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局《宣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14:40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局《宣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局《宣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国土局《宣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7月25日



宣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宣州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活动(宁国市天湖办事处除外)。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是本辖区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实行抵押登记:

(一)已纳入市土地收储中心储备土地;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如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并同时按有关规定相应办理建筑物、附着物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权属有纠纷尚未处理的;

(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屋用地;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抵押人以共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征得共有使用人的书面同意。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

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双方姓名(名称)、住址;

(二)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四至界线、用途、面积、地产评估价、抵押价;

(三)抵押期限;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

(二)受理。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有关资料,实地核对抵押地块的面积、四至范围等,对符合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条件的,准予办理抵押登记。

(三)登记。按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一条 抵押当事人抵押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土地权利证书;

(四)主债权债务合同;

(五)抵押合同书;

(六)土地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登记时,须由有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抵押权人应根据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核定抵押物的作价额。

第十三条 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内清偿债务的,其抵押关系即行终结。抵押人应在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时,抵押权人在征求抵押登记部门意见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达不成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委托地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拍卖所得价款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拍卖价款扣除土地增值税(费)等有关税、费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清偿债务;

(二)收购储备的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前,应先征得市政府同意,拍卖价款应当首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按前款规定进行资产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部门应当与市直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涉嫌恶意融资的,应当依法进行风险预警和前置审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依此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也就确定下来了。对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学界都无异议;但对哪些人和组织可以视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失踪人失踪前所在单位能否认定为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何谓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台湾学者胡长清认为:“利害关系人,指因失踪人之生死,而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者而言。举凡失踪人之配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生命保险金受领人等皆属之。”(注释1)大陆学者尹田认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死亡宣告存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受遗赠人、因失踪人之死亡而有权获得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动产共有人以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但依日本有关判例,不包括需要以死亡宣告之结果为其他诉讼事件作证据之人。”(注释2)这两种观点均未谈及失踪人所在单位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对此也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宣告死亡为民事制度,与下落不明人无民事权利关系而仅有劳动关系或行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无权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有关问题应依劳动法、行政法的规定解决。(注释3)也有学者认为:“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也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注释4)相反的观点认为,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主要包括下落不明人的债权人和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等。之所以说失踪人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是利害关系人,是因为它们与下落不明人之间存在管理关系、工作关系等,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密切关系,也应属于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注释5)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否认了失踪人所在单位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观点。

  198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人聂××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批复,失踪人失踪前所在单位不能认定为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按照劳动部制定,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对于退休干部失踪后的有关待遇问题,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2〕第27号)精神,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及《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意见处理,即: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因此,笔者也认为既然相关劳动人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没有必要支持失踪人生前所在单位成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之一。为防止出现没有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情况,学者建议仿效日本和法国立法例在《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原有规定的基础增加“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但不提出申请的,由检察官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人)为死亡人”。(注释6)
二、申请人的顺序问题

  对此问题学界历来有顺序说和无顺序说两种主张。另有学者提出了不同于上述两种主张的新学说: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以这些规定为前提,不赋予被申请人的配偶以优先序位,就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因此,配偶应有优先序位。至于配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不申请宣告死亡的,构成优先序位的滥用,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举证证明这一情形的前提下,请求人民法院剥夺其优先序位。至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可以不规定先后顺序。因此一概没有顺序限制,也难谓妥当。(注释7)

  笔者在此也有一个方案:保留最高法院对顺序的规定,但应规定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不正当目的不申请宣告死亡为由,要求法院剥夺顺序在前人的优先序位。但是实际上,这种方案是把问题复杂化了。第一,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行使申请权的顺序,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似乎失踪人的配偶是其中最大的利害关系人,但对此规定的合理性在学界中有很大的疑问。因此以此为分析,理由很难立足。第二,申请人与失踪人的利害关系孰轻孰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很难区分,说利害关系有轻重之分也只是理论上的模糊认识,无法具体区分。第三,如果说,失踪人的配偶只是因为感情问题,一直未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是否应归为是“不正当目的”是存有疑问的。对此,法律又必须对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目的”另行规定,无疑是把问题复杂化了。因此笔者认为,顺序说未免太过绝对,不利于保护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违“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无顺序说的观点应该比较合理,利于兼顾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原[2009]664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工业主管部门,中国石化集团、中国化工集团、武钢集团、中铝集团、中国五矿集团、中国黄金集团、中国建材集团、中国中材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819号)的相关要求,我部组织拟订了《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开发银行。
  
