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隐瞒实情进行房屋登记的司法处理/王海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9:24:36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隐瞒实情进行房屋登记的司法处理
          ——黑龙江牡丹江中院判决王学士诉牡丹江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申请人在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即使被诉房屋登记机关的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要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明诉争房屋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案情

1997年刘家起因欠王学士货款,被王学士起诉到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爱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因刘家起没有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经王学士申请执行后,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对刘家起购买的但没有办理过户的两处房屋进行执行,其中一户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是孙海,另一户则为诉争房屋(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明宝)。1998年8月5日,爱民区法院委托牡丹江市郊区房地产管理局,对两户房屋估价,经评估,得出两处房屋及批准用地价值19392元,并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1998)爱执字第5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孙海所有坐落在牡丹江市沿江乡卡路黄花养路段北侧的证号003029号,建筑面积64平方米的房屋变更为王学士所有。该裁定书生效后,王学士搬入诉争房屋居住。2010年10月,王学士在诉争房屋上开始建房,刘家起的儿子刘长军领人拆王学士的在建新房,王学士向派出所报警,此时诉争房屋已不存在。2011年6月23日,孙明宝持1987年11月30日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第0003028号房屋所有权证,向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换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局于2011年6月24日为孙明宝换发牡房权证温春镇字第730179号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6月27日,第三人孙明宝与邓成双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书等相关材料,向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房产局于2011年6月29日为第三人邓成双颁发了牡房权证温春镇字第730181号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7月,邓成双以王学士为被告,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学士迁出诉争房屋。王学士在参与该案诉讼中得知邓成双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后,即向西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邓成双颁发的牡房权证温春镇字第730181号房屋所有权证,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是牡丹江市辖区内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办理房屋登记的法定职权。第三人孙明宝和邓成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向被告提交了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予以登记并颁证,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慎注意义务。第三人孙明宝故意隐瞒诉争房屋已卖给案外人刘家起并已被法院执行的事实,属于申报不实,导致诉争房屋权属发生争议。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虽然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慎注意义务,但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并不等于其登记行为必然合法。由于诉争房屋在第三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已经灭失,因此物权登记的基础已不存在,被告的登记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西安区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6月29日为第三人邓成双颁发的牡房权证温春镇字第730181号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宣判后,第三人邓成双不服,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牡丹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在为上诉人邓成双与孙明宝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该房屋早已倒塌不存在,且该房屋已经司法程序执行给被上诉人王学士,原审第三人孙明宝故意隐瞒诉争房屋真相与上诉人邓成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邓成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牡丹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登记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能否依据查明的房屋真实情况,判决撤销被诉房屋登记行为?

对此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时,依照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其登记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虽然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并不等于其登记行为合法,由于诉争房屋已通过司法程序执行给原告,且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已灭失,物权登记的基础已不存在,法院应当撤销被诉房屋登记行为。

本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本案被告虽然是按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程序办理的房屋登记,但是登记程序合法并不必然表示登记结果正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依据此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无须实地查看,然而,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如果审查更慎重一些,就有可能避免发生此次错误登记,从而避免引发此次诉讼。本案诉争房屋是一幢1986年建筑的砖木结构平房,1987年11月30日孙明宝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1年6月23日孙明宝持1987年颁发的0003028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换发新证,房屋登记机构为其换发新证后,第三人孙明宝与邓成双又于同年6月27日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本案诉争房屋是一建成已有25年的老旧平房,在取得房产证后一直没有办理任何变更登记,时隔25年后突然既换证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查明房屋是否存在?房屋是否进行了翻新、扩建或改建?房屋现在由谁实际居住?登记机构如果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更慎重些,对房屋的真实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或者进行实地查看,就有可能避免因此次登记结果错误引发的行政诉讼。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的登记行为侵犯了在先的司法执行程序确定的物权归属,且诉争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已灭失,物权登记的基础已不存在,故应撤销被诉房屋登记行为。

本案案号:(2011)牡西行初字第8号;(2012)牡行终字第25号

案例编写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
