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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06:17  浏览:9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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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85号


《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毛小平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计划用水、综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使用再生水,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厉行节约用水。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国家和省定额用水标准,结合本市生产、生活用水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
第八条 对达到一定用水标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计划用水单位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资源与社会用水需求状况,定期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结合用水定额及生产工作计划核定。
第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并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用水建立统计分析制度。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报送月份用水情况统计表。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报送上月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应当会同市统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用水量和自备水源用水量等相关用水资料,定期对计划用水单位上报的用水情况统计表进行分析,及时了解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与计划用水单位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协议书,对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照省有关规定加价收取费用。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分户安装计量水表,按户计量收费,不得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已经使用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方案的审核和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水型设施设备,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开展供用水设施技术改造,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降低水的漏失率。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经测试不达标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第十九条 取用地下水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开采。地下水取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并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和地下水资源费等构成。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广;
(二)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和管理;
(三)地下水资源调查规划和保护管理;
(四)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活动中,用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或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限期完成水平衡测试达标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月份用水情况统计表,或者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计划用水单位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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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六十二处),现予公布。望各地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同时,还应督促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所辖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62处)

(一)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1  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   1839年    广东省东莞县
2   2  太平天国天王府遗址     1853至1864年  江苏省南京市
3   3  义和团吕祖堂坛口遗址      1900年    天津市
4   4  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旧址     1922年    江西省安源市
5   5  八七会议会址          1927年    湖北省武汉市
6   6  西安事变旧址          1936年    陕西省西安市
7   7  白求恩模范病室旧址       1938年    山西省五台县
8   8  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       1948年    河北省平山县
9   9  北京宋庆龄故居         1963年    北京市北河沿
10  10  宋庆龄墓            1981年    上海市万国公墓


(二)石窟寺(共5处)

   11  1  巩县石窟      北魏至宋       河南省巩县
   12  2  须弥山石窟     北朝至唐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
   13  3  乐山大佛      唐          四川省乐山市
   14  4  柏孜克里克千佛洞  唐至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县
   15  5  飞来峰造象     五代至元       浙江省杭州市

(三)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28处)

   16  1  修定寺塔      唐          河南省安阳县
   17  2  玉泉寺及铁塔    宋          湖北省当阳县
   18  3  万部华严经塔    辽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19  4  华林寺大殿     宋          福建省福州市
   20  5  开元寺       宋至清        福建省泉州市
   21  6  灵岩寺       唐至清        山东省长清县
   22  7  玄妙观三清殿    宋          江苏省苏州市
   23  8  岩山寺       金          山西省繁峙县
   24  9  北岳庙       元          河北省曲阳县
   25 10  紫霄宫       明          湖北省均县
   26 11  显通寺       明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27 12  哲蚌寺       明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8 13  色拉寺       明          西藏直治区拉萨市
   29 14  皇史城       明          北京市
   30 15  悬空寺       明          山西省浑源县
   31 16  天一阁       明至清        浙江省宁波市
   32 17  古观象台      明至清        北京市
   33 18  经略台真武阁    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34 19  瞿昙寺       明          青海省乐都县
   35 20  北京市城东南角楼  明          北京市
   36 21  都江堰       秦至清        四川省灌县
   37 22  蓬莱水城及蓬莱阁  明          山东省蓬莱县
   38 23  太和宫金殿     清          云南省昆明市
   39 24  豫园        明至清        上海市
   40 25  恭王府及花园    清          北京市
   41 26  程阳永济桥     民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
   43 28  拉卜楞寺      清          甘肃省夏河县

(四)石刻及其他(共2处)
   44  1  常德铁幢      宋          湖南省常德市
   45  2  地藏寺经幢     大理(公元937    云南省昆明市 
                   --1094年)                       

(五)古遗址(共10处)

   46  1  元谋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云南省元谋县
   47  2  蓝田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陕西省蓝田县
   48  3  大汶口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泰安县
   49  4  河姆渡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江省余姚县
   50  5  周原遗址      西周         陕西省扶风县、歧山县
   51  6  铜录山古铜矿遗址  周至汉        湖北省大冶县
   52  7  丸都山故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吉林省集安县
                  --公元668年)
   53  8  湖田古瓷窑址    五代至明       江西省景德镇
   54  9  金上京会宁府遗址  金          黑龙江省阿城县
   55 10 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  明        安徽省凤阳县

(六)古墓葬(共7处)

   56  1  司马迁墓和祠    西汉至宋       陕西省韩城县
   57  2  杨粲墓       宋          贵州省遵义市
   58  3  宋陵        北宋         河南省巩县
   59  4  李时珍墓      明          湖北省蕲春县
   60  5  郑成功墓      清          福建省南安县
   61  6  清昭陵       清          辽宁省沈阳市
   62  7  成吉思汗陵     1954年迁建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大连市长海县和庄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大连市长海县和庄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9月11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大连市部分县级行政区划的请示》(辽政〔2003〕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长海县的石城乡和王家镇划归庄河市管辖。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