  
  
  
   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
  
  
  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基地,原材料工业在中部六省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贯彻落实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巩固和提升原材料工业基地地位,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特提出本方案。方案实施期为2010-2011年。

  一、现状与形势

  中部地区矿产资源丰富,产业基础较好,经过多年发展,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已成为中部地区的支柱产业。2008年,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增加值超过8000亿元,占中部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30%,形成了一批实力比较雄厚、布局比较合理、优势比较突出的原材料工业基地。

  ——优势明显的有色金属工业基地。中部地区铝矾土、铜、锑、镁、钨、稀土等矿产资源丰富,已形成与资源优势相匹配的产业基地。2008年中部地区十种有色金属产量1053.5万吨,占全国的41.8%。稀有金属和铜、铝、铅、锌、镁等冶炼和加工工业在全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独具特色的钢铁工业基地。钢铁是中部地区各省的支柱产业,总体规模较大。2008年粗钢产量10835万吨,占全国的21.7%。钢铁产品门类比较齐全,满足全国需求,部分产品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硅钢、不锈钢、球墨铸管、高速车轮轮毂等产品优势突出。

  ——基础较好的化学工业基地。中部地区煤、盐、磷等矿产资源储量较大,化学工业体系比较完整,化肥、农药及煤化工优势明显,石油化工、盐化工、氟化工、磷化工等行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技术基础。2008年化肥、农药、甲醇、硫酸、焦化等产品产量分别占全国的34.9%、29.3%、26.8%、28.9%和39.7%。

  ——快速发展的建材工业基地。中部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建材工业发展迅速,已形成水泥、玻璃及深加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等门类较为齐全、技术装备比较先进的建材工业体系。2008年中部地区水泥产量占全国25.5%,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超过70%,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个百分点,玻璃深加工技术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但是,由于多年粗放式发展,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产业集中度较低,企业规模偏小,产业布局不合理,如江西稀土冶炼企业平均规模不足2000吨,河南规模以上氮肥企业平均产量不足10万吨,湖北磷肥企业平均产量不足4万吨;落后产能比重较大,湖南新型干法水泥比重仅37%,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技术装备水平不高,河南48条轧钢生产线中仅有4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能力亟需增强,企业研发投入少,多数企业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产业链条短,产品结构比较单一,高附加值产品少,多数产品位于价值链低端;节能减排压力大,山西每年仍有40亿立方米焦炉煤气直接燃烧排放;资源保障程度越来越低,中部地区油气资源贫乏,铁矿石自给率不足20%,安徽铜精矿90%以上依赖进口,河南铝土矿保有储量仅能维持企业6-7年正常生产需要。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这些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暴露,给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紧紧抓住当前有利的市场环境,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动产业升级,为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赢得发展的先机和空间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和保增长、调结构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转变原材料工业发展方式,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技术改造、兼并重组、淘汰落后、节能减排降耗为重点,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升级步伐,不断提高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注重政策引导、改善市场环境,发挥政府部门在抑制产能扩张、整合社会资源、推动跨区域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兼并重组与体制创新相结合。扶优扶强,支持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整合产业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构建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和机制。

  坚持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功能,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力开发新材料,培育新的增长点。

  坚持发挥本地优势与区域产业互补相结合。根据各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加快整合上下游产业,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整体竞争力。

  (三) 调整目标

  1.兼并重组取得重大进展。有色金属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突破,重点培育1-2家具有国际竞争力、5-8家在国内领先的大型企业集团;钢铁冶炼企业数量得到较大幅度压缩,培育1家具有国际竞争力、2-3家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钢铁企业集团;建材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取得新进展,培育1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建材企业集团,初步形成8家以上年产能超千万吨的区域性水泥企业集团;化工行业兼并重组取得积极成效,年销售收入超百亿企业达到10家以上。

  2.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金属和非金属深加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比重进一步提高,为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等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新材料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玻璃深加工率达到45%,中高档建筑陶瓷占陶瓷比例达到40%,高端石化产品自给率明显提高,高浓度化肥比重提高到80%。

