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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00:10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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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488号



关于对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保障水路运输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国航运市场的实际情况,我部从2001年起开展了全国航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同时结合航运结构调整,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水路运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保障运输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01年的航运市场整顿,一是结合《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的实施,对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路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了逐一审核,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二是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进行强制报废,清理出航运市场。三是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长江涉外旅游船、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以及个体运输船舶“挂靠”经营等重点区域和运输船舶进行了专项整顿。2002年的航运市场整顿重点,一是巩固2001年的整顿成果,完善不足。二是扩大整顿的范围,对所有从事普通货船运输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并对部分运输市场继续开展专项整顿。三是结合换发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从事客货运输特别是从事液货危险品和旅客运输的船舶进行一次核查。

  经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扎实的工作,海事、船检等部门的通力协作,2001年的各项整顿目标已基本完成,2002年的各项整顿工作也正在按计划进行并已取得了较大进展。

  为全面总结各地区、各单位两年来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加强航运市场管理。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对两年来航运市场整顿情况认真总结。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结的主要内容

  (一)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航运企业资质整顿情况

  1、现有从事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是否已达到经营资质条件,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条件的企业是否已退出航运市场。重点检查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将从事旅客运输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评估和整改的最终情况填写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汇总表(附件一)一并报送。其中整改至今年10月底仍未达到资质条件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有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还应填报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明细表(附件二)。

  2、个体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清理情况,是否已按照我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要求实现了企业化经营。重点检查采取委托经营方式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是否切实纳入企业进行管理,有无“挂而不管”的现象。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统计原有个体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数量及现已实现企业化经营的这类船舶的数量。

  3、普通货船运输市场整顿的进展以及年底前预计完成的情况。重点是现有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未达标企业限期整改的进度,从事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户企业化经营的进度。

  4、从事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是否都已经过审核并取得合法的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船舶强制报废情况

  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是否都退出了航运市场,有无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和更改船龄现象。

  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将今年的船舶强制报废情况(分为1-10月已报废的和预计今年全年报废的两类),填写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一并报送。

  (四)各专项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整顿后市场秩序的巩固完善情况。

  (五)在航运市场整顿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

  二、在各单位总结的基础上我部将在12月起组织对部分省区整顿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整顿的落实情况,并对部分经各省评估合格的企业经营资质情况和采取委托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将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并按规定的权限对达不到资质条件应取消经营资格的这类企业办理注销手续。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结果公布和不达标企业经营资格注销工作请在明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其他相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总结,切勿讲形式走过场,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各单位在总结检查中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我部有关规定,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清理出航运市场。

  (三)本次检查后,我部将对在航运市场整顿工作中组织机构落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

  (四)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和有关表格报至部水运司。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应同时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省际运输的情况抄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总结和表格除以书面形式上报外,还要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E-mail:sysgnc@moc.gov.cn)上报。

  部组织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10-65292657,65292618。

传真:65292675





附件 一、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汇总表

二、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明细表

三、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经营范围
船舶种类
原有企业总数
合格企业总数
新企业总数

沿海
内河
沿海
内河
沿海
内河

省际运输
旅客运输







危险品运输







省内运输
旅客运输







危险品运输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原有企业总数为1号令颁布以前批准从事运输的企业数。

合格企业总数为经评估合格的原有企业数。

新企业总数为从1号令颁布后截止今年10月底新获批准的企业数(现

筹建未正式开业的不算)。





附件二

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

企业类型
序号
企业名称
运输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或应取消的经营范围)

新企业










评估合格企业










评估不合格企业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1、评估合格企业和新企业定义与附件一相同。

2、同一类企业填写顺序按先沿海后内河,先客运后危险品运输。

3、经营范围一栏合格企业填写其合格的一部分,不合格企业填写应取消的部分。




附件三

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经营范围
船舶种类
报废海船
报废河船

2002年1-10月
预计2002年全年
2002年1-10月
预计2002年全年

艘数
载重吨/客位
艘数
载重吨/客位
艘数
载重吨/客位
艘数
载重吨/客位

省际运输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省内运输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客船类合计









货船类合计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船舶分类按2号令,一、二类船舶填客位,三、四、五类填载重吨(单位为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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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计价格[2001]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现就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适用于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建立有行内电子汇兑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业务。

  二、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四、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

  五、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六、银行收取电子汇划费后,不得再向客户收取邮费、电报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汇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结算业务收费仍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执行。