  (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二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服务方式,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全力维护群众利益,高效落实、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建设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诚信型、开拓创新型、高效清廉型政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庆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针对县(区)和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共十二章50条。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一)市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的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市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真抓实干来进行,市政府对政府系统的干部职工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抓落实干到位。
  (二)抓落实干到位的主要目的是做好本职工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重点内容是市政府对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与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基本标准是全面完成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更高要求是在完成基本职责任务的基础上,努力做出更大的成绩和贡献。
  (三)抓落实干到位是一切工作成功的关键。能否抓好落实,从根本上讲是个党性问题、工作作风问题。抓落实的关键在于行动,效果在于结果。只有把嘴上说的、纸上写的、会上定的,变为具体的行动、实际的效果、人民的利益,我们的工作才算干到了位、做到了家。
  (四)抓落实干到位是衡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事业心和工作水平的主要标志。各级领导要切实把抓落实放在心上,坚持亲历亲为,做到“四亲自”,即工作亲自布置,问题亲自过问,矛盾纠纷亲自协调,落实亲自督办,真正沉下去、干起来。要积极引导干部把事业心体现到抓落实上,把本事用到干实事、作贡献上。
  第二章 工作部署
  (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事务等,都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六)年初,各位副市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就自己分管口的工作要提出切实可行、重点突出的年度安排意见。各县(区)和政府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全年工作安排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和各位分管市长批示。安排意见要做到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奖罚规定“五明确”。对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要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成专门班子来抓。通过年初工作部署,使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全年工作安排要在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七)季度,市政府召开市长协调通报会,由各分管市长通报上季度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下季度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各县(区)、各部门都要认真小结季度工作,沟通情况,分析问题,拿出解决问题、加快进度、集中突破的具体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季度小结要在下季度第一月十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八)年中,要及时总结上半年工作,深入分析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出超进度、平进度、负进度的工作进展单子,有针对性地提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措施和办法。半年工作总结要在7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九)年终,要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主要内容是:全面对照检查是否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总结取得的经验,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全面兑现奖惩,全面衔接下年度的工作安排。全年工作总结要在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依法决策的要求。市政府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常务会议,集中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作出决策,提出要求。市政府党组每月组织一次集体专题学习,邀请有关专家和知名学者,围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和长远问题进行专题辅导,增强依法行政、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由牵头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熟方案或意见。县(区)政府和部门衔接汇报工作,一般提前预约,对汇报事项要进行认真梳理归纳,拿出成熟的方案或意见。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直接通过电话汇报。
  (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文件规范
  (十四)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十五)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十六)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减少发文数量,做到少发文、发短文,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向各县(区)政府行文,确需行文的,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办理的文件,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十七)提高办文效率。对下级对口部门报送和其他部门转送的文件,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的,要向呈文单位作出书面答复,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对上级领导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向呈文单位反馈书面意见。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呈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十八)及时报送信息。积极收集国家和省上经济社会法规政策动态、对口厅局重要文件、本县(区)和本系统的重要工作动态、接待活动、领导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归纳整理后,及时报市政府领导参阅。一般情况下,10天报送1次,重要信息和活动要随时报送。
  第五章 会议组织
  (十九)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时间。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解决重要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内容相近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可以通过视屏会议等方式召开的会议,不集中召开;只需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多名领导陪会。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在开会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分管副市长审批;一般不邀请市长或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长同意。
  (二十)对确定召开的会议,会前要进行认真研究,确定会议主题、具体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会中要认真组织,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后要进行跟踪督查,确保会议决定事项得到有效落实。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跟踪落实,由协调秘书长(主任)与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二十一)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的讲话,属于哪个部门的业务,由哪个部门负责起草,并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修改把关签字后,在开会前3天送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秘书审修,经协调秘书长(主任)审核把关后呈送分管市长定稿。
  (二十二)按要求参加会议,落实会议精神。市政府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县(区)和部门要按要求参加会议,不能代替。若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或分管市长请假。会议结束后,要结合县(区)、部门工作实际及时传达贯彻。
  第六章 批示办理