  3.落后产能按期淘汰。全面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逐步淘汰160KA及以下铝电解槽,限期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铅锌冶炼厂、年产1万吨以下金属镁等“小有色”企业,争取全面淘汰中部地区落后水泥和玻璃产能,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8万吨以下合成氨装置。

  4.技术进步明显加快。力争在关键工艺技术、节能减排技术,以及高端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60%以上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采用富氧底吹等先进技术的铅冶炼能力达70%,无铬高档碱性耐火材料实现产业化,新型自主创新煤气化技术取得成功并推广应用。

  5.产业布局更加合理。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与资源禀赋、市场规模、环境承载能力等相协调的原材料工业布局进一步优化,沿江、沿主要交通干线和能源、资源产地的原材料工业基地进一步壮大,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比较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

  6.节能减排取得积极成效。原材料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末明显下降,能源消耗达到国家限额标准,基本实现余热余能100%回收利用,硫利用率达到97%以上,废渣100%无害化处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清洁生产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巩固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现有优势,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技术工艺装备结构和区域产业布局,形成若干由大型企业集团主导、产业链完整、技术水平高、配套设施完善、具有循环经济功能的产业基地,构筑符合国家区域战略定位、满足市场需求、优势互补的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新格局。

  (一) 扶优扶强,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市场倒逼机制,引导企业联合重组或建立战略联盟,鼓励生产要素向武钢等大型企业集团集中,支持武钢集团积极开展区域内和跨区域的联合重组,努力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推动马钢、太钢、华菱等与省内外企业联合重组,形成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集团,推动安钢、新钢等与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跨区域重组,努力减少区内钢铁企业数量。

  加快区域内外有色金属矿产、冶炼、加工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中铝、五矿、江铜、铜陵有色、湖南有色、豫光金铅、大冶有色等大型企业集团在整合中部地区有色金属产业中的主导作用,提高资源控制力,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煤、电、铝”企业联姻重组,实现一体化发展。大力推动镁、钨、锡、锑、钼、稀土、黄金等产业集约化发展,支持重点骨干企业横向并购,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按照煤化一体化原则,依托山西晋煤、阳煤、太化、河南煤化、中平能化、淮化等骨干企业,加速整合省内外煤化工上下游产业,打造大型煤化工企业集团。依托宜化、兴发、洋丰、铜化、中盐、沙隆达等大型企业,推进磷、盐、农药等特色化工企业的兼并重组。积极发挥中石化、中国化工、中海油、中石油等战略投资者在中部地区化工产业重组中的引领作用。

  进一步发挥海螺、中国建材、中材、华新、天瑞、三峡新材、长利玻璃等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推动水泥、玻璃、耐火材料、新型建材等行业的兼并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 做精做深,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

  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优势,严格控制初级资源类产品产能的盲目扩张,着力增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比重,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钢铁工业:重点发展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牌号不锈钢、高速车轮轮箍、高档汽车面板、高强级管线板、高附加值油井管、高压锅炉管、核电用管及特厚板等产品,不断开发市场适销的新产品。加快推广使用强度400MPa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的升级换代。

  有色金属工业:重点发展高精度高性能板带材、箔材等精深加工产品,大力发展合金制品和新材料,加快向产业链高端环节转移。合理控制稀有金属发展规模,提高深加工能力。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体系,发展再生有色金属产业。
  化学工业:重点发展高附加值精细化工等产品,严格限制产能过剩的传统化工产品发展。延伸焦化、磷、氟、盐化工产业链。发展高浓度基础性肥料和高效复合肥,积极开发新型农药中间体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提高农资保障能力。以满足中部地区市场需求为主,提高原油深加工能力,增加高品质石化产品生产。

  建材工业:重点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绿色耐火材料、超薄超厚超白优质浮法玻璃及LOW-E、ITO导电膜玻璃等深加工产品,全面提高建筑卫生陶瓷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型建材。

  (三) 加强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原材料工业,大力开展节能减排降耗,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升级步伐。

