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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13:50  浏览:9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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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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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公
室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法制局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职能,划归政府各有
关职能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年度政府立法的
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修改、审核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翻译、审定其外文版本。
  (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
监督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
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
  (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办理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
行政应诉事务;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
流。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行政处(与人事教育处合署)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督办、保卫、财务、接待、信息管理
和人事教育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承办地方性
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和外文版本的翻译、审查工作;
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法制理论的研究及交流。
  (二)法规一处
  具体承办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民政、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外事、民族
宗教、档案、科技、知识产权、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
障、人事、编制、侨务、台务、信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制工
作。
  (三)法规二处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证券、经济贸易、交通、外
经贸、电信、邮政、建设、规划、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质量技术
监督、药品监督、农林水、环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政府法制协调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牌子)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监督
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组织
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办行政管理方面的综
合性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
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授权办理省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复议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
诉事务;依法审查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规定;依法纠正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
或提出处理建议;研究提出配套、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
协调、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建和工、青、妇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
(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
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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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8-08-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救灾物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活类物资。包括帐篷、活动板房、移动厕所、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救援类物资。包括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吊车、拖车、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铁锹、镐、撬棍、千斤顶等小型救援工具等。


  (三)医疗类物资。包括常用医疗器械、高值医疗器械、监测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护车和药品等。


  (四)通信类物资。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和卫星电话等。


  (五)供电类物资。包括大型发电车和发电机等。


  (六)其他物资。


  第三条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及回收、清理和登记工作。生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其中,帐篷和活动板房,回收后要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作为中央储备的,省际间调运和储备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作为地方储备的,调运和储备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对一般损坏的,应由使用单位修复后归还。对于严重损坏的,应当由征调单位或灾区县级人民政府使用物资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出具相关证明,作为被征调单位核销的依据。


  第五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做好保养、维护(修)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因时间长久自然损耗(坏)等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要逐件核查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作报废处理。对其中可再利用部分进行组装整合再利用,作为回收救灾物资管理。对于不宜长期收储的过剩物资或者当地收储能力有限的物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调剂使用,用于省内外其他地区救灾,避免救灾物资的浪费。


  第六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救灾物资回收利用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凡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回收救灾物资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物资损毁、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救灾物资回收管理具体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其管理的救灾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已往的习惯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每逢重大节日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有条件的单位都要张挂横额标语,以表示庆祝和进行宣传动员。但是,在进行这些活动时,有些单位往往不注意清理拆除,以致影响市容的观瞻。如有的单位在门前张挂“欢度春节”之类的横额,长达一、
二个月之久还不拆除,甚至有的直到下一个节日到来需要重新张挂标语时,才予更换。有的为配合某项中心任务,横跨马路悬挂标语口号,经过风吹雨淋,标语口号已经残缺不全,破烂不堪,也不及时进行处理,既有碍市容,又损害了政治活动的严肃性。
为了搞好市容,现根据上级的有关通知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有关事项,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的庆祝标语,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节假后三日内拆除完毕。春节的庆祝标语,可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元宵节后三日内拆除完毕。
二、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如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等)以及动员群众完成某项中心任务,需要张挂庆祝标语和宣传口号时,应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办理。
三、庆祝节日的标语要用布帐(有条件的可以搭建牌楼)进行张挂。禁止在墙壁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和张贴。
四、书写庆祝标语的字体要端正、正确。如发现字迹有残损时,能修补的要及时修补,不能修补的要及时更换或拆除,不得将残缺不全的标语口号长期悬挂着。
以上规定,希各单位自觉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者,各级整顿市容卫生、交通秩序指挥部办公室有权批评和监督改正,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执罚。





198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