  (二十三)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件,要及时研究办理。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向呈文单位反馈意见。对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的,要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说明原因,提出办结的时限要求。
  (二十四)提高批示办理质量。要吃透领导批示精神和要求,查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意见,并要及时跟踪问效办理结果。
  第七章 公务活动
  (二十五)尽力减少公务活动。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由部门自行组织,不再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确需分管领导参加的,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协调秘书长(主任)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确定。确需市长出席的重大活动,要提前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长确定。
  (二十六)对来我市考察的客人,属于哪个部门的业务,由哪个部门协调安排。对口厅局和外省副地厅级以上领导来庆阳考察,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后,并与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军分区联系确定陪同考察人员,组织好接待。
  (二十七)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组团外出考察要有的放矢,选准考察内容,讲求活动效果。同时,要轻车简从,减轻考察地负担,不准以考察为名游山玩水。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出市出省出国(境)学习考察,严格控制参加外地各类节庆活动,切实把领导精力集中到攻坚克难促发展上,集中到抓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上。
  (二十八)市上一般不组团出国(境)活动。中央机关单位和省上机关单位组团分配我市的名额及国家、省上资助的培训人员,确需参加的,要严格按照《庆阳市领导干部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正职出国考察,要书面请示市上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审批。副职及其他相关人员出访,要经正职签字并书面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报批。
  第八章 依法行政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坚持实施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法纪部门的司法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和查处,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认真对待群众和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二)各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九章 责任制度
  (三十三)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四)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对每项工作都要按照“干什么事、谁去干、什么时间干到什么程度、干好干坏给个什么说法”的要求,创新决策、责任、评价和奖惩机制,细化分解,落到实处。
  (三十五)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领导干部联包责任制。对优势资源开发、特色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为民承诺办好的实事、重要节会等重大项目和重大工作,一律责任到单位、到领导、到个人,包策划、包推动、包落实,一包到底,跟踪问效,确保落实。
  (三十六)建立健全班子和队伍建设责任制度。探索建立以教育培训为基础、超前预防为重点、选拔任用为导向、管理监督为保证、奖励惩处为激励和约束的干部队伍健康成长保障机制。县(区)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对本政府、本部门的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单位的班子和队伍建设,形成政府系统自上而下层层负责、确保干部队伍健康成长的管理格局。
  (三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稳定责任制度。各级政府都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细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领导干部包信访案件责任制,确保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的安全和稳定。
  (三十八)建立市长接待日制度。每月十日为市长接待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顺延至星期一),各位副市长实行轮流接访,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和谐稳定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实行县(区)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次市长接待,市政府信访办公室都要组织好接待登记、记录和办理、落实等工作。
  (三十九)建立人民群众来信、来电登记批阅办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要把市、县(区)政府信访办公室的电话作为市、县(区)长联系群众的热线电话公布,信访办公室要对群众来信、来电进行认真登记、归类,按领导分工及时送各位市长阅批后,迅速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跟踪督办向领导和群众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章 督查落实
  (四十)整体工作要进行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阶段性工作和专项工作要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督查,原则上由分管市长牵头,在督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汇报督查情况和整改意见。
  (四十一)督查要明确细化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要明确督查内容、时限要求、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协调秘书长(主任)、分管市长、督查人员,做到办理快捷、高效。
  (四十二)督查要以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为目的。每一次督查,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拿出督查方案。督查中,要采取听汇报、看现场、走访群众等形式,着重查找存在的问题,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查后,要及时分析总结,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编发督查通报,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奖励惩处
  (四十三)建立健全奖惩制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区)、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促进落实的奖惩制度。
  (四十四)按照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组织考核。所有干部都要在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时,总结本人所干业绩,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科级以下干部的业绩,由所在科室主要领导和部门分管领导核实签字;部门副职的业绩,由部门正职核实签字。
  (四十五)严格兑现奖惩。对工作认真、办事踏实、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抓落实不力、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采取组织措施;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
  (四十六)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十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干部要在一线创业,决策要在一线落实,问题要在一线解决,创新要在一线体现,成效要在一线检验。一旦商定的事,必须无条件、无阻力、无障碍地坚决执行,迅速落实,做到说了算、定了干、马上办,高效率、快节奏,始终以争创一流的精神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对待每一项工作,落实好每一项工作。
  (四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要经过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把关,涉及的数据要经过市统计局严格把关。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九)市(县、区)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报道。