             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景县人民检察院 霍利

[摘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已经成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作了修改。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现象 预防对策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已经成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作了修改。下面我就未成人犯罪现象从两个角度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未成年人的含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现代汉语词典》对“少年”的诠释是:指人在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但是“少年”在特点词汇中有年龄的宽限,“少年犯”则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因犯罪而依法受刑法处罚的人,这是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上考虑的。少年犯是俗称,法律术语是“未成年犯”。“青少年”也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犯罪学和现实生活中的常用词语。为了适应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要求,利于对青少年犯罪的防微杜渐,学界基本一致地将“青少年”上线界定为25岁,下限界定为12岁。[1]其中,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称为“少年”,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称为“青年”。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一)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2]。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可分为主动犯罪型和被动犯罪型。主动犯罪型的未成年人多为一贯表现不好,喜欢惹是生非,且多为准团伙犯罪。导致主动犯罪型的原因主要是诱发此类犯罪市场的存在,也即主动型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好勇斗狠等,能够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心理和生理需求,通过这些行为能够获得一些既得利益。他们通常信奉“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并在这一信条下宁可从恶也不愿为善,因为为善通常被社会解读为无能,一般是被人凌辱的对象。他们通过自己霸道和嚣张等行为,让别人对他们敬而远之,从而获得未成年人社会圈中的一种“强势”的地位,得到一种自我满足的优越感。也可以说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是“人强三分理”、“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等社会潜规则的产物。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通常还呈现准团伙现象,如当前多发的以学生为对象抢劫犯罪。这些未成年人为何能如此大胆妄为,做事不计后果,主要是通过结伙后心理相互支撑,在江湖义气等关乎面子尊严因素的驱使下,弱化了个人心理脆弱面对行为的影响、限制。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之初,经常是“小错误不断,大错误不犯,学校没折公安干看”,之后在社会不良风气的诱导及这种小错误行为长期获得某种利益的情况下,从量变出现了质变。在社会风气不佳的时候,还会出现量变短线,甚至在没有量变的情况下,出现质变。这也是一些家长和教师难以理解平时没有什么坏印象的孩子、学生为什么突然成为罪犯的困惑所在。量变的积累也说明社会管理真空的存在,我们的社会管理通常注重于物质方面,对精神方面难以顾及,然而精神和物质是人类不可择一的,它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在这种重物质轻精神保护的状况下,人们往往要承受一些不被认为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带来的精神压力,而行为人却可以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满足自己的心理和精神需求。这样,前者可能会因为精神不堪重担而出现偏激行为,后者则可以在私欲的进一步膨胀下走向犯罪。可以说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产生,一是因为有一个既得利益市场存在,二是因为社会管理真空的存在。
被动型未成年人犯罪,其本身往往是别人的侵害对象,常常是因为不堪凌辱而做出过度的反击和反抗行为。对这一犯罪类型在人们通常会问行为人为什么不采取其它合法的反击方式和利用法律保护,孰不知社会对法律的定义是保护弱者,生活中谁愿意去作一名弱者。特别是年轻气盛的未成年人谁又甘作弱者,承认弱者,也就意味着将低头做人,无法获得与同龄人同等的“社会地位”。所以不甘作弱者的他们对侵害的反抗往往是不计后果,同时认为侵害者有错在前,自己有充分的理由实施反击。在这种想当然的心理下,反击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严重的,如出现不堪同学凌辱而致伤同学的现象。马家爵案就表现出来了马因为不堪受凌辱和歧视带来的心理压力而不计后果的报复。我们对这类犯罪的惩戒也引起了一种困惑,因为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本身是受害者,他们都是处于被动的地位,也就是说从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来看,远远低于那些主动型犯罪。我们对他的惩戒目的应当是教育他应当合理选择反抗行为,而不是对反抗的否定,但我们处罚的原因正是他的反抗行为。对这类犯罪的改造,主要是加强犯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等个人方面的修为。
(二)从成年人角度看。1、盲目性。所谓盲目性,就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动机简单,目的性很模糊,往往会在特定情形的刺激下,感情冲动,行为不计后果。未成年人犯罪的盲目性来源于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的不成熟,认识能力、心理控制能力等都比较差,行为的主观方面导致行为具有极大地盲目性和冲动性。外部世界复杂多变,未成年人置身其中上难以认识和理解,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的初次违法犯罪,仅仅处于好奇心的驱使或争强好胜的数量极大。[3]在乔云华《罪与罚——与少年犯对话》一书中也讲到:“在我采访的120多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有90多起属暴力犯罪,其中又有一半只因‘一个眼神’、‘一句话’或‘踩了一下脚’、‘撞了一下胳膊’等微不足道的根由,化解不当,导致冲突升级、酿成血案。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这类案件非但没有被遏制的迹象,相反却呈逐年递增的态势。”[4]2、纠合性。纠合性也称团伙性,但是未成年人的团伙犯罪和成年人的集团犯罪是有很大区别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小团伙是松散型、不稳定的;纠合的起因大多是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实施犯罪行为时多为临时起意,一哄而起。