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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35:08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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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环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要求执行。自外环线道路中心线内侧283米、外侧567米以内的范围为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区域(详见附图)。
第三条 沿外环线两侧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条 外环线绿化带用地为我市城市控制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五条 沿外环线内侧进行建设时,50米绿化带(含不小于7米宽的规划路辅路)必须同步实施建设,并不得停放车辆。拟建的规划建筑退让绿线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并不得随意设置与外环线相通出入口。
第六条 严格限制在外环线两侧建设花窖、暖棚、商业网点等设施,如确须建设的,必须满足上述退线要求。禁止利用现有的花窖、暖棚出租和出售,禁止填占水面的行为。以上违章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拆除或恢复原貌。
第七条 禁止在外环线两侧堆放、销售建筑材料、工业或生活用煤及乱倒垃圾。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外环线两侧设置的临时施工建筑,须报请所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待工程完工后应立即拆除,不得延期使用。
第九条 严格落实外环线两侧分段管理责任制。环城四区和沿线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监察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市、区、乡(镇)三级巡查网络。每周二、四为市规划(土地)局巡查日,每周一、三、日为环城四区巡查日,沿线各乡(镇)坚持每天有人巡查。每次
巡查都要按规定做好巡查记录。环城四区每月将监察管理情况分别向市规划和土地局报告一次,市规划(土地)局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条 对巡查时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对拒不执行和逾期不改正的,必须强行拆除或迁腾,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妨碍、阻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土地)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1995〕17号)同时废止。
附:外环线控制范围道路断面图(略)



199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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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1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一日
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是执行市返还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
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协调领导小组是园区返还优惠政策的协调管理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三条 享受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的范围为:
(一)园区规划建设区37平方公里范围。
(二)东部工业园莞城、南城园区范围。
第四条 享受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东部工业园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享受市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的用地类型限于新增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经省确认处理的违法用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返还范围。
第六条 在本市事权范围内实施收费返还优惠政策,属国家、省定收费项目或者收费项目中属国家、省的部分不能返还。
列入返还范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在市五条主干公路边120米控制范围内15元/平方米,其他10元/平方米。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属市留成部分16元/平方米。
(三)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价格的2.1%计算,扣除20%上缴省部分,实际返还比例为1.68%。
第七条 根据地类不同,实行分类返还管理。
(一)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指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
(二)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建设用地的,指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要办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
(三)不发生征地行为(不需上报省审批)的各类新增用地,指农民集体自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等,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
第八条 费用返还标准:(按照征地补偿价格最低不少于每亩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
属于(一)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26.5--33.5元之间;
属于(二)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5--17.5元之间;
属于(三)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15元之间。
具体项目用地返还费用,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和地类性质核算。
第九条 建立项目用地返还费用台帐管理制度。由镇、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协调领导小组逐宗设立台帐。返还一宗,按项目审批面积进行总量核减,台帐累计达到定额时,返还即时终止。
第十条 项目用地费用实行“全额缴交,分月返还”方式操作。具体项目办证时,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逐宗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再由市财政分月按项目返还镇财政。
第十一条 费用返还与用地审批同步办理。在受理项目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审批。
第十二条 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的程序:
(一)镇审核。用地单位向属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和《东莞市东部工业园非农建设用地缴费返还申请表》,经镇国土、财政分局联合审核后,由镇政府领导审批,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市审批。镇国土资源分局将返还费用的具体项目材料先报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用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台帐制度逐宗按项目确认返还费用的面积、金额,送市财政局按月实施返还。
费用返还实施清单定期由财政局送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批次报批但批准先期动工、已全额缴交费用后办理返还的项目,以镇为单位办理批次报批时,有关报批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1990)后司字第412号〕中关于军队无军籍在编职工在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单位离休退休且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二十年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休
退休费基数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已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本通知从1995年6月1日执行。



19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