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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风口浪尖上的北京政府采购/谷辽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3:54  浏览:8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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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风口浪尖上的北京政府采购
-----全国政府采购论文评析(一)

来源于:http://www.liaohai.com.cn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日前,《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副主编方剑先生给我送来六篇入选《全国政府采购论文集》的文章让我点评,捧在手中的这些佳作的确令人爱不释手,其中格外引人瞩目的是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许大卫先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现支持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与思考》(以下简称《研究与思考》)。文章作者的名字如雷贯耳,业内人士对他都不陌生。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试点直至进入法制化轨道,许大卫先生始终是这一领域里领航人之一。
众所周知,北京是中央政府所在地,这里聚集了国家各大部委、各大团体组织、各大事业单位即法律所说的采购人,从我国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开始,北京市的政府采购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在国内外倍受关注,人们称之为中国政府采购的“风向标”。作为北京市的法律职业人,尤其是作为研究政府采购制度的一名专业学者,自然也处处留意本市政府采购中的法制建设。许大卫的文章侧重于集中采购机构落实执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的研究与思考,这是人们经常谈论的也是始终为大家所感兴趣且颇具争议的一个话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是怎么理解和执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我们在《研究与思考》一文中能够获得有益的启迪。
从2000年开始接手承办“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件”,至今6年多时间,笔者受理的众多政府采购案件百分之八十都发生在北京。这些案例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违规操作、黑箱交易行为。然而让人不解的是,这些政府采购案几乎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都没有关联。我们读完《研究与思考》一文,或许能从中寻觅到些须答案。我们知道,现行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冲突,《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人们往往将前一部法律实施中所引起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违规现象全部嫁祸于后一部法律的出台,致使处于一线的政府采购工作处境艰难,时常免不了要担当替罪羊的角色,实践中的政府采购工作也是褒贬不一。更多的时候,集中采购机构要背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的“黑锅”。为此,本文在评析《研究与思考》一文的同时,对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剖析。
一、集中采购工作对政策目标的贯彻落实
《研究与思考》一文的作者在学习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后,首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采购工作怎么定位。我们从文章的标题可以发现作者旗帜鲜明的观点,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优先采购国产高新技术设备等国家政策,作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该为实现这些政策目标而努力。在赞赏作者的学习体会和认识的同时,也引发了笔者的一系列的思索: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这部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采购以及是否委托采购的权力;而后一部《政府采购法》强调政策目标和集中采购;前一部法律普遍允许以私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后一部法律则强调和提倡政府集中采购,由非盈利为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任务。作为集中采购机构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能够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目标,但非集中采购机构即招标公司却不然。同样是国家的政策目标,同样使用的是纳税人的资金,依据前后两部不同的法律却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由于存在两部调整和规范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致使北京市还有许多的非集中采购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否也能够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中介机构是获取高额私利为目标的,不可能去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为了统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前一部法律的内容必须纳入到后一部法律中。
二、集中采购工作对国家政策的执行举措
《研究与思考》的作者认为,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执行部门和具体实践者,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提供支持,研究实现自主创新政策目标的途径、方法和手段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对此,作者偕同他的同仁身体力行,建立了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和评标制度,采取了多元的采购方式,实施“一站式”服务大市场,进一步扩大“一站式”服务范围和资源共享,建立区域互联互补互动等各种有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功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作者勇于创新、尝试推出一系列有效举措,进而积极执行国家政策,令人钦佩。此外,《研究与思考》的作者提出,为执行政策功能,拟重新修订现行的招标文件,加入相关的政策内容。笔者认为,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招标文件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差别待遇的内容,否则就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读《研究与思考》一文时,笔者不由自主地想起社会中介机构的操作规程,政府采购中黑幕交易往往发生在招标公司与采购人的身上。在分散采购的模式下,社会中介机构通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会去考虑如何有效地执行政策功能,他们会施展浑身解数进行权力寻租,与设租的采购人进行勾兑,以获取源源不断的采购代理业务和持续不断的高额利润。笔者认为,为了使国家政策功能具有执行力,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拒绝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
三、集中采购工作运用政府采购主要方式
《研究与思考》一文的作者指出,在招投标工作中积极落实和体现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型产品等政策目标。我们知道,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但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却没有规定公开招标的操作程序。这无疑给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出了道难题,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总是在迎难而上。记得几年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就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进行直播,将招标的全部程序置于大庭广众的监督之下,使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地进行,从而减少和避免招投标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尽管如此,作者在《研究与思考》一文中说,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型产品等政策目标,也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共同的推进以及一系列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制度办法来支撑。为此,作者给我们提出了他自己的思路:一是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建立严密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的界定体系,避免集中采购机构实际操持中因界定不明确出现无法操持问题;二是尽快建立客观公正的自主创新的评价与评估标准体系。包括评价的标准、评价和认定机构;三是在招标文件的制作和评分标准上要充分落实和体现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的产品优先采购、重大创新项目政府首购、创新技术订购和支持节能环保型产品等方面的原则和支持政策;等等。
四、国家应通过立法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
《研究与思考》一文的作者正视政府采购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对采购执行效果提出了反思。作者说,从一个时期以来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工作的执行效果看,也反映和暴露出一些问题,政策功能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如每次定点招标后,所有品牌型号的计算机都能入围中标。接下来,就是供应商与使用单位点对点的发生购买关系,往往采购人要的是价格最贵的、品牌是国外的、配置是最高的,出现一种采购的随意状态,包括后期管理中涉及到价格、质量、诚信、服务等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此,集中采购机构无能为力,监管部门也不可能做到时时监控,及时有效解决。这种所有品牌都作为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由采购人分散采购的作法不容易形成规模效益,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导向作用的实现,以及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监控。笔者认为,《研究与思考》作者前述所指出的绝对不是个别现象,在采购实践中带有普遍性,反映了我国立法所存在的严重缺陷,现行法律对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了许多的义务性规范,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未能给集中采购机构一个正确的定位;相反,赋予采购人太多的权力却没有相应的义务性法律规范,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违法了也能安然无恙。由此而来,采购人不执行“政策功能”毋须承担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同样,采购人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违法了,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所存在的这些尴尬,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前后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前一部法律只规定分散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购,是否委托采购。立法时,为了与前一部法律衔接,后一部法律在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问题上产生了妥协,与此同时,在规定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时产生了自相矛盾,致使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无法监督、约束采购人的权力。
以上所述,只是笔者蜻蜓点水。《研究与思考》一文的作者长期致力于政府采购实践和理论研究,在业内属于资深专家,他的作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行文流畅,反映了作者在这一领域辛勤耕耘的结果。从中我们会发现作者具有宽广的视野,不断开拓进取、积极创新的精神。读完《研究与思考》一文,笔者茅塞顿开,受益匪浅。

