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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3:57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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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建市监函[2003]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分工抓紧工作。大纲编制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加快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步伐,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于2003年2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研讨会。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部分地方建设厅(建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等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就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指导思想、标准、主要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要求。与会代表就编制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的内容、体例等进行了研讨。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组织领导

  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由建设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安装协会组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电力工程专业由建设部牵头组织,国家电网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参加;公路工程由交通部牵头、国家民航总局参加;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由交通部负责;铁路工程专业由铁道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矿山工程专业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牵头组织,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建材建设协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明达矿山总公司、中国有色建设协会参加;冶炼工程专业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石油化工工程专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牵头组织,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参加;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由信息产业部牵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参加。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制要重点体现“五个特性”,坚持“六个结合”。即体现“综合性、实践性、通用性、国际性和前瞻性”;坚持“与建造师的定位相结合,与高校专业学科设置相结合,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结合和目前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相结合”。

  综合性: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艺性工业工程。

  实践性:解决、处理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性: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符合WTO规则的有关原则。

  通用性:以工程管理学科为主,涵盖其他专业学科。

  前瞻性:拓宽建造师执业范围,充分考虑将来与国际建造师互认。

  考试大纲体例以同济大学牵头组织编制的综合考试大纲体例为范本,明确考试知识点的具体要求(了解、知道、熟悉、掌握),突出“掌握”部分的知识点。

  专业考试采取推荐教科书的方式,原则上不统编考试教材。拟将争议较大的理论观点和名词解释等内容汇编成《建造师专业考试指导书》。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的范围和内容

  专业考试大纲范围要包括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点,以突出施工阶段管理为重点。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专业理论知识与技术;专业工程案例。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大纲编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制机构人员构成要合理,原则上应包括大专院校、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管理专家和学者。

  2.处理好建造师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关系

  “综合”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熟练运用;“综合”大纲侧重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大纲侧重专业技术管理;“综合”大纲偏重对通用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偏重对专业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综合”大纲体现综合能力考核,“专业”大纲体现专业能力考核。

  3.牵头单位在编制大纲的过程中,注意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会议要求各编制单位按照以上原则,抓紧开展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各专业考试大纲草稿,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专业考试大纲进行修改完善,于5月底前报建设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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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际〔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含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中央项目协调办公室,有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推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6/001e3741a2cc0ec5c42101.doc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 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
(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
(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
(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指定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授权的项目单位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收支管理的专用账户。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作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评估论证、对外磋商、谈判签约、转贷转赠、资金使用、招标采购、债务偿还、信息统计、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发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对项目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牵头负责项目对外磋商、谈判、签约事宜。
(三)代表本级政府与本级项目单位或下级政府签订项目转贷、转赠协议。
(四)参与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贷款申请书和评审意见书,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
(五)管理在本级设立的项目指定账户,审核并支付项目贷款赠款资金,监督项目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六)审核确认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年度国(境)内外考察培训计划。
(七)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审查经审计的项目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竣工决算和完工报告。
(九)负责贷款债务分割、落实,按照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的要求做好还本付息付费工作。
(十)负责设立本级政府还贷准备金,并对下级政府还贷准备金的设立、使用及年度余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就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
(十二)牵头组织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明确内部财务职能机构、分工和权限,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主要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国际金融组织财务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和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二)指定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和下级项目单位进行财务政策培训、业务指导及财务监督。
(三)为项目前期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编制项目概(预)算。
(四) 管理经财政部门授权在本单位设立的项目指定账户。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据实支付项目贷款赠款资金,编制所辖项目提款申请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五)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六)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年度国(境)内外考察培训计划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七)组织项目土建工程、设备、咨询采购以及相应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及授予。
(八)配合财政部门签署(再)转贷、转赠协议,落实债务,及时还本付息付费。
(九)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后评价及项目绩效评价。
(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及时落实整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向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报告。
(十一)协助财政部门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第九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保持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如确需调换财务人员,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清全部交接手续,保证项目执行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第三章 资金及支付管理