  支持关键钢材品种和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研发,大力发展高温高压干熄焦、烧结余热利用、高炉余压发电、铜铅锌冶炼短流程工艺、烟气脱硫、高性能专用铜铝材生产工艺、吨铝直流电耗低于12500千瓦时的电解铝关键工艺、低品位和难选冶矿产高效利用、尾矿和赤泥综合利用、再生金属保持性能等技术;支持油品质量升级改造,煤焦油综合利用,氮肥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磷肥资源优化配置,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产和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支持新型干法水泥企业推广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节能、利用水泥窑处置废弃物等技术,推进玻璃窑炉全氧燃烧技术产业化。

  加快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能源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全面淘汰落后钢铁产能,重点企业和地区要加快淘汰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及相应的炼钢产能;按期淘汰反射炉及鼓风炉、电炉炼铜产能、烧结锅炼铅产能、落后锌冶炼产能和落后小型预焙槽电解铝产能,逐步淘汰落后烧结机铅冶炼产能;淘汰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间歇蒸馏煤焦油加工装置、单套能力低于10万吨/年的焦油连续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苯精制装置、高毒高风险农药以及小炼油、小合成氨、小二硫化碳等落后产能;全面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水泥产能及“格法”、“小平拉”等落后玻璃产能。

  (四) 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

  积极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势互补、合理布局,把促进产业集聚作为优化原材料工业布局的重要途径,推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园区化发展,进一步发挥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基地的整体优势。

  结合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技术改造,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加快布局调整,重点发展武钢、马钢沿江沿海钢铁基地,推进合钢等城市钢厂搬迁改造,进一步巩固太钢、舞钢、华菱等特色钢铁基地地位,加快安钢、新钢等产业基地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中部地区能源和有色金属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资源向优势企业和重点地区配置,建设中铝、鲁能晋北、新安等铝工业基地,发展江铜、铜陵、大冶有色铜工业基地,优化河南和湖南铅锌生产加工基地、赣南及湘中南钨锑稀土等稀有金属基地建设。

  调整优化中部地区石油化工产业布局,加快建设武汉乙烯生产基地,有序建设山西和河南煤化工基地、湖北磷化工基地,进一步突出提升和壮大化肥产业,发展精细化工园区。支持河南、湖北、安徽形成大型、优质、高档浮法玻璃原片生产及深加工基地,促进河南、山西耐火材料加工园区集约化发展,抓住沿海产业转移机遇,利用原料优势,进一步发展江西、湖北陶瓷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材料工业的行业管理、政策引导和协调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09]294号),认真研究本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措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充分利用财税、投资、信贷、法规等手段,统筹做好各项政策措施衔接落实,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二)深化改革,消除制约结构调整的体制性障碍

  探索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途径和各种方式,妥善解决人员安置、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促进各种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根据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的意见、加快钢铁企业联合重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区域内原材料行业联合重组规划。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结合有关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严格实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问责制,强化环保、能耗和电价、水价等制约手段,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

  (三)突出低碳经济理念,落实减排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进一步转变增长方式,在2020年以前,大幅度减少单位GDP能耗的战略目标,以节能降耗、治污减排、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为重点,抓紧制定出台原材料行业贯彻落实的计划、指标和政策措施,将相关计划目标细化和落实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中部地区各省“十二五”期间各项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

  (四)强化行业标准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从更加关注民生、更加关注节能减排、更加关注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修订完善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要以技术创新和质量品种为重点,抓紧修订完善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和稀土行业标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对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施定期公布、动态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的支持和监督。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充分利用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大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根据各地原材料工业特点,着力向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基地倾斜。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信贷资金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优先支持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和重点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社会投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产业整合,推动结构调整工作。

  (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

  进一步发挥技术创新对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依托重点原材料工业基地,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协调机制,形成区域创新联盟,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创新平台。大力开发影响行业技术进步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七)开辟多元化资源渠道,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加强对中部地区重点矿产资源的保护,充分发挥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合理规划资源开发规模,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矿产资源能源优先向产业基地和重点企业配置,制止无照开采和违章经营。加大短缺资源的地质勘探力度,增加资源储量。积极树立“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一盘棋概念,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境外资源开发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拓展国际化经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源供应渠道。不断完善国内原材料资源和产品的收储制度。

  (八)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发挥信息引导作用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协会,建立信息联合发布制度,加强行业统计、市场行情、技术动态、产业预警等信息交流,为企业经营和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