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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3:18  浏览:9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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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2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将北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改为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含中直、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应当依照本办法之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
(一)从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教育、卫生和上缴自治区部分)中按收费总额提取2%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由非税收入管理局从各事业单位存入财政专户的事业性收费中征收;从公益性收费、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中按收费总额2%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征收。
(二)市内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渡假村、旅社等旅店业,由经营者从入住旅客的床位价格外征收,征收标准:四、五星级每天每床征收8元,三星级每天每床征收6元,一、二星级每天每床征收4元,其他每天每床征收2元。
(三)餐饮业和娱乐业(包括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桑拿、足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总收入的1%征收。
(四)景点景区在门票价格内征收,征收标准按门票收入的10%计征(不足1元按1元收)。
(五)土地转让按交易总额的6‰计征,其中买卖双方各征3‰。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式
(一)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凡属代征单位有权、有义务代政府向应征单位或个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实行按月计征的应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基金缴纳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征单位要在2天内将代征款缴纳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
(一)应付市场突发因素引起的价格突变情况的补贴;
(二)平抑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暴落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三)重要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补贴;
(四)扶持“菜篮子”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和短期借款;
(五)旅游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旅游促销,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六)市场价格调节的其它临时性补贴。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组织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领导,统筹管理, 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二)价格调节基金按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基金征收使用市财政局专用票据,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先由需要使用的单位申请,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批准。
(四)可从征收的基金收入中提取5%给代征单位手续费,提取1%作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业务办公经费。
(五)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挪用价格调节基金。
(六)各应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外每日还要处以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价格 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检查,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拖欠超过半年的,由市物价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市物价、财政、旅游、卫生、商务等部门应从发展经济,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协助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第五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北政发[1995]15号文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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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陈 希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雒树刚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毅  外交部部长
      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王正伟  国家民委主任
      杨焕宁  公安部副部长
      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尹蔚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生贤  环境保护部部长
      姜伟新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蔡 武  文化部部长
      李 斌  卫生计生委主任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于广洲  海关总署署长
      王 军  税务总局局长
      蔡赴朝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局长
      邵琪伟  旅游局局长
      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吴新雄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
      张建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兼外专局局长
      陆东福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铁路局局长
      李家祥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民航局局长
      范小建  扶贫办主任
      胡怀邦  开发银行董事长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发展改革委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交通部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1994年7月19日,交通部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
(三)出国(境)船舶的安全保卫工作,是船舶管理和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
(四)出国(境)船舶的主管单位和船长、政委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保卫部门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负有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二、任 务
(五)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预防灾害事故,保障船舶、货物和旅客生活财产的安全。
1.对船员进行法制、安全保卫和保守国家机密的宣传教育。
2.组织领导船舶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3.以防劫船、爆炸等暴力犯罪活动为重点,做好防特、防火、防盗、防走私、防贩毒、防灾害事故和反特、反策反、反情报、反渗透、反偷渡外逃的工作。
4.对发案现场进行保护,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5.做好首长、外宾登轮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措 施
(六)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并与生产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形成船舶、部门、船员三级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七)根据航次任务、航线和所到达的国(境)外港口的情况,提出和落实航次安全保卫措施。
(八)制定和落实防劫船方案,常备不懈,随时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九)建立和落实离港安全检查制度,按照部门责任,分区包干,以防隐患。
(十)船舶靠港期间,要坚持梯口值班,加强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十一)船舶航行在复杂航区、海盗出没的水域时,必须组织船员值班守候,保证船舶安全。
(十二)对驾驶台、电台、机舱等要害部位,要重点保卫,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
(十三)认真执行船舶消防安全法规及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规定,保证安全。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全船必须听从船长、政委的指挥,采取施救措施,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和船舶安全。
(十四)船舶在国(境)外港口,应严格执行船员集体下地制度,遵守外事和保密工作纪律,积极预防各种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十五)严格管理船舶配备的戒具。
(十六)对船员中发生的纠纷,要及时教育疏导,消除隔阂,防止内部矛盾激化。
(十七)船长、政委有权对危害船舶安全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十八)船抵国内港口,船舶领导应主动与港口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实行港船联防。

四、奖 惩
(十九)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船舶和个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者,主管部门应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