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竞争性行业的市场准入实行准则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不完全竞争领域实行核准制,加强资格审查和事中和事后监管;非竞争性领域实行审批制,全面重视全程的监管。
(四)效能
市场准入制度是存在制度的成本的,这不仅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还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给市场主体行为带来的成本以及给社会造成的成本。所以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必须是经济的,收益要实质地高于成本。
企业设立法制中具体制度的选择需要考虑设立人的效率,也需要考虑未来相关交易主体及社会为此效率支出的成本。从具体设立制度来看,设立人的私人成本主要受制于如下变量:设立程序上的支出,设立条件准备上的支出等。设立人在特定制度下完成设立行为导致的外部性及相关市场主体防范机会主义的支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相关市场主体调查、了解企业资信所需的费用支出;(2)相关市场主体为防御债权难于保障的意外设置保护措施而作的特别支出;(3)市场管理主体——政府如实施设立制度下监管设立行为所作的管理成本。此外,制度资源的稀缺性要求人们在考虑选择某种制度产品而非另一种制度产品所放弃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也应纳入设立制选择中考虑因素。
合理划分和调整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部门的职责,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各部门应当有明确的对外受理申请的“窗口”,方便申请人申请;涉及几个部门的,应当相互协调,合理化工作流程,便利当事人和部门的工作;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要严格遵守工作期限,提高工作效率。执行机构要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条件,尤其是利用现代化的网络环境对传统的工作程序进行改造,实现信息流的畅通和快捷。
从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及政府管制的固有缺陷来看,企业设立法制不宜突出政府在防御机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应突出设立制度(尤其是法定条件)的内部完善和相关法制的健全和配套,以实现外在成本的内部化和机会成本的最小化,从而真正使企业设立制度保证市场主体效率和社会效率并举。
(五)责任
列宁说: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
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进行合理分解,明确规定执行的领导决策层、可行性考核层、实际执行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个权力合理分配、行使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内部监督、搞暗箱操作的弊端。
在赋予行政机关市场准入的行政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执行机关不但要对相对人的市场进入进行规制,还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动态的市场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程序行政,越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相对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