随着兴趣爱好的不合也会自行解体,然而这种团伙往往会助长犯罪的盲目性、冲动性以及违法犯罪的严重性。3、模仿性。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生活的人生阶段,主要的行为方式就是模仿。他们几乎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任何事物都报有极大的好奇心,并且敢于模仿。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重案几乎就是某些影视作品中黑社会犯罪团伙犯罪手段的翻版。未成年性犯罪也多数是起因于接触到色情影视书刊后的模仿。而且,某种不良风气一旦在未成年人中出现往往就会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开来,在某范围内起到暗示、示范作用,使他们竞相模仿。如校园小团体结伙打架斗殴、社会上不良青年寻衅滋事等。4、残暴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暴力犯罪不仅数量激增,而且犯罪手段越来越残暴,令人发指。这种残暴性一些是和自身的变态心理有关;一些是因为受暴力文化影响太深,有的直言不讳承认暴力崇拜,通过施暴得到心理满足;更多的一种情况是犯罪的情景性决定的,施用暴力并无预先准备,犯罪的手段是在特定情景的影响下未成年人扭曲的心理与变形的道德共同促成的结果。这也是社会中特别是影视和书刊中的暴力泛滥给未成年人身心伤害的有力证明。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古语说:“游刃有余”,只有先掌握事情的关键和原理,我们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第3条、第5条规定,我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科学性原则。
1、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解决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因问题。在此方面一是可以强化管理,加强职能部门对社会公共环境的监管力度,加强社会行政管理的主动性,减少社会管理真空。对一些虽然没有触犯现行法律的行为,只要其行为影响和损害到他人的利益(包括精神上的)都应当由公权力部门及时介入,对不当行为及时进行训诫和制止,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主流环境,弘扬社会正气,不能让歪风邪气滋生蔓延。要让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社会的公正、正义,而不是以拳头论英雄。二是延长义务教育期限,避免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敏感期时过早的跨入社会,在他们尚不具有较强是非鉴别力和心理承受力时过早的面对复杂社会。三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上,要坚持有利改造和有效改造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计教育效果一味适用缓刑,错误的认为宽大就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的改造,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改造,而出现再次犯罪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的一味从宽处理也伤害到了其他未成年人,这种罪责不一使其他未成年人感受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罪之人受到社会无原则的关注和怜悯,而忽略犯罪对社会的影响,这种为一人而舍大家的做法,在其他未成年人中产生了消极影响。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要罚当其罪,要以有效教育为目标,而不是搞“宽大就是教育,缓刑就是挽救”的想当然。
2、坚定内因,最大限度摒除外界的不良影响。内因与外因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外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内因,但内因也能作用于外因,抵制外因的影响。所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要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修养。当前提出的素质教育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但在实践推广中却效果不佳。目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仍以应试教育为主,开展的素质教育方式单一,成效不明显。在开展素质教育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荣辱观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是非鉴别力。可以通过组织未成年人参观少年犯管教所,了解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的,什么行为是社会不允许的,什么行为将承担严重后果的。二是开展死亡教育,教育未成年人珍惜生命。现在生活在虚拟网络中的未成年人是一个问题人群,他们不但从虚拟世界获得了实现社会难以实现的满足感,同时将虚拟世界的一些作为延伸到了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刀口相向,并且对他人生命表现出了极度的漠视,这些都源于游戏中角色死了可以复活,游戏中人命与同草芥,杀人又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能从杀人行为获得某种快感的游戏心态而反馈到了现实生活之中。开展死亡教育就是要让未成年人强烈感受到生命的一次性和不可逆性,可以通过零距离接触死亡的观感教育方式,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生命的可贵,从而珍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同时也应注重网络虚拟社会中社会法则的建立,如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对“不法行为”的“审判”等等。三是开展责任教育,摒弃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为顺利融入社会奠定基础。可以通过了解父母养育自己的艰辛,参与各种有利的社会活动,来感受对亲情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不要再出现一饭之恩忘却养育之恩的现象。某地就曾出现一赌气外出的女生,在饥饿之时因为别人施舍的一碗饭而感动得痛哭流泣,而对父母十余年养育之恩却全无感觉。某地一男生则因为父母管的严,竟认为一位一时管他吃、玩,带他混社会的青年好得胜过自己的父母。四是开展精力释放教育,未成年人的精力旺盛,如不正确引导常常会无厘头的犯错误。所以应当科学设立教育项目,在教育中有意识的释放未成年人的精力,从源头上扼制出错的机会。五是开展发泄方式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一些正确的情绪发泄方式,增强自身的调控能力,以平常心面对社会中的不公和成长中的挫折。六是开展人际关系处理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人际关系处理的方式,学会与不同的人打交道,不至于因为盲从、面子问题,受制于损友。同时组建一些有益的社团,主动满足未成年人结伴的心理需求。

注释:
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杨建华. 从未成年人的视角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2008.
3、张利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4、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