  (五十)要严格遵守《庆阳市市管领导干部请假暂行规定》。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开会、出访、出差和休养,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市外出开会、参观、学习等(包括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统一组织的)在3天(含)以上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向主要领导请假。7天以上的,由政府主要领导加注意见后向市委请假。派出单位一般应提前3天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随行人员以及请假情况等报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学习,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外,在临出国(境)前仍要履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手续。“国庆”和“春节”长假期间,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必须要有一位主要领导在本市值守。离开本市外出3天以上的,县(区)政府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政府部门应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县(区)政府和政府部门正职生病住院5天以上,所在单位应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干部外出结束上班后应及时销假。市政府驻外机构(庆阳宾馆)领导干部请假按《庆阳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庆阳宾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以上50条,由分管市长、协调秘书长(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调度和汇总报告。

徐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轮式专用工程机械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维修、专项修理及汽车检测、调修的单位、个体业户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其所属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标准计量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负有下列职责:
(一)审核颁发《汽车维修许可证》,并组织年度审验工作;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三)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四)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和经济纠纷,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下列证明和资料,向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提出开业申请:
(一)申办业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履历表;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
(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五)资金及其来源证明。
第六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维修业户符合《江苏省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七条经批准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维修范围)、歇业、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歇业、停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缴销许可证和有关票据。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按经营规模和技术条件分为三类,即一类汽车维修业户、二类汽车维修业户、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各类汽车维修业户的从业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专项修理的范围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应当执行国家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执行车辆进厂、竣工出厂和过程检验制度;维修车辆自检、互检和专业检验制度;机具设备的检测计量仪具的检验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汽车维修业户的机具设备和检测计量仪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质量标准。严禁在汽车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以及无商标、无厂牌、无厂址的零部件产品。
第十一条凡大修、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和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和修理技术资料,修竣车辆必须符合竣工出厂技术条件,承修业户须签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厂合格证,并将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交付送修方。
第十二条车辆竣工出厂后的质保期,大修或发动机总成大修行驶10000公里或3个月;二级维护行驶1500公里或10天,在质保期内发生维修质量问题,由承修业户免费修理。
第十三条送修方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的,可以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组织技术鉴定和调解,所需的检验、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送修方应当将车辆送至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核准的维修业户维修,承修业户必须按许可证确定的类别范围承修车辆;送、承修双方应当按规定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五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加价或乱收费用,严禁采用给送修方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维修业务,严禁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依法纳税,并按月向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缴纳行业管理费。
第十七条任何汽车维修业户不得承接无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的车辆的维修。非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行车辆改装或为车辆变更颜色、更换发动机、车架总成件。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提出上述维修要求的,汽车维修业户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协助。
第十八条严禁任何汽车维修业户大修、改装国家规定报废的车辆,禁止私自拼装汽车及各类汽车底盘。
第十九条从事汽车维修培训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所在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条汽车维修业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领取许可证擅自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对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出卖、转让许可证的,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的,责令停止超越范围经营的业务,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填发出厂合格证的,予以警告,并处以每辆车300元罚款;
(六)不按检测范围检测和不按实际数据填写检测报告单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同意从事汽车维修培训业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可按日加收应缴管理费1%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管理费;少报营业收入或以其他手段偷漏管理费的,责令补交,并可处以偷漏费额一至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汽车维修业户有前款所列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注销其许可证,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汽车维修业户的机具设备和检测计量仪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及无商标、无厂牌、无厂址零部件产品的,由标准计量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不经批准承修交通事故车辆和报废车辆,改装、拼装车辆,变更车辆颜色、更换总成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汽车维修业户采取给送修方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维修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罚没收据,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