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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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此复。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36号
根据《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以及《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的有关规定,第5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现予以公布。
详细信息请访问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服务网(http://lwlk.mot.gov.cn/)。
附件: 第5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6月1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及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部政策法规司,各有关车载终端生产厂家,各车辆生产厂家,中国公路协会客车分会。
文档附件:
1.附件:第5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6/P020130619380315457411.xls
颁布《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审计局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政府、新闻媒体或以审计机关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情况[JP3](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等)的公告(除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不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不实行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积极稳妥原则。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四)选择相应形式和注重效果原则。
(五)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及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性财务收支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基建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有关财政资金投资使用和国有企业效益审计结果。
(八)其他有关审计事项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以不定期形式进行,并通过《XXX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形式:
(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工作报告形式进行公告。
(二)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的审计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告又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公告的内容,在被审计单位内部会议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书面张贴公布(其张贴的时间为七天)。
(四)有关审计事项发现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机制性、典型性问题,若不宜于在新闻媒体公告而又需要公开的,应在本级政府下属部门或在一个行业系统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书面公告。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
(一)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的,以及向本级政府下属部门单位或一个行业系统内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的内容由审计机关负责草拟审计公告规范文本,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告。
(二)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内容由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审定后进行公告。
(三)审计机关对已依法审结的审计事项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所发布审计公告的文稿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必备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除审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公告,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