  第十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联合融资和国内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各出资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责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协议以及项目评估报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筹集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和监控制度,明确项目贷款赠款资金支付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赠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度结束前30天,项目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活动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须按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费用支付和提款报账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支付政策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提款申请书及合格费用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取事宜。提款报账原始凭证应由本级项目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外汇登记、结汇、购汇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次提款及收到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付款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实际发生的支付金额、支付类别、付款日期等基础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或贷款协定、赠款协议中规定贷款回收后可用于再投资或滚动开发的,按照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或贷款协定、赠款协议所规定的投向和条件进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的如下情形,项目单位须经地方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财政部事前审查:
(一)项目的建设时间、内容、地点、范围、资金用途、融资结构、支付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
(二)贷款赠款项目无法在贷款或赠款协定所指定的账户关闭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
(三)项目签约生效后,项目单位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项目实施的。

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成本预算约束机制,严格控制项目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适用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费用归集、分类核算等财务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物形式的配套或捐赠,有发票账单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账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公允价计价。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采购费用的预算制定、执行和调整参照同行业同期标准,执行中预算调整幅度应严格控制在项目评估中所确定的不可预见费幅度之内,财政部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经磋商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应严格控制车辆和办公设备采购、与项目无实质性联系的培训考察和各类会议等费用支出。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此类费用预算,超预算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出国(境)培训考察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财际[2001]99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财国际[2003]16号)、《财政部国际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财国际[2009]30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等相关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不得在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约定出国(境)培训考察内容,确有需要的,应事前逐级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第二十六条 会议和差旅费用原则上应根据项目单位隶属级次,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或项目所在省市政府的相关办法执行。按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安排确需提高标准的,应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咨询费用是指项目准备或实施过程中用于聘任咨询公司或独立咨询专家的费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从严控制咨询费用,费用标准的确定应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由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支付的,专家的选聘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相关指南执行,资格条件和费用标准应事前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的,按照国内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地方项目协调机构和执行机构管理费原则上应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7]50号)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利费支出,在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应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 出包工程应按照实际支付工程价款计价。
第三十二条 进口的物资设备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售。确有多余的,应逐级上财政部,统一商国际金融组织后进行处理,并按有关程序补报关税。
第三十三条 进口设备索赔收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项目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物资中,由于质量或其他问题而发生的索赔收入,属于项目单位的收入,应作如下处理:
(一)如果索赔以后,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后确需继续进口类似设备、物资以抵补的,索赔收入供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物资继续使用。
(二)如果索赔以后,不再进口类似设备、物资的,索赔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抵减今后到期债务。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标准、条件、类别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不合理、不合规或超标准的费用支出,严禁挪用、套取项目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实施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产的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贷款指定账户的利息收入用于还贷准备金的比例不能低于50%,其余部分可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赠款指定账户的利息收入可用于项目相关活动。
(二)项目单位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认真进行事前信用风险评估、事中跟踪履约情况、事后落实收账责任,有效降低坏账损失。
(三)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及收付的财务审批流程和权限。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根据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采购方式并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指南、手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在一个年度内办理完毕竣工决算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继续列为交付使用资产,办理竣工结算并经运营单位验收后,由后者列为固定资产并按相应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三)项目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自行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应单独移交。
第四十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进行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第六章 债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多级次、多渠道的债务偿还保障体系,落实债权债务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债务管理措施,有效防控贷款项目债务风险。
第四十二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在财政部门组织的前期评审中,应对潜在的财务和债务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充分考虑还贷责任和能力,合理确定偿债责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在此基础上报送贷款申请书和项目评审意见书。
对投资额较大、经营性或潜在风险较大的项目,财政部门可要求债务人提供与债务总额相适应的财务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债务分割。项目单位应就统一组织的项目活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债务分割单及相关文件,协助财政部门落实债务。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提前制定还款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变更、转制、改组或管理权让渡等,以及项目单位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改制(包括股票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导致项目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或未偿债务逃废的,事前须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偿债信用考评和债务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建立还贷准备金,并保持合理规模。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息费的,财政部门有权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统一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应做到账证、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第五十一条 外币业务。发生以人民币之外的其它币种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外币业务时,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采用多币种分账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汇审和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信息。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财务报告和财务统计信息应按资金转贷转赠渠道按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会审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应附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财务、债务管理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提高财务信息管理的工作效率。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际金融组织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备查。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国际金融组织有权调阅、检查、核实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就检查或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包括限期整改、暂停资金支付、强制提前收回贷款或赠款等。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重大财务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应报财政部。
