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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2:41:23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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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物价局《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1999]101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物价局制定的《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
、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公司,在城镇范围内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提供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
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物价部门是本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证制度。符合资质的物业服务机构须经物价部
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相应档次收取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
不同服务性质和服务需求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普通建筑标准住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与公众代办性服务收
费实行政府定价;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的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的公共性和公众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等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
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1、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障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

2、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场地、公共走廊、通道、道路、清理上下水道、清洗公共水池、水
塔和清运垃圾等。
3、设专职保安人员,安排日夜值班巡逻,加强治安防范,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4、搞好小区绿化,定期对花木、绿地浇水、施肥、修剪,进行维护管理。
5、协调解决其他公共事务。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
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室内暖气线路、室内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
、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条 房屋修缮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98)213号"关于印发《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阳政办发(1999)10号文批转市房管局《阳泉市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4、绿化管理费;
5、清洁卫生费;
6、治安防范管理费;
7、法定税费;
8、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含15%至20%的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物业管理单位应逐月从收取的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提取,专项用于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按分类等级标准收费。分类等级标准分为二类四级。具体分等级和等级标准
收费见附件一。不达类级的或只提供单项服务收费以及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的实行专项审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
布,每半年(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规定,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物业收费计费面积为建筑面积。层高不达2.2米的,阁楼或地下室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
月或按季收取,不得超期预收,住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社会救济户、非在职的优抚户,特困家庭和下岗双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以内部分,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应酌情减收。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
照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接受
物价、财税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住户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
解决。
第二十一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阳政办发(1999)10号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
产管理局关于阳泉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配套施行。本暂行办法未列及内容,按国家计委、建
设部计价费(96)第266号和省物价局、省建委晋价房字(98)第3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物价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一: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根据《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二类四级执行。
(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A类为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B类为高级公寓、别墅等高级
建筑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
一、收费标准
A类住宅(九层以下)
一级每平方米0.30元;
二级每平方米0.25元;
三级每平方米0.20元;
四级每平方米0.15元。
办公、营业用房
一级每平方米0.50元;
二级每平方米0.40元;
三级每平方米0.30元;
四级每平方米0.20元;
B类别墅、写字楼等
一级每平方米0.60元;
二级每平方米0.50元;
三级每平方米0.4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二、等级标准
A类住宅(九层以下)
一级:
1、小区规划布局合理,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物业管理规模在15-2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
,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
3、实行半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区内卫生无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化
粪池通畅。
5、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6、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管理物业规模在10-15万平方米以上。绿地覆盖率达到1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
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4、公共场所、楼道两天清扫一次卫生,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10万平方米以下。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0%以上,园林绿
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好。水、电、消防设施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公共场所、楼道三天清扫一次卫生,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B类别墅、写字楼等
一级:
1、小区(楼宇)的房价在我市属高档水平,购房对象主要是高收入阶层等。
2、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园林建筑小景,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
护良好。
3、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维护良好,保障有效,停车场地、生
活服务、娱乐、商业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小区(楼宇)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安设施先进、完善,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
24小时值班巡逻,治安良好,无偷盗案件发生。
5、环境优美,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
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6、获得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及优秀示范小区证书者。
7、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与一级相同。
2、获得全省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与一级相同。
2、获得地市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略低于一级标准。
2、获得县(区)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上述各类各级别物业小区,如不能全部达到该级别标准要求的,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时应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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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09 〕 3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OO 九年十月十日




咸宁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应予以保证。


   第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 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综合、协调、指导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


  (五)组织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培训、测试以及政策咨询服务。


  各级教育、工商、公安、城建、卫生、文化、民政、旅游、交通、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邮政、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管理。


   第六条 下列活动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公、会议、接受媒体采访、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活动;
  (四)商业、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旅游、文化、餐饮、娱乐、银行、保险、医疗卫生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面向公众服务。


   第七条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在新录(聘)用人员时,应当考核其普通话水平,并要求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1954 年 1 月 1 日 以前出生的前款(一)、(二)、(四)、(五)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


 凡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积极参加有关职能机构组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并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社会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用字;


 (二)各类公文、证书、奖品、公章、票据等用字;


 (三)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音像制品用字;


 (五)各类广告以及商品名称、包装和说明书用字;


 (六)各类地名和地名标志用字;


 (七)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字;


 (八)各类宣传物品用字;


 (九)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


   第十条 社会用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籍以及出版物中确需使用的;


(二)文物、古迹中的文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有影响的老字号牌匾;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地区的汉字宣传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推广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三)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四)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销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迅速,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资产评估在我国起步较晚,有关法规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中也出现了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
整顿中介机构的要求,为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自1998年9月起,至1999年12月底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及目的
全国各类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具备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中工作的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及
其执业行为,均在本次清理整顿之列。
通过清理整顿,要达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秩序,严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严格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规范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执业质量,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的目的。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本次清理整顿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人员结构及执业行为、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机构内部管理为重点。
1.资产评估机构在人员结构(包括专职人员、职龄、职称等)、注册资金、办公场所、资产评估资格、下设分支机构等方面,均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2.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公检法、其他企事业单位任职;不得跨所执业,不得超龄执业,不得挂名不执业。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与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单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并实行回避。
3.资产评估机构应严格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定程序执业;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时要按规定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编制评估方案,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的各项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要符
合操作规范,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4.资产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会计制度,依法合理提取各项基金。要防止违反规定实行个人业务承包和收入分成以及收受回扣、佣金等行为。
5.禁止资产评估中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或承揽资产评估业务;或由行政部门指定承揽业务;不得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名目的费用和报酬。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1.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财政部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财政部财产评估司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成。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须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2.基本方法。采取自查与检查、抽查相结合,清理整顿与建章建制相结合,教育帮助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表彰先进与惩治违纪相结合的方法。
3.工作步骤。全国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自查阶段。1998年9月至12月,各资产评估机构应组织学习动员,并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及清理整顿的要求,填写自查表,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第二,检查阶段。1999年1月至6月,省级清理整顿办公室要切实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评估机构自查中是否存在隐瞒、虚报的问题及有举报的问题。
第三,抽查阶段。1999年7月至1999年9月,财政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重点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事件进行抽查。
第四,总结验收阶段。在组织检查和抽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总结和验收,要有针对性地建章建制,把行业建设纳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对于已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可本着从简、不增加资产评估机构负担的原则,只对涉及到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内容进行检查。
4.完成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工作。
为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秩序,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与挂靠或主办单位实行彻底脱钩。脱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机构性质等方面,具体标准和有关政策另行颁发。
5.统一制发执业证书。经验收合格并认定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应的资产评估机构,由省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执业证书。
四、加强全国评估协会自身建设自身改革
各级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此次清理整顿资产评估行业的工作中,各级资产评估协会要具体提出加强自身建设和整顿改革的办法和措施,努力提高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行
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深入而卓有成效地进行。
资产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资产评估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应在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力量、统一检查标准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要在清理整顿中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其他工作照常进行,
并推进资产评估机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



19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