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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37:50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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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厅体法字[2007]248号  


部内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健全交通新闻发布机制,根据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第五次会议精神完善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交党发〔2007〕12号)精神,部制定了《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交通新闻发布工作机制,更好地为交通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闻发布工作遵循时效性、新闻性、真实性、权威性、坦诚性、策略性、开放性原则。
  第三条交通部新闻办承担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新闻中心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交通部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由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司长担任;体改法规司主管宣传工作的副司长担任新闻办常务副主任。新闻办成员由部各有关单位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处级领导(或司局新闻宣传联络员)组成。
  第五条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一)研究策划。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交通行业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
  (二)解读政策。通过新闻发布,紧紧围绕交通部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交通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宣布、解释和说明。
  (三)解疑释惑。通过新闻发布,对交通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出现的问题、矛盾等进行告知、分析和明确。
  (四)传递信息。尤其是对突发的交通公共危机事件,通过新闻发布,及时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正确引导公众。
  (五)组织协调。组织召开交通行业各单位新闻发言人联席会议,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第六条新闻发布的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在交通行业的落实情况。
  (二)交通部的重大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交通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四)社会大众关心、关注的交通热点、焦点问题。
  (五)交通部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
  (六)重大交通突发事件。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八)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七条新闻发布的形式:(一)新闻发布会:
  1.例行新闻发布会。定时定点新闻发布,以新闻发言人自主发布为主,邀请发布和组织发布为辅;2008年开始实行每月一次定时定点新闻发布,暂定每月第三周周三上午10时在交通部新闻发布厅进行发布。
  2.专题新闻发布。新闻办应业务司局要求或由新闻办商有关司局,根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报请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题新闻发布,新闻办和业务司局共同组织实施。发布形式以邀请发布和组织发布为主,新闻发言人自主发布为辅。必要时,部新闻办可邀请部领导通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政策和信息。
  (二)新闻通气会。对交通行业影响较大的事项或活动,新闻发言人或有关司局领导,可以通过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三)记者招待会。通过招待会形式召集各家媒体,发言人可就当前媒体所关心的交通热点、焦点问题,集中回答记者提问,解疑释惑。
  (四)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新闻办根据接收到的媒体采访来函,协商有关业务司局安排采访事宜。
  (五)发布新闻通稿。交通工作动态、突发事件进展等时效性强的信息,由业务部门提供新闻通稿,经部新闻办审核后,提供给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同时将新闻通稿在交通部政府网站和行业媒体上刊载。
  第八条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确定主题。新闻办根据发布内容的要求编制发布计划和主题,送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主题报部领导批准后对外组织发布。
  (二)制定方案。新闻发布主题确定后,由新闻办协同有关单位提出新闻发布方案,经新闻发言人批准后实施。
  (三)前期准备。新闻办着手安排发布事宜,包括准备相关材料、通知新闻媒体。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发布厅的发布技术和信息传输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的确定。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新闻办汇总审核,重大问题和敏感问题的相关材料应报请部领导审定。
  (五)按照发布方案进行新闻发布。一般情况下由部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发言人也可根据发布需要并报请部领导同意邀请或指定相关部门领导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
  (六)新闻发布后续工作。新闻发布会后,新闻办根据记者的需要,可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领导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新闻中心对发布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七)新闻发布后评估。新闻办负责统计到会媒体记者情况;了解媒体报道情况;了解媒体报道以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针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体制。新闻发布工作实行部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部领导分工负责、各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分工机制。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由新闻办统一协调,实行各单位分口把关,各负其责。新闻办负责提出每次新闻发布活动的总体方案,各单位提供发布内容及新闻信息资料,重大宣传议题由新闻办提交部党组讨论决定。
  (三)危机处理参与机制。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各业务司局要及时通知新闻办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以利于新闻办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准备和及时发布工作。
  (四)各司局、单位要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为新闻发言人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新闻发布的要求
  (一)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露相关新闻信息。
  (二)各司局、单位主要领导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人命安全等重大事件内容的发布,要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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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4〕7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

(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第九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公众陈述人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

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有关内容。听证会有公众陈述人参加的,还应当公告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如认为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第十七条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在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听证参加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其他听证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询问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审查人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被执行主体虽未倒闭但又另外承包且无偿还能力可否由按承包合同偿还原债务的主管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被执行主体虽未倒闭但又另外承包且无偿还能力可否由按承包合同偿还原债务的主管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9月17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经复字第19号“关于被执行主体虽未倒闭,但又另外承包,且无偿还能力,可否由按承包合同偿还原债务的主管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冶金部十七冶企业公司(简称“企业公司”)于1988年将其申报成立的长久建材商店(简称“建材商店”)发包给谭大志,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1987年度商店的报废、积压商品及债权债务由企业公司负责处理”。但是,建材商店的承包并不改变其性质及债权债务关系,承包合同的约定,也不应视为该商店1985年欠江苏省溧阳县劳动服务公司的债务转移由企业公司承担。因此,如果建材商店实际具有法人资格,参照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案在执行程序中,无须变更被执行主体,而仍应由建材商店承担债务。如果建材商店不具有法人资格,参照本院法(研)复〔1987〕33号批复,在执行程序中,可裁定企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成为被执行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