第五十八条 为项目提供公证审计的相关机构,应在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以虚报、冒领或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从贷款、赠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国际金融组织对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另有要求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央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93)财世字第127号)、《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外字[1995]16号)同时废止。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8]第4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do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基金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将其递交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八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应对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合同契约等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该类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该类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 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监管部(以下简称“基金部”),并将上述报告的正式书面文本一式两份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的函件,则应按照前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将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的书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全文仅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另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个董事应在年报中签字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年报中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经×年×月××会议批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明确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七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图、列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应披露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管理基金的情况,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数,管理基金的种类,并按类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称、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银行的名称、托管费率、代销渠道和概况等。
各类基金的列示顺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后排列。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有直销机构,则公司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节 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期末数、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上期数、本期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算各项比率时,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项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公司因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同公司进行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关联方包括:
(一)实质上有能力控制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或对公司或基金运作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如公司的控股股东、基金的托管人等;
(二)公司管理的基金实质上有能力控制或对其运作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如被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等。
第四节 实收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逐项报告本期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化原因。公司应详细披露实收资本在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原因引起实收资本总数及结构变动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变化情况。如果报告期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应披露新旧股东名称、变化日期、变化原因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股东的名称、出资金额及百分比、年度内持有股份变动的情况、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要工作经历、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应披露报告期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离任日期、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有否基金从业资格、简要工作经历和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任期起始日期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三十四条 应披露公司现有基金经理人数,列表或采用其他合适的方式披露基金经理的姓名、管理基金的名称、作为该只基金基金经理的起始日期及任期、主要学历、经历及基金管理经验。如果报告期内基金经理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原因。
第六节 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董事会召开次数、概要介绍董事出席情况、汇总报告期董事会会议主要提案和决议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并就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在基金发起、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及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方面采取的措施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基金发起成立情况,按基金种类(如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等)披露报告期内发起基金的名称、发起成立基本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基金销售情况,按基金种类披露报告期内基金销售情况,主要包括销售基金的名称、销售金额、销售份额、销售佣金、报告期销售费用总额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基金种类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只基金管理概况如投资运作、收益情况等。此外公司还应披露各只基金管理费计提金额及公司对管理费收入确认金额。
第四十条 对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分类别(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专项)披露报告期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产规模、资产收益情况、公司来源于此项业务的收入及承担的相应风险。
第四十一条 应对报告期开展的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方式,规模和收入来源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应按固有资金投资种类(如央行票据、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固有资金投资规模、固有资金投资中各种证券的比例、报告期收益情况等。如果固有资金投资发生较大亏损,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开展的新业务,开设或关闭的直销机构、新设或取消的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关闭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营业费用前五大主要费用项目以及与上期比较变化较大(增减率在50%以上)的项目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报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状况进行分析,包括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以及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主要影响因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报告期的具体表现情况。
公司还应简要分析风险准备金(包括一般风险准备和专项风险准备)当期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行业内竞争格局概况及公司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接受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评审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自我评价或内控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五十条 应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拟改进的方面和相关措施等。公司应说明是否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长制度,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规定人数。
公司应描述治理结构中各职能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和议事程序等。
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责任、程序、及会议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报告期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报告期发生的金额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应披露被清算基金的名称、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摘要披露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清算费用、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金额、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的余额(如有)、余额的分配等。
第五十五条 应披露在前述章节中尚未涉及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 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包括公司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政、税务、外汇和审计等部门做出重大处罚的记录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报酬应分为审计、税收咨询、管理咨询、系统咨询等项详细披露。
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于年度报告中严格区分经审计和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并声明对所含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正确性负责。对于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公司应在年报中明确所聘会计师所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财务支出和投融资行为;
(四)涉及金额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等。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财政部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当年及上年的利润表、当年现金流量表、当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十三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六十四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并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做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附件《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报告使用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第七十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管理基金的情况,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数,管理基金的种类,并按类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称、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银行的名称等。
