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派遣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1:15:45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派遣实施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派遣实施办法



嘉政办发[2000]21号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186号《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派遣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本着会计统一派遣工作谨慎稳妥、积极推进的原则,经研究决定,2000年1月起对我市所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统一派遣。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统一派遣的内容和方式
  会计统一派遣是指对我市所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单位性质和会计工作的具体特点分别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或直接派遣。
  (一)集中核算的方式,即由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会计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统一核算,各行政事业单位设报帐员一名(报帐员人选可由单位原出纳岗位人员担任),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制度,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和业务量的大小分别核定备用金定额,报帐员定期报帐。
  (二)直接派遣的方式,即由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委任会计人员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二、统一派遣的实施步骤和范围
  会计统一派遣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2000年2月起对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含秀城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具体单位名单另发)。
  第二步,2000年3月底前对部分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含秀城区)完成会计直接派遣工作(具体单位名单附后)。
  第三步,2000年6月,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统一派遣。
  三、统一派遣的会计管理服务机构
  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市财政局组建会计统一派遣工作的会计管理服务机构,即“嘉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该机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暂定编制20名(不包括直接派遣的会计人员),人员从财政局现有人员中调整和先从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现有会计人员中调配,经费由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市财政局负责对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会计统一派遣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统一派遣的对象、条件和来源
  统一派遣的对象:上述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含出纳)。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热爱会计工作;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
  (四)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四年以上;
  (五)持有《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性在50周岁以下,女性在45周岁以下。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来源:从现有行政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在编会计人员中选拔,今后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管理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由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人事档案、工资、福利、奖金、考核、奖惩及业务学习等。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人事、工资,从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入选的会计人员保持现有身份不变,编制由市人事局相应划转至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向社会公开招聘入选的会计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待遇与核算单位脱钩,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同时市财政局相应核减核算单位的人员经费拨款。对不符合条件未能入选参加统一派遣的会计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市财政局、人事局结合机构改革相应核减该单位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并逐步健全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统一派遣的运作程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核算单位服务。
  六、会计集中核算的有关规定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行政单位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统一派遣工作中应遵循会计主体不变的原则,因此实行集中核算后,行政单位仍对本单位开展的各项财务活动负责,具体包括: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工作计划,提出收支概算,报送年度预算;
  3、按国家规定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收入管理,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4、加强单位行政资金的支出管理和控制,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
  5、加强行政单位的各项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2、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3、编制和执行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析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4、接受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领导,服从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统一工作安排,做好对核算单位的服务工作;
  5、加强与核算单位的工作联系,按规定向核算单位定期报送有关会计资料。
  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权限:
  1、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2、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核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3、有权依法组织、检查核算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及其他财务会计工作;
  4、有权监督和指导核算单位所属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限。
  (三)会计集中核算的具体工作要求
  1、市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领导,进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组织市级各行政单位及有关人员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消除顾虑,积极配合,确保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市级各行政单位应尽快完成本单位1999年度的会计档案的整理归集工作,并做好1999年度会计档案移交工作。1998年以前的会计档案仍由原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3、市级各行政单位现有在职在编会计人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并由单位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人事局抽调人员根据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和认定。同时各行政单位将报帐员人选名单报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
  4、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与市级各行政单位应按《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各项手续。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集中核算会计人员进行统一调配,及时安排到岗,实施会计集中核算。
  七、会计直接派遣的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科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市科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6)第00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实施,对于鼓励在沪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推进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把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工作做得更好,现将修订的《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设立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本市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员,以项目资助扶持的方式,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使其顺利地开展科研工作,并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继续为上海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资助类别、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上海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设面上项目(A类)和重点项目(B类)两类。面上项目(A类)面向本市所有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项目(B类)面向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所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品学兼优;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3、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

  4、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上海的经济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六条 申请者均需填写《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申请表》。

  第七条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请对象和科研项目作初步筛选。

  第八条 经过初步筛选的申请者及其科研项目,由市科委、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资助名单,由市科委、市人事局审定后发布。

第三章 经费及用途

  第九条 面上项目(A类)资助经费为每个项目4万元人民币。其中,市科委出资2万元,资助对象所在单位配套2万元,经费一次性下拨。重点项目(B类)资助经费为每个项目16万元人民币。其中,市科委出资8万元,资助对象所在单位配套8万元,经费按合同约定下拨。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项目资助经费,可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对于各方面表现突出、生活确有困难的博士后,设站单位酌情适当提取部分经费用于其生活补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

  第十一条 项目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项目资助经费的自主权,出站后留在上海工作的,允许将未用完的部分带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者如同时申请到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其本人从中选取一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资助计划的博士后,由所在单位加强资助项目的管理,市科委和市人事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检查和跟踪。

  第十四条 上海市科委、市人事局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及设站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统一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当的将予以追回。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获得者要及时向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市科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

  第十六条 凡获得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完成的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均应标注“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Sponsored by Shanghai Postdoctoral Scientific Program)的字样。

  第十七条 对于资助对象中的优秀博士后,市人事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出站后留沪工作的优秀博士后,市科委、市人事局将优先考虑纳入上海市有关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并推荐其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各级科研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科委和市人事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7]14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 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可不在招标投标范围之列。

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符合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招标人负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标人(简称“招标人”)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对整体工程招标,也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单项或特殊专项工程的招标,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应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合法的招标人;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已经批复,已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确定.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具有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六)具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管理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一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拟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需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在已备案的中介机构中选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地点、时间;

(四)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五)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五)投标人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结算办法;

(六)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编制要求;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资信证明文件;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评标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项指标:

1、有效投标价和评标价格的差值;

2、施工组织设计;

3、工程进度和工期;

4、施工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5、施工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6、主要施工设备;

7、投标人的资信等级、主要业绩。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或发出招标邀请书。资格审查主要标准为:

(一) 投标人为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投标人具有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经 验和能力;

(三)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财务状况良好,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投标资格审查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依此往后顺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必须对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投标人(简称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并已通过招标人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概况;

(二)工程总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六)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概况;

(七)劳动力安排和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

(六)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机构(单位)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拒绝签收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并书面送达招标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七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资料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及其它相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开标的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它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 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 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审查、讨论投标书,对投标书中有疑问的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五) 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书面形式送达委员会;

(六)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七) 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和盖章;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四)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六)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七)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

(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的;

(二)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2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日内,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

第四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对招标的相关事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备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它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