点评作者:谷辽海
2006年6月16日于北京朝阳区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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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现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事项内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办理机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

  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履历表;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4.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5.办理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新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4)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新设分支机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附件2-2);
  (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办理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3);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做好快件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3)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7.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域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核准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8.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附件3-1)(新股权结构涉及法人股东的,还应继续提供该法人股东相应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9.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有关证明(公司股权关系变更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办理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办理多个事项变更的,以其中最长办理时限为准。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同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具备有效性。
  (三)申请材料中的相关格式文书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
  (四)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场地使用证明(含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公司验资报告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退还。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领取变更后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同时将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图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二)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流程图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1: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决议等)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2(涉及设立分支机构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填写)
    2-1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申请表
    2-2新设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2-3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3(涉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填写)
    3-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0〕38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

《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有独资企业2009年度税后利润的上交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09年以前(不含2009年度)各年度的税后利润不再追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2009年及以前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全部予以收缴。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要于2010年11月底前全部收缴财政。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所出资企业,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按照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一)应交利润,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或者市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资料。

第七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当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所出资企业在向出资部门(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当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由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10%的比例核定。

第十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规定上交的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依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或市直其他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委或市直其他部门(单位)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和市直其他部门(单位)等国有资本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收益的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收到所出资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向所出资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所出资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下达的收缴通知到市财政局办理国有资本收益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收到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下达的收缴通知及市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后,1个月内一次性交清应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将非税收入缴款书第四联送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对未及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四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目标、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安排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金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