各类型基金的列示顺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后排列。
第七十一条 如果公司有直销机构,则公司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节 主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期末数、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上期数、本期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七十七条 公司计算各项比率时,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项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实收资本在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
第八十条 股东变化情况。如果报告期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应披露新旧股东名称、变化日期、变化原因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第五节 管理层报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概要分析其各项业务(如基金募集、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受托资产管理等)的开展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分公司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以及负债状况进行分析,并做概要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对其与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七条 应概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按照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及上一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准确地说明。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不论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概况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 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七) 或有事项
(八)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十) 风险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基本情况应简介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第六条 公司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积极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财务报表项目
(一)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期末数;利润表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并说明变动情况,最左侧为本期数。
(二) 不常见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且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三) 公司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1、货币资金分别列示公司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需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无短期拆入的大额款项,若有,分别披露此类款项性质和金额;说明期末银行存款有无使用受限制的情况,如冻结、封存等。若有,披露受限制的原因及金额。
2、应收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应收款项应分别列示应收管理费、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明细;
(2)应按账龄列示不同账龄段(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以及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比例;
(3)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披露该欠款股东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和款项性质。
3、坏账准备,披露坏账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收回已转销数、本期核销和期末数。如本期计提与会计政策中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不一致的情况,需特殊说明;
4、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分别列示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分别列示可供出售债券、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及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6、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分别列示各项目的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7、买入返售证券按交易场所披露买入返售证券的期初数、期末数和到期约定返售金额。
8、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列示各被投资单位的期初数和期末数以及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如果被投资单位由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应当披露受限制的具体情况。
9、固定资产应按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等类别分项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固定资产中如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担保或封存等情况,应予以说明。公司确有准备处置固定资产的,应当说明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10、无形资产按项目列示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出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对本期增加的大额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评估方法。
11、资产减值准备,按项目列示资产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转销额和期末余额。
12、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应分别信用借款、抵押借款、质押借款和保证借款列示期初数、期末余额。应披露抵押方式及抵押物名称、价值。若有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披露未偿还的原因及还款计划,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期后偿还情况。
13、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分别列示发行的交易性债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14、应付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按应付款项类别(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分别列示应付款项的期末数、期初数以及占总额的比例;
(2)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披露股东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3)预提费用,应列示预提项目的名称,期末余额,并说明重大项目的预提依据;
(4)专项风险准备,披露计提专项风险准备的目的、提取来源、计提标准、核算方法等,还应披露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数。
15、应付职工薪酬,按项目列示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支付额和期末余额。若有非货币性福利,还应披露企业本期为职工提供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形式、金额以及其计算依据。
16、应交税费,应按税种等分项列示期末应付未付的税额。
17、卖出回购证券款,应按交易场所披露期末、期初数和到期约定回购金额。
18、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应列示各项目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目的期初、期末账面余额,以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等金额。
19、实收资本应按股东列示持股比例和金额的期末数和期初数。报告期实收资本(股本)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及证监会的批文文号和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20、资本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应说明其有关决议。
21、一般风险准备,披露风险准备金的设立目的、提取来源、计提标准、核算方法等,还应披露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数。
22、盈余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或依据。
23、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本年度有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且金额较大,须详细披露该调整事项的内容、原因及影响金额。
2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来源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25、管理费收入应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社保基金管理费收入分类披露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应按基金名称列出来源于该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对于社保基金管理费收入,应按受托管理的社保基金编号列出来源于该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如果基金合同(或受托合同)中规定须将管理费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保证金(或风险准备金)的,须作说明,并注明提取基础和比例。
26、基金销售收入按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入分类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
手续费收入按申购费收入、赎回费收入、转换费收入、认购费收入分别披露手续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27、其他业务收入,应按收入类别(如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担保收入)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28、业务及管理费用,应披露占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较大的前十种营业费用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29、资产减值损失,按项目列示资产减值损失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30、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税收的类别分别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31、所得税费用,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的组成,包括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还应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的关系。
32、其他营业支出,应按支出类别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33、投资收益,按证券类别(如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投资收益。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34、营业外收入,应披露占公司营业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种收入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
35、营业外支出,应按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净损失、捐赠支出、付款支出违约和赔偿损失、非常损失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
3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
37、或有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担保、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38、承诺事项除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披露或有事项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诺事项,应说明其存在情况、金额及